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ODD666 (邊緣玻璃)
看板Examination
標題[請益] 地方制度法臨時會法條解釋請益
時間Wed Nov 13 14:43:56 2019
地方制度法第34條第五項但書:39條第四項(覆議案遇休會)之情事不在此限。
請問在此之不在此限,除12個月內次數限制外,是否包含會期日期的限制在內?
亦即,若是因覆議而召集臨時會,是否需要受到臨時會一定期間的限制?
先感謝各位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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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st872462002: 對唷~ 覆議可以開臨時會決議且不受35條的時間限制 11/13 18:10
2F:→ TODD666: 感謝解答 11/13 1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