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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s955055: 話說有沒有人能幫忙提點一下民事法ㄧ跟二的解答 10/21 14:50
感覺今年比較少人討論,來拋磚引玉一下, 以下為個人在考場答題思路,應該有不少錯誤,請版上先進斧正: 補考題連結 https://tinyurl.com/y656erwb 民法一、 (一) 首先,法人在清算完畢前,視為存續(40II)。甲無法受償屬純粹經濟上損失,因此 考慮將184I後段或II作為請求權基礎。考場裡想到用民法清算人職務的規定(40I)作為保 護他人的法律,清算人違法未予清算,依184II對甲負損賠責任。又此屬董事(清算人?)之 職務,依民28規定,令法人連帶賠償。也許可以用41條準用公司法清算規定,去公司法裡 尋找可用條文,但沒法條可參,不宜輕舉妄動。 (二)題目針對時效抗辯去問,是以僅就時效部分回答,未討論是否存在代償請求權。實務 上借名登記類推委任之規定,依照550條,當事人一方死亡即告終止。終止時發生借名登 記物返還請求權,時效15年,自民國90年丙去世時起算。此返還請求權由丁繼承取得,在 98年間乙將該筆土地出售,此時依題意發生代償請求權,要處理時效是否重行起算的爭點 ,列明見解採一說。 (三) 沒念過最高限額抵押權,從法理推求。民法96年修正前最高限額沒有明文,但應承 認其習慣法地位,尚可允許其就一切債務概括設定,因此擔保範圍及於該連帶保證債務。 在96年修正後,基於物權法定主義,約定內容未特定債權範圍,違反民法的要求,應屬無 效。 (補充:本題有實定法依據。請參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規定除書) 民法第二題 (一) 反於真實的認領,多認為自始當然無效。曾有過無效的認領依民112轉換為有效收養 的見解,但現在收養需要法院裁定認可,現行法制下不宜如此轉換。丙應仍無繼承權。 (二) 若丙確定為表見繼承人,甲死亡後六年知悉丙生父為戊,得依1146或767請求返還B 車。但此時仍要注意時效取得的規定,討論丙有無時效取得(補充:學說上有認為1146條 排除時效取得)。 (三) 此時1146已經罹於時效。過去認為此時亦排除767,但依照大法官釋字771意旨,此 時仍能主張767。 民訴一、 (一)先敘明連帶債務人間、主債務人跟保證人間的訴訟類型,判斷是否合一確定,如是則 應為一致判決。如不是,則援引主張共通原則處理。 (二) 丙上訴是否及於丁,同樣是訴訟類型的爭議,也涉及上訴是否為有利行為。 本文採實務見解,需視判決結果是否基於丙個人事由,決定丁是否為上訴人。 學說有反對見解。 (三)依法參加效原則上只發生於參加人及被參加人之間,尚不及於對造。學說上有認為, 參加人亦受有程序保障,應使其受判決效力、爭點效所及。敘明採一說。 民訴二、 (一) 侵權行為之過失為抽象輕過失。不完全給付則視契約性質,本件屬有償委任,原則 上也是抽象輕過失。但考場裡覺得似乎有詐,因此多掰了本文見解:醫療事件千變萬化, 難以確認「客觀第三人醫師」的過失標準,亦不可單純以違反醫療常規即認為有過失,因 此可考慮在醫療事件採具體輕過失為標準。 (二) 依司法院66例變1,共同侵權行為不須有意思聯絡,僅需客觀行為共同。問題在於共 同違反注意義務,是否能共同侵權?應予肯定。本件醫療小組在外部關係上,小組整體對 病人應有注意義務。縱使內部有分工,也應負互相監督之義務。因此有共同注意義務違反 之情形,須連帶賠償。 (三) 似為傳統爭點,實體法學者多認為不完全給付與侵權行為之差別即在於過失的舉證 責任不同。訴訟法學者多否定上開見解,而仍回歸277處理,主張對己有利者即須負舉證 責任。本題如只有此爭點,配35分有點多,可能有漏看之處,請版友補充。 公司法 (一) 似僅為法條題,公司法修正後放寬非公發公司轉投資限制,是以B公司取得應合法。 如有漏爭點請版友補充。 (二) 討論臨時股東會是否可以聯合多數股東舉辦?計算上是否需排除無表決權特別股? (三) 似僅為法條題。但僅有甲、乙請求,B公司未一起請求,此處如有爭點請版友補充。 經版友推文告知,可能有召集權人如何決定之爭點。依法應互推一人。 (四) 漏未通知股東丙,為召集過程之瑕疵,可189撤銷。但須注意189-1的規定,如在具 體個案中,丙有實際出席股東會、或表決懸殊極大者,法院可予駁回。需注意實務近期有 比較寬鬆的見解,學說亦有意見。 證交法 該消息屬重大消息應無疑問,本題討論重點應在消息公開時點。對此有不同見解,實務上 有認為已經媒體廣泛報導即為公開。學者(劉連煜)認為,市場上的消息未必可信,仍應以 公司召開記者會證實或是公開資訊觀測站為準。本文認為公司召開記者會亦未必為可信消 息,應以公開資訊觀測站為準。本題中因為公司有遲延輸入的情形,應以正式輸入公開資 訊觀測站為公開之時點。甲為內部人,乙為獲悉消息之人,均違反內線交易規定。 保險法 似為葉啟洲老師之題目,書裡有案例。 (一) 為南山人壽真實事件,派員收費屬於民法往取債務,且應不得單方變更契約約定之 收費方式。本件保險公司未派員收取,甲根本沒有給付遲延情事,不生停效問題。 (二) 在考場裡認為在考民法92跟保險法64之競合,本件如認甲有不實陳述,亦已罹於64 條的解約除斥期間,但如採學說見解,仍可主張民法92詐欺撤銷。但後來想想,應是考保 險法127條,投保時已存在的疾病,保險人不須負保險責任。葉啟洲老師今天也有發文提 到這條。 憲法沒有讀權力分立,考場裡發揮原創功力,不敢獻醜。 正確解答就是釋字461及729。 行政法不熟,請強者補充。 刑法似為蔡聖偉老師解析方法論書中例題,不贅述。 刑訴 (一)為100-1的違反效果,不贅述。 (二)為林鈺雄師2016年文章,亦收錄在其實例研習例14,是違反169條的法律效果。 實務有認為屬訴訟程序違背法令,有認為是379十款,林鈺雄師認為是379六款。 (三) 死亡者應屬諭知不受理判決。此時應開啟單獨沒收程序,略述法條。 就此林鈺雄師似有不同見解,請強者補充。 請版上先進惠予指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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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59.124.9.116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Examination/M.1571647813.A.9FE.html ※ 編輯: kcnny (59.124.9.116 臺灣), 10/21/2019 17:00:08
2F:推 nien008: 推用心 10/21 17:13
3F:推 w688884: 推用心 10/21 17:13
4F:推 GalaxyNote9: 推用心 你一定會上榜~ 10/21 17:13
哈哈,其實我真的已經上榜了(律師),今年是陪朋友來考,自己也下場, 考前一個月約略翻了一下以前的筆記,更新一下見解, 所以很多考點也沒有看出來。上面的解答是考畢跟同學討論得更完整的版本。
5F:推 Ct730d: 推 10/21 17:14
6F:→ Ct730d: 我只有公司證交刑法會寫,其他都爆了 10/21 17:15
7F:推 pinhanpaul: 用心推 10/21 17:18
8F:推 Ct730d: 能寫成這樣,法官都穩了吧 10/21 17:19
我權力分立100分都不會寫,機會應該很渺茫喔!
9F:推 LFY11111: 看完覺得要+365了...QQ 10/21 17:22
10F:推 hellolaw: 大概有寫到80% 希望能考上律師QQQ 10/21 17:25
能寫到80%爭點的人不多,律師絕對穩
11F:推 Ct730d: 憲法那個大部分都不會寫啦 會寫的能有幾個 10/21 17:25
準備過其他考試的也許會吧 我自己是覺得今年的爭點雖不能說簡單,但都很明確 比較沒有看不出爭點的問題
12F:推 hellolaw: 但是公法也是爆炸了啊xddd 10/21 17:28
以律師考生而言,我相信會權力分立的比例不高 志在司法官的考生就難說了
13F:推 LFY11111: 是說我有在證券交易法討論到公布資訊在外國網站是不是 10/21 17:31
14F:→ LFY11111: 屬於公開,不過不知道這算不算重要爭點之一 10/21 17:31
的確也是一個值得討論的點。但題目說"隨即被媒體報導",不知道兩者有無時間差?
15F:推 lunahuang: 好像只寫到約七成GG 不過我在舉證責任那題有寫本件醫 10/21 17:49
16F:→ lunahuang: 療糾紛是現代型紛爭 易有證據偏在 法院得衡酌情形決定 10/21 17:50
17F:→ lunahuang: 是否減輕原告舉證責任這部分 10/21 17:50
題目是問侵權行為跟不完全給付二者的舉證責任有無不同, 如有證據偏在減輕原告舉證責任,應該也是兩者都減輕 所以我就沒有特別寫這個
18F:推 seekforever: 我想法跟你寫的差不多八成像,不過你講的文章我半篇 10/21 17:54
19F:→ seekforever: 都沒看過XD 10/21 17:54
哈哈,文章我也是後來上網查的,沒看半篇,但考場上見解相同。 ※ 編輯: kcnny (59.124.9.116 臺灣), 10/21/2019 17:56:28
20F:推 s955055: 哭 10/21 18:04
21F:推 coolcoolder: 保險法二可以參考https://i.imgur.com/8ZMr6gm.jpg 10/21 18:09
沒錯,這就是我文中所說的葉師今日發文。這個發文時間點很耐人尋味啊! ※ 編輯: kcnny (59.124.9.116 臺灣), 10/21/2019 18:12:21
22F:推 seekforever: 概括最高限額抵押修法前實務見解跟新法一樣,修法理 10/21 18:17
23F:→ seekforever: 由有講 10/21 18:17
看了一下立法理由,只有寫有兩說,而新法採限制說,沒有提到修法前實務見解 ※ 編輯: kcnny (59.124.9.116 臺灣), 10/21/2019 18:23:14 ※ 編輯: kcnny (59.124.9.116 臺灣), 10/21/2019 18:24:24
24F:推 w87778566: 認真給推 10/21 18:32
25F:推 tsubasa6565: 推一個,謝謝 10/21 18:44
26F:推 Chaw55: 求算命民法1-2刑訴2爆了權力分立不會寫 刑法行政法應該還 10/21 18:47
27F:→ Chaw55: 好其他跟這篇差不多有機會嗎 不然要去找工作了QQ 10/21 18:47
28F:推 ceres1209: 葉的見解很有趣,沒講拒賠就算了,講了也拒賠?講了就 10/21 18:51
29F:→ ceres1209: 是讓你保險公司評估保不保,都承保收保費還拒賠,那講 10/21 18:51
30F:→ ceres1209: 幹嘛?不講,以後來爭訟就好啦,還有機會贏呢 10/21 18:51
31F:推 coolcoolder: To25F認真算起來總分800有400分可以爆,有沒有讓你比 10/21 18:58
32F:→ coolcoolder: 較有信心 10/21 18:58
33F:→ coolcoolder: 民訴一.2好像還要一個上訴是否屬有利行為爭點,學說 10/21 19:00
34F:→ coolcoolder: 有不同看法 10/21 19:00
35F:推 aaaaaz22: 一(三)是物權編施行法17條除書,排除新法881-1第2項溯 10/21 19:03
36F:→ aaaaaz22: 及適用喔,所以新舊法會有差~ 10/21 19:03
37F:→ aaaaaz22: 跟你寫的結論一樣 10/21 19:04
38F:推 batson: 回樓上c大:因為健康保險都常不會只保一種病,而保前就有 10/21 19:05
39F:→ batson: 某種病的人對於其他沒有的疾病還是有承保的需求,但是若 10/21 19:06
40F:→ batson: 依51條之規定,可能卻會使的整張保單無效,可能會使其無法 10/21 19:06
41F:→ batson: 受到保險的保護,因此葉老師認為,此時依照127條之規定, 10/21 19:06
42F:→ batson: 讓保險契約有效,只是保險人對承保前被保險人既往症的部 10/21 19:06
43F:→ batson: 分可以不賠 10/21 19:06
44F:→ batson: 我是這樣理解的啦,但保險法弱弱的,不知道有沒有錯 10/21 19:06
45F:推 seekforever: 那應該是張台大的書有說啦,反正我確定有看過XD 10/21 19:24
46F:推 sjy0821: 推推 10/21 19:26
47F:推 seekforever: 不過我剛看了一下,最近新的判決好像也有認為有效的 10/21 19:27
48F:推 Alfie: 認真給推 10/21 19:37
49F:推 tkps92035tw: 民法一、(二)是否可以再討論代償請求權之返還範圍 10/21 19:46
50F:→ tkps92035tw: 是否包括轉售利益? 10/21 19:46
51F:推 zangif: 憲法還有釋字325吧 10/21 19:47
52F:→ lurara: 召開記者會算公開嗎?地方媒體的記者會算嗎? 10/21 20:16
53F:推 c12232151: 那題問時效 不是問構成要件 考試時間不足 所以不討 10/21 20:50
54F:→ c12232151: 論 10/21 20:50
對,我也因此沒寫代償請求權的爭點。 題目未問而答,屬訴外裁判,當然違背法令!
55F:推 skyexers: 公司法第四題 應該是210-1條吧 去年新增的 10/21 20:52
56F:→ skyexers: 考場上我有印象但忘了哪條一直翻不到 嘔到爆 10/21 20:53
是第三題,我覺得是這條沒錯。但只考法條操作,怪怪的
57F:推 fortesv: 好厲害喔 10/21 20:54
58F:→ skyexers: 民法民訴寫的點幾乎跟本篇大大完全一樣 希望有個好分數~ 10/21 20:55
59F:→ skyexers: 210-1條放在董事會的章節 害我一直翻股東會的翻不到 10/21 20:57
60F:→ skyexers: 結果很靠北 10/21 20:57
61F:→ skyexers: 覺得* 10/21 20:58
62F:推 akarin95423: 請問有高手能分享公法的部分嗎 覺得要+365了難過... 10/21 21:10
63F:→ akarin95423: 考完反而沮喪啊~ 10/21 21:10
64F:推 s19951231: 公法一唯一的復習只有看黃大立委的直播 10/21 21:22
65F:推 Bluesemen: 公法權力分立應該大家都不高,反而因此400分變成你們 10/21 21:37
66F:→ Bluesemen: 最大的敵人 10/21 21:37
67F:推 jay860820: 民法身分的第一題有需要一併檢討戴東雄老師的見解嗎~ 10/21 21:41
一併寫上應該會比較完整。我沒寫,因為沒念身分法。
68F:→ jay860820: 刑訴第三題因為題幹有特別寫到繳回,不知道要不要檢討 10/21 21:41
69F:→ jay860820: 沒收要件(?) 還有甲狀腺腫大和腫瘤真的有一樣嗎... 10/21 21:41
70F:→ jay860820: (困惑)可以寫醫療千變萬化非既往症嗎xD 10/21 21:41
甲狀腺腫大跟腫瘤的確不太一樣,時間不夠,沒有深究。
71F:推 s19951231: 覺得刑訴三就是106台抗157 10/21 21:46
72F:→ s19951231: 案件事實有繳回 10/21 21:46
73F:推 jay860820: 民訴第二大題第二小題因為題幹有寫到醫療常規,近來實 10/21 21:52
74F:→ jay860820: 務判決有提及不知道要不要一併檢討;第三題感覺有考類 10/21 21:52
75F:→ jay860820: 推民法230 10/21 21:52
76F:推 s9654093: 補充:證交法為107東吳法研題目,完全一樣 10/21 21:59
真的?還以為是劉連煜出的
77F:推 s9654093: 公司法第三小題 可能有共同股東提臨時會召集權人應如 10/21 22:00
78F:→ s9654093: 何決定的問題 10/21 22:00
我有想到此問題。但有學者表示過意見了嗎?
79F:推 s9654093: 條文適用182-1 10/21 22:03
哇咧!所以還有一個互推召集人的爭點?....
80F:推 s19951231: 107東吳還是有不一樣的地方 10/21 22:07
對,多了一個公司忘記輸入的情節 ※ 編輯: kcnny (1.200.203.252 臺灣), 10/21/2019 22:08:04
81F:推 s9654093: 覺得像修法題在考173-1適用的一些延伸法條適用 10/21 22:10
82F:→ s9654093: 覺得忘記輸入可能是個混淆點,不過不確定XD 10/21 22:13
83F:→ s9654093: 行政法最後一題覺得可能在考782“層級化財產權保障” 10/21 22:18
84F:→ s9654093: 上二總老師有提醒過這理論其實也能在法律保留適用 10/21 22:19
85F:推 jimbly: 民訴第二大題似出自最高106台上227判決 10/21 22:24
86F:→ jimbly: 案例事實非常像 10/21 22:25
87F:推 kyz: 行政法最後一題應該是在考釋字776 土地套繪案吧 10/21 22:26
88F:→ jimbly: 符合醫療常規非可皆認已盡到醫療注意義務 10/21 22:28
89F:→ jimbly: 若醫生有可歸責之重大瑕疵 10/21 22:30
90F:→ jimbly: 致醫療行為與病人受損間之因果糾結難釐清 10/21 22:32
91F:→ jimbly: 即生舉證責任轉換之效果 10/21 22:33
92F:→ jimbly: 亦即醫生須自證其行為與病患死亡無因果 10/21 22:34
原來是在考這個...考前有喵到這個判決 沒細看 不過題目問的是兩種請求權基礎的舉證責任有無異同 ※ 編輯: kcnny (1.200.203.252 臺灣), 10/21/2019 22:54:00
93F:→ Chaw55: 可以請教各位神人怎麼會讀到這個見解是有文章嗎? 10/21 23:00
那是最高法院編選的具有參考價值判決,民刑每年必出,給您參考 ※ 編輯: kcnny (1.200.203.252 臺灣), 10/21/2019 23:16:26
94F:推 POWERFULL604: 認真給推~ 10/21 23:24
95F:推 littlebinbin: 沒去念具有參考價值判決也是上岸,其實沒念沒差 10/21 23:46
96F:→ cmoeoo: 保險承保的是未實現的風險,都已實現…所以不成立的意思吧 10/22 00:56
97F:推 watermom5566: 看完覺得這真不是人考的試 10/22 01:05
98F:推 haohaobobo: 司律討論度 是不是越來越低了啊 是因為已經不熱門了 10/22 07:09
99F:→ haohaobobo: 嗎 10/22 07:09
100F:推 LFY11111: 不是不熱門吧,ptt帳號不是一段時間沒開放註冊了嗎? 10/22 07:13
101F:推 Ct730d: 是因為不會寫,討論了傷心阿 10/22 07:23
102F:推 akarin95423: 請教一下行政法第一小題我好像寫沒違反法律保留還行 10/22 07:45
103F:→ akarin95423: 嗎QQ 10/22 07:45
104F:推 p14135: 沒錯,因為沒寫到大家討論的,傷心 10/22 08:56
105F:推 dreamsletter: 清算準用公司法的部分應該是95條 10/22 11:56
※ 編輯: kcnny (59.124.9.116 臺灣), 10/22/2019 12:37:04
106F:推 pinhanpaul: PTT已老化 10/22 12:43
107F:推 GalaxyNote9: https://i.imgur.com/oX2KJ8W.jpg 10/22 13:35
108F:推 aa22412: 傷心+1QQ 10/22 14:51
109F:推 PGM: 公司法要寫210條一項二項與210條之1 (新舊法比較) 10/23 11:25
110F:→ kcnny: 對了,有人知道行政法附的那個標準用語是幹嘛的嗎? 10/23 11:33
111F:→ kcnny: 作答上有沒有需要引用到? 10/23 11:33
112F:推 ian537: 樓上覺得葉師見解有趣的C大,已疾病(已發生的風險),不 10/23 13:30
113F:→ ian537: 管有沒有告知,都不會進入承保範圍,保險公司知道了,也 10/23 13:30
114F:→ ian537: 不會把他評估風險酌收保費,那要怎麼行使保64II的解約? 10/23 13:30
115F:推 ian537: 再補一個,已經發生的風險,經過據實告知後,就成為保險人 10/23 18:41
116F:→ ian537: (應該)評估的風險?有沒有據實告知,應該都不影響這個 10/23 18:41
117F:→ ian537: 風險在投保前已經發生的本質啊...... 10/23 18:41
118F:推 maxechia: 邊看邊一直覺得原來是這樣啊 哈哈哈……嗚嗚嗚 10/25 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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