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4Tank (M4Tank)
看板Examination
標題Re: [情報] 釋字777號【駕駛人無過失及情節輕微
時間Tue Jun 4 13:34:49 2019
借文詢問
777號之後關於185-4的認知能改寫成這樣嗎(個人複習用)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因行為人故意或過失肇事而逃逸,致人死傷
不過關於"致人死傷"的的爭議
因為看到留言有大大說揚棄客觀處罰條件
所以關於這句話的界定 777號說有放棄客觀處罰條件 改採什麼理論嗎?(檢討部分的"(一)
"不太能理解主觀責任講的是什麼)
還是沒講? 若是沒講的話 考試時一樣繼續用客觀處罰條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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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M4Tank (49.214.160.234 臺灣), 06/04/2019 13:36:25
※ 編輯: M4Tank (49.214.160.234 臺灣), 06/04/2019 13:39:27
1F:推 y0707186: 基本上就是要有認識 06/04 13:55
2F:推 Bluesemen: 777沒有處理這部分的問題 06/05 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