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issa8443 (誠誠)
看板Examination
標題[請益] 關於通保法調取票的問題
時間Sat May 23 21:59:31 2020
調取票可取的資料依據通訊監察保障法
第11條之1第5項可以調取通信紀錄以及通訊使用者資料
如果取得犯罪嫌疑人的手機號碼,但仍不知道犯罪嫌疑人的真實姓名資料,此時若要向電
信業者取得電信號碼使用者的資料,是否仍要向檢察官聲請核發調取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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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fishyonly: 不用~ 05/23 23:01
2F:推 guichio: 符合11條-1第3項之罪的話,經檢察官同意調取,否則 05/23 23:46
3F:→ guichio: 依11條之1第1項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調取票 05/23 23:46
4F:推 guichio: (不過法條第3項似乎只限通信紀錄…) 05/24 00:16
5F:噓 foone: 只是要知道手機號碼所有人基資,跟通保法無關 05/24 01:36
6F:推 liberating: 免 05/24 01:54
7F:噓 wim1990: 你484警察r 05/24 02:09
8F:推 lovekiqoo: 通訊使用者資料...? 05/24 08:21
9F:推 IchBinIchen: 推樓上通保法專家 05/24 18:36
10F:噓 ryancij: 看你也不菜 怎麼不去問學長 05/25 02:25
11F:推 zxc90147: 本法所稱通信紀錄者,謂電信使用人使用電信服務後,電 05/26 22:51
12F:→ zxc90147: 信系統所產生之發送方、接收方之電信號碼、通信時間、 05/26 22:51
13F:→ zxc90147: 使用長度、位址、服務型態、信箱或位置資訊等紀錄。 05/26 22:51
14F:→ zxc90147: 本法所稱之通訊使用者資料,謂電信使用者姓名或名 05/26 22:51
15F:→ zxc90147: 稱、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地址、電信號碼及申請各項電信 05/26 22:51
16F:→ zxc90147: 服務所填列之資料。 05/26 22:51
17F:→ zxc90147: 兩個名詞不一樣喔 要看清楚 05/26 2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