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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判決已經放上司法院的法學資料檢索系統了,本人幫板友做好超連結如下: https://reurl.cc/lV8dn9 【今年有志要考司、律、法制或地特的板友們可以注意以下這個點!!】 本件承審之北高行法官認為:關於公職考試制度是否違憲侵害人民應考試服公職權利, 司法審查重點,重在是否符合法律保留原則、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等。而學理稱為「職 業自由限制之司法審查三階段理論」(區別相關限制是對人民從事工作之限制,或針對 人民選擇職業自由之主觀或客觀條件限制,而採寬嚴不一之司法審查標準),對於限制 人民應考試服公職權之考選行政措施的司法審查,則難比附援用。 →如果憲法或行政法的考題出現侵害人民服公職權利,考生宜先予敘明:人民在法定條件 下,居於主動地位從事公職參與國家公權力運作之參政權,與市場上私經濟活動之其他 職業性質上處於消極地位對抗國家不法干預之防禦權,明顯有所不同,因此本題不操作 職業自由限制之司法審查三階段理論的相關檢驗。 此外,判決內容非~常~詳~盡。本人十分佩服整理、釐清所有卷內事實及資料,並逐 一仔細地為檢驗、審查、論證的法官們。板友們可以去看看,順便臨摹學習一下實務如 何操作相關標準之檢驗。 附值一提者係本件判決數次提及:「內政部、消防署評估不致影響消防勤務執行的157公 分標準」這個點。倘若本件的被告未上訴而判決確定,或被告不服上訴後經最高行駁回 ,而維持本件判決,此標準或許會成為將來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 8條第1款修正之重要考量。 #也就是未來有志報考消防考試的考生們可以持續關注本件之後續發展啦~ 大家考試加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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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9.12.126.81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Examination/M.1596038301.A.B60.html ※ 編輯: jenoren (39.12.126.81 臺灣), 07/30/2020 00:08:27
1F:推 q135q135: 推用心整理07/30 00:42
^^
2F:推 SHAGUGAN: 嗯嗯~法院最後是從服公職權切入的XD07/30 01:06
3F:推 eglaibls: 都原住民規定害的XD07/30 01:06
「消防署自陳即使身高不到160公分,也不能說一定不能操作消防器具設備…」(被告當時 一定想消防署你是輔助哪一造啊XD)
4F:→ SHAGUGAN: 我和老闆認為服公職權在釋憲實務上沒什麼特殊內涵,就是07/30 01:08
5F:→ SHAGUGAN: 比例原則的操作而已,所以才決定將重點放在職業自由07/30 01:08
6F:推 SHAGUGAN: 但想想兩者在比例原則的操作上也是沒差,只是多個三階段07/30 01:18
7F:→ SHAGUGAN: 審查基準比較炫砲而已☺07/30 01:18
除非與本案爭點顯然毫無關聯且又會造成訴訟遲滯(意圖惹怒案件爆炸多的推事)外,原告 推你們很認真地蒐集、陳報了很多切合本件爭點的素材,說服了公正第三人法院。 反觀被告佛系打法XD然後我覺得輔助參加人消防署助益原告甚大,我們感謝他~
8F:推 adamas0422: 所以筆試先上再說,二階段沒過再拿這個判決來申訴?07/30 02:01
這個問題涉及的變因很多(例如:法官本應依法獨立審判、不受干涉,所以不同庭不同股的 釜底抽薪之計,應該是考試院宜虛心採納內政部在102年、103年間之建議(認為再調降3公? 甚至法院也提到:「一般行政警察之工作勤務內容與實際面臨風險狀況,與消防警察大不相 再來,消防署也自承亞洲鄰近國家之日本除東京都外在多數地方均未對消防員身高設限,更 ※ 編輯: jenoren (110.28.62.111 臺灣), 07/30/2020 06:26:51 ※ 編輯: jenoren (110.28.62.111 臺灣), 07/30/2020 06:28:15 ※ 編輯: jenoren (110.28.62.111 臺灣), 07/30/2020 06:31:39 ※ 編輯: jenoren (110.28.62.111 臺灣), 07/30/2020 06:33:24
9F:→ jenoren: 打了超多字莫名消失欸QAQ 07/30 06:37
10F:→ jenoren: 以下用推文回覆板友。 07/30 06:37
11F:→ jenoren: @eglaibls (被告當時一定想消防署你是輔助哪造當事人啊 07/30 06:38
12F:→ jenoren: XD) 07/30 06:38
13F:→ jenoren: @SHAGUGAN (消失的字)原告起訴之主張宜打廣,本件結果 07/30 06:41
14F:→ jenoren: 也印證了你們訴訟策略正確。 07/30 06:41
15F:→ jenoren: @adamas0422 少了太多字,以下全部重新打QAQ 07/30 07:22
16F:→ jenoren: 這個問題涉及的變因很多(例如:法官本應依法獨立審判、 07/30 07:22
17F:→ jenoren: 不受干涉,所以不同庭不同股的法官,意見是否與本件判決 07/30 07:22
18F:→ jenoren: 一致,無從知曉;又通過筆試者其體能是否能夠勝任,亦是 07/30 07:22
19F:→ jenoren: 問題…等等),恕我無法逕予答覆。 07/30 07:22
20F:→ jenoren: 釜底抽薪之計,應該是考試院宜虛心採納內政部在102年、 07/30 07:22
21F:→ jenoren: 103年間之建議(認為即使再調降3公分,在駕駛消防車輛與 07/30 07:22
22F:→ jenoren: 操作機具上,也還能承受),調降消防警察之身高標準。 07/30 07:22
23F:→ jenoren: 甚至法院也提到:「一般行政警察之工作勤務內容與實際面 07/30 07:22
24F:→ jenoren: 臨風險狀況,與消防警察大不相同」(內政部函復一般行政 07/30 07:22
25F:→ jenoren: 警察勤務重在與歹徒身體抗衡、以身材製造歹徒畏懼心理、 07/30 07:22
26F:→ jenoren: 攻堅行動、使用槍械、控制犯罪現場、處理群眾事件、執行 07/30 07:22
27F:→ jenoren: 交通指揮、特種警衛勤務等,均迥異於消防警察救災救護工 07/30 07:22
28F:→ jenoren: 作…)不同事務,應當為不同處理。是否仍要強行將行政警 07/30 07:22
29F:→ jenoren: 察與消防警察之身高標準綁在一起,殊值探討。 07/30 07:22
30F:→ jenoren: 再來,消防署也自承亞洲鄰近國家之日本除東京都(男性1 07/30 07:22
31F:→ jenoren: 60公分以上、女性150至155公分)外,在多數地方均未對消 07/30 07:22
32F:→ jenoren: 防員身高設限,更足顯示身高體型與消防任務順利遂行之間 07/30 07:22
33F:→ jenoren: ,並不存在實質的關聯。從而考試院在41年10月18日訂定發 07/30 07:22
34F:→ jenoren: 布之「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應考人體格檢查標準」,是否 07/30 07:22
35F:→ jenoren: 仍應繼續適用於現時之消防警察考試,實有再研求之必要。 07/30 07:22
36F:推 Ted0614: 很棒的案件,推專業強,也恭喜原告~~ 07/30 08:19
37F:→ justwater: 底卡被嗆到刪文... 07/30 10:32
38F:推 adamas0422: 這種都能翻,不知道以前看到簡章就不考的人做何感想? 07/30 12:33
39F:→ jenoren: @Ted0614自己的權利有認真去捍衛。 07/30 12:36
40F:→ jenoren: @justwater 幫低卡@@ 07/30 12:43
41F:→ jenoren: 或許因為這裡是國考板,比較能排除一些情緒性發言、謾罵 07/30 12:43
42F:→ jenoren: 和人身攻擊。而且經過上篇文章討論後,大家漸漸地聚焦在 07/30 12:43
43F:→ jenoren: 法律專業部分的討論,對考試而言是好事。 07/30 12:43
44F:→ jenoren: adamas0422 那也應該尊重那些轉換跑道考生的選擇。雖然 07/30 12:51
45F:→ jenoren: 沒能參加消防警察考試,但誰說人生就不能有其他體驗呢? 07/30 12:51
46F:→ jenoren: 個人覺得考試院有點誇張,竟然無視內政部之前就想調降身 07/30 12:51
47F:→ jenoren: 高標準的決定…其實還得感謝本件原告,讓國人知道有這段 07/30 12:51
48F:→ jenoren: 故事。 07/30 12:51
49F:推 bill810422: 去年有個女生差0.6公分被退訓 07/30 13:20
50F:推 adamas0422: 重點是簡章先寫了,但現在又推翻說不符合沒關係,這 07/30 14:24
51F:→ adamas0422: 種事誰能接受?那考試簡章的規定是訂假的嗎? 07/30 14:24
52F:→ jenoren: @bill810422 若所陳屬實,那本件原告因為身高標準被刷掉 07/30 14:35
53F:→ jenoren: 的並非特殊個案。 07/30 14:35
54F:推 SHINJO575: 比較好奇 該案之後如果有好幾個159都通過筆試 在受訓 07/30 14:44
55F:→ SHINJO575: 時第一天量身高沒過 這些人一樣會被退訓嗎 07/30 14:45
56F:推 Ramanujan56: 回adamas簡章有規定,不代表就是正確的限制啊 07/30 15:23
57F:→ jenoren: @adamas0422 簡章的其他內容我沒看過,不擬評論。於此只 07/30 15:37
58F:→ jenoren: 聚焦討論簡章裡被上開判決指摘之系爭行政命令。 07/30 15:37
59F:→ jenoren: 我永遠記得大一時選修了一門法學緒論,老師說的:「法與 07/30 15:37
60F:→ jenoren: 時轉則治,治與世宜則有功」這段話。沒有永恆不變的法律 07/30 15:37
61F:→ jenoren: ,法律從制訂之時就註定逐漸與時代脫節。法律尚且如此, 07/30 15:37
62F:→ jenoren: 何況下位階的行政命令?當時初入門法律的我特別請老師在 07/30 15:37
63F:→ jenoren: 我筆記本上紀錄了那段話。老師看我的表情,說恭喜你們考 07/30 15:37
64F:→ jenoren: 進法律系,但法律人應該要對所有事情存有懷疑,並養成獨 07/30 15:37
65F:→ jenoren: 立思考、自主判斷的能力。 07/30 15:37
66F:→ jenoren: 我懂你糾結在為何能不遵守簡章的部分規定,那些因此放棄 07/30 15:37
67F:→ jenoren: 的人豈不是很吃虧這個點。舉例來說,集會遊行法第4條規 07/30 15:37
68F:→ jenoren: 定「集會遊行不能主張共產主義和分裂國土。」白紙黑字寫 07/30 15:37
69F:→ jenoren: 得一清二楚,但是合理嗎?不合理啊。先不論這規範概念已 07/30 15:37
70F:→ jenoren: 欠明確,人民以集會、遊行之方式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 07/30 15:37
71F:→ jenoren: ,倘未直接妨礙或侵犯他人之權利或自由,應屬表現自由所 07/30 15:37
72F:→ jenoren: 保障之範圍,這規定無異是對意見表達為事前之檢查並且禁 07/30 15:37
73F:→ jenoren: 止,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不符。本件狀況同理可證, 07/30 15:37
74F:→ jenoren: 你可以看完判決後再靜下來想想看~(這也涉及法理學課堂 07/30 15:37
75F:→ jenoren: 上可能會討論的其中一個課題:惡法亦法還是惡法非法的爭 07/30 15:37
76F:→ jenoren: 議。如果你有興趣可以爬文看法實證主義和自然法理論的「 07/30 15:37
77F:→ jenoren: 對話」。) 07/30 15:37
78F:→ jenoren: @SHINJO575 可以再觀察看看內政部消防署後續的做法~ 07/30 15:43
79F:→ jenoren: @Ramanujan56 沒錯!(握手) 07/30 15:45
80F:推 L1ON: 謝謝 07/30 18:40
81F:推 Unfriendly: 感謝您,真的很用心仔細 07/30 18:53
82F:→ jenoren: @L1ON ^^ 07/30 22:51
83F:→ jenoren: @Unfriendly 看判決後整理成這篇文章和回覆板友的推文, 07/30 22:57
84F:→ jenoren: 確實花了不少腦力和勞力時間。但有您這段話(感動~), 07/30 22:57
85F:→ jenoren: 值得:) 07/30 22:57
86F:推 adamas0422: 這個判決找的到嗎?應該要置底,萬一有那種二試沒過 07/31 17:23
87F:→ adamas0422: 的申訴請直接附這個增加勝算 07/31 17:23
88F:→ jenoren: @adamas0422 我這篇回文開頭就有判決的傳送門噢。 07/31 2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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