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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s2121647 (pesor)》之銘言: : 甲喝酒壯膽後,前往乙宅誤A為乙而殺之。 : 甲成立過失致死與殺人未遂 : 依工具理論甲對A有殺人故意,在罪責部分,清醒的甲利用不清醒的甲,依間接正犯發 生打擊錯誤處理,成立過失致死。 那請問殺人未遂的部分怎麼認定?為什沒還會成立殺 人未遂? : ----- : Sent from JPTT on my OPPO X9079. 剛好讀書時,發現書上有一模一樣的問題。 原串中有不少前輩大大們好像不認同「原因自由行為結合客體錯誤」的情況會產生打擊錯誤 的討論。 不過,依照黃惠婷老師在《刑法案例研習(二)》(2013年二版)一書中的第五題(47頁以 下),剛好也有一樣的問題。 或許可以提供給參考! 主要的問題還是來自「原因自由行為的可罰性基礎」為何? 倘若採所謂「構成要件說」(前置理論),結果歸責的認定不在於陷於精神障礙下的行為 ,而是自陷於精神狀態的行為本身。 換言之,將自陷於精神障礙之行為即為構成要件之實行。 套用在ss大的問題中 該故意原因自由行為的著手,在於行為人甲在仍有行為能力時.已預見到自己如因酒醉失 控而可能導致利益侵害時,還繼續喝下去的時候。 這或許也能回答到ss大主要要問的問題:「殺人未遂的部分怎麼認定?」 照黃惠婷老師書中的見解,原因自由行為的架構類似間接正犯: 行為人一開始在完全責任能力下,將自己陷於無責任能力,猶如成為犯罪的工具(被利用 人),受間接正犯放任去實行犯罪。 如果依照這樣的看法 甲在具有罪責時已有特定的侵害對象,當陷入無罪責能力時,已有如間接正犯的工具,無 從支配整個犯罪的因果歷程了。 在這種場合,發生實際侵害的客體與清醒時想侵害的客體不一致,即產生等價客體錯誤時 ,應係屬一種因果歷程重大偏離的打擊錯誤。 在現行法中原因自由行為已受到規範的情況下,對於清醒後應罰的甲,自然就是過失XX與 XX未遂,從一重處斷。 那麼再回大ss大的題目中 酒醉時誤A為乙而殺之,甲對A產生過失致死固無疑問。 至於乙,業如上述,甲已在自陷於精神障礙時已該當著手,故自然也會成立殺人未遂。 (打了這麼多,其實只有最後一段才是ss大在問的問題XD) 以上是我的理解! 還請各位前輩們多多指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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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12.240.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Examination/M.1560279443.A.499.html ※ 編輯: angryfatball (111.82.137.57 臺灣), 06/12/2019 03:40:35
1F:推 winterrain: 你理解正確 有考上的潛力06/12 11:30
2F:→ winterrain: 其他人沒有發現爭點在那裡 06/12 11:30
3F:推 ejrq5785: 推06/12 15:09
4F:推 aaaaaz22: 推06/12 17:02
5F:推 wayhwa: 我錯了 06/12 17:11
6F:推 Help: 一般針對不在場至多討論預備犯; 但前置說較特別要論以未遂 06/12 21:28
7F:推 GA448155: 我覺得這題好難,原來考點這麼深06/12 21:58
8F:推 aaaaaz22: 其實沒這麼難,只要心裏不要有「誤認就是客錯」的先入為06/12 22:22
9F:→ aaaaaz22: 主就好,要記得說理而不是結論呀~06/12 22:22
10F:推 GA448155: 這題到底會不會考啊,還是只是個人學者出題的意見。06/13 03:41
11F:→ GA448155: 感覺這題跟一般題目混在一起,會被搞亂觀念。06/13 03:41
我自己的猜測,終究要看題目敘述 如果是有先前喝酒的敘述,那麼便是原因自由行為下(喝酒時已有對之後實施之犯罪有故意 過失)發生客體錯誤時,可以考慮上述的解題。 反之,如果是一般「A在酒醉時看到甲卻誤以為是仇人乙而殺之」 那應該只是一般的客體錯誤處理,然後在罪責討論19條。
12F:→ GA448155: 我的問題就是,萬一國家考試要看你寫的是主流答案,對A06/13 03:45
13F:→ GA448155: 成立271殺人既遂、原因自由行為,等價客體錯誤,採法定06/13 03:45
14F:→ GA448155: 符合說,不阻卻故意。06/13 03:45
15F:→ GA448155: 對乙不成立本罪,因為乙不在場,也未著手。06/13 03:45
16F:→ GA448155: 那這樣一來,遇到酒醉誤認殺人,應該要往那種方向寫會比 06/13 03:45
17F:→ GA448155: 較好?06/13 03:45
18F:→ GA448155: 雖然現在兩種方向的觀念都懂了。06/13 03:45
19F:→ GA448155: 只是不知道該如何區分,應該採那種方向去寫。 06/13 03:45
20F:推 GA448155: 有沒有人能區別一下題目,怕會遇到兩種類似題。06/13 04:15
其實原因自由行為下發生等價客體錯誤時,依打擊錯誤處理及客體錯誤處理我都有看過。 不過如果是依照客體錯誤來處理,我認為這應該是在原因自由行為的處理上採「例外說」的 形式。 反之,採「構成要件說」的話,則可以考慮打擊錯誤來做處理。 只是以我個人而言,雖然目前比較偏向後者,不過事實上「間接正犯下依打擊錯誤處理」的 方法,間接正犯的極限,也是這方法的極限。 也就是,在犯罪支配理論的三大例外:「純正身分犯、已手犯、義務犯」中會出問題。 於這三種情況,無親自實施/無此身分/無保證人地位者,至多也只能論以共犯。 以己手犯,通姦,為例: 沒有實際通姦者,無從成立間接正犯,合情合理。 不過套用在原因自由行為下的客體錯誤仍然是依打擊錯誤處理的話,就怎麼看怎麼怪了。 假設甲男要通姦A女,故意喝到爛醉,然後侵入A宅,結果誤A女之兄弟B為A而通姦之 (這例子真有喜感XDD) 如果依「清醒的甲論以間接正犯處罰」來看,實在無法合理解釋這時甲仍要負通姦之責的樣 子。 當然,也是因為我還學藝不精... 會再多多研究的QQ 感謝各位大大!
21F:推 gamebird: 只有這篇對 勸考生對國考版的推文自己要有篩選力06/13 09:33
22F:推 louis8852: 推 06/13 14:58
※ 編輯: angryfatball (223.140.204.53 臺灣), 06/13/2019 15:28:13
23F:→ Yakei: 其實喝酒壯膽跟喝醉是有很大差別的 06/14 03:38
24F:推 GA448155: 我好像有點懂了,主要是在先前有沒有決議把? 06/14 06:23
25F:→ GA448155: 假如一開始前往乙宅前,已有決議要殺特定之人,然後明之 06/14 06:23
26F:→ GA448155: 喝酒會酒後失態,卻故意喝酒自限於無責任能力,然後在前 06/14 06:23
27F:→ GA448155: 往乙宅的時候,發生客體誤認,誤A為乙而殺之,就要討論 06/14 06:23
28F:→ GA448155: 因果誤歷程重大偏離之打擊錯誤,對A成立過失致死,對乙 06/14 06:23
29F:→ GA448155: 成立殺人未遂。 06/14 06:23
30F:→ GA448155: 如果只是在一般情況下,假如甲和乙互為仇人,某天甲喝醉 06/14 06:29
31F:→ GA448155: 酩酊走在路上,剛好遇到長得像乙的A,卻一時興起犯意, 06/14 06:29
32F:→ GA448155: 然後誤A為乙而殺之,是不是就是採一般的客體發生誤認, 06/14 06:29
33F:→ GA448155: 為等價之客體錯誤,採法定符合說,不阻卻故意,對A成立2 06/14 06:29
34F:→ GA448155: 71殺人既遂罪。 06/14 06:29
35F:→ GA448155: 對乙不需討論,殺人之意圖和行為,已充分評價在A身上, 06/14 06:29
36F:→ GA448155: 所以對乙不成立任何罪責。 06/14 06:29
37F:推 reclaim830: 推 06/14 12:42
38F:推 bettybuy: 我有一個疑惑,原因自由行為不適用故意與行為同時存在 06/14 18:40
39F:→ bettybuy: 原則嗎? 06/14 18:40
40F:→ bettybuy: 喔喔我自己看到討論了XD 原來是前置說的關係,將著手時 06/14 18:42
41F:→ bettybuy: 點提前到原因行為! 06/14 18:42
42F:推 howard1989: 樓上Ga大的觀念怪怪的 06/14 1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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