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wrongrr (dragonrrr)
看板Examination
標題[請益]
時間Fri Dec 20 15:59:43 2019
請教各位大大一個法律問題:
甲犯數罪(下稱A罪、B罪)於107年4月18日經高等法院判決,A罪部分處有期徒刑十個月
,不得上訴,亦不得易科罰金;B罪部分處有期徒刑八年,可上訴。嗣甲將可上訴至最高
法院B罪;及不可上訴之A罪一併提起上訴,於107年12月11日經上訴駁回確定,且A罪迄未
執行。
最高法院判決就甲之上訴分二部分論述,就可上訴之B罪,有就甲之上訴理由逐一論述,認
定甲之上訴無理由;就不可上訴之A罪以單獨論述,僅述明依刑訴法第376條第1項規定不得
上訴,而予以駁回。問題在於…A罪判決確定之時點為何?是107年4月18日或107年12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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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wwrongrr (111.83.213.83 臺灣), 12/20/2019 16:00:22
※ 編輯: wwrongrr (111.83.213.83 臺灣), 12/20/2019 16:02:46
1F:推 d86506: 不得再按通常救濟程序提起上訴的就是案件確定,不得上訴三 12/20 16:22
2F:→ d86506: 審的案件,有例外情形,所以答案不一定是那兩個時點。如果 12/20 16:22
3F:→ d86506: 沒有376條但書的情況,確定的時點應該是前者。 12/20 1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