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rella (府城嚴選臭懶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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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情報] 釋字777號【駕駛人無過失及情節輕微
時間Sat Jun 1 11:35:55 2019
※ 引述《ken5566 (休息是為了繼續休息)》之銘言
: 最高法院102年第9次刑庭決議
: 及
: 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4264號判決
: 的見解
: 刑法185-4不含故意肇事
: 故意的話就應該成立殺人或傷害罪
: 但777號卻認為含故意肇事
: 請問有哪位大師可以解決小弟疑惑??
一些想法,懇請各位大大賜教。
案例一:
甲駕車故意撞傷乙後逃逸。(輕傷)
案例二:
甲駕車過失撞傷乙後逃逸,事後過失傷
害部分與乙以1億元達成和解,乙撤回
告訴。(輕傷)
依照102年9次刑議見解。
犯罪能量較高的案例一,甲只須負故意
傷害罪。
反而案例二的甲,即便過失傷害與告訴
人和解,卻仍然需要受到肇事逃逸罪的
追訴。
還是小弟搞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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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brella (110.28.167.127), 06/01/2019 11:38:32
※ 編輯: brella (110.28.167.127), 06/01/2019 11:45:10
1F:推 walyun: 目的不同,案例一故意傷害後沒有期待他留下來救助的可能。 06/01 11:45
2F:→ walyun: 案例二有期待可能性(重點在逃逸不救助) 06/01 11:45
3F:→ brella: 因為最近收到一個案子就是這樣,原審法院認為甲不構成肇逃 06/01 11:48
4F:→ brella: 。但檢方不爽,在上訴書訐譙該刑議。 06/01 11:48
5F:→ brella: 指案例一的部分。 06/01 11:49
6F:推 walyun: 是說我看到某些判決對故意肇事有鬆動,開始認為故意的也 06/01 11:52
7F:→ walyun: 算 06/01 11:52
8F:推 ROCKMANX6: 運作起來就是這樣沒錯。 06/01 11:56
9F:推 winterrain: 你發現不合理的地方了 因為102決議結論是錯的 06/01 12:58
10F:→ winterrain: 我覺得777出來後 應該會讓不同意決議的法官有了判決 06/01 13:00
11F:→ winterrain: 的依據 06/01 13:00
12F:推 WESTONE: 一起讀判決的粉專有提到釋777中對此議題討論,可參考。 06/01 13:31
13F:推 damonwhk: 肇逃是危險犯的概念,保護目的不同。不該排除故意。 06/01 13:34
14F:推 benjamin1169: 這樣撞人後逃逸算單一行為嗎?既然故意撞人本來就 06/01 18:27
15F:→ benjamin1169: 不太可能有救助行為,那撞人本身應該算單一行為一罪 06/01 18:27
16F:→ benjamin1169: 一罰? 06/01 18:27
17F:推 socepkea: 肇逃不可能期待嫌疑人救護,怎麼會不該排除故意? 06/02 21:40
18F:→ socepkea: 我故意肇事致人受傷,然後還負救護被害人義務? 06/02 21:41
19F:推 socepkea: 如果我故意傷害人,若不採取救護措施難道也犯遺棄罪? 06/02 21:43
20F:推 y0707186: 第一 犯罪能量是個沒有意義的定義 再來 即便成立仍是想 06/03 13:42
21F:→ y0707186: 像競合掉 最後 其實這問題從法定刑切入也可以合理解決 06/03 13:42
22F:推 ilove0shanya: 應該說185-4這法條本來就很有問題 08/08 23:32
23F:→ ilove0shanya: 所以我故意撞你 還要留下來按照道理不合邏輯 08/08 23: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