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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sss0960193 (帶土的老公)》之銘言: : 小弟已經在網路上搜尋跟研究了很久 : 想確定一下兩者的差異 : 間接正犯定義:利用他人作為工具實行自己犯罪意思之行為。 : 我自己的理解是:有意思支配的犯罪之人負完全罪責,被利用者淪為工具本身無法控制其 : 行為,無法為自己行為負責,刑法上也不罰,所以在罪責排除。 : 教唆犯定義: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犯罪分子將自己的犯罪意圖灌輸給本來沒有 : 犯意之人、或是有犯意但不堅定之人,使其決意實施自己所勸說、授意的犯罪。 : 我的理解:教唆犯跟實行犯罪之人(完全責任能力人)有犯意聯絡或是像買兇殺人一樣,使 : 之產生犯意,兩人在罪責上一樣。 : 教唆跟間接正犯差異上為: : 間接正犯自己完全支配犯意,教唆無 : 被教唆對象具同等罪責,間接正犯的被利用人無責。 : 請問我的想法是對的嗎,有錯煩請各位大大指正 謝謝 在校學生來獻醜一下 依照犯罪支配理論來看,從功能支配的角度,事實上教唆犯與間接正犯本來就具有判斷上 的灰色地帶。 兩者之間的差距只是在「支配影響力」的量差而已,所以如果題目晦澀不清時附上自己判 斷的理由即可。 這點原串中已有大大說明了。 至於ssss大本文中所提及的「被教唆對象具同等罪責,間接正犯被利用人無責」這點應該 有誤。 間接正犯的情況下, 除了被利用人需要「具備刑法上品質的行為」此要求之外,被利用人究竟實際有無犯罪與 否並不重要。 也就是說,間接正犯之被利用人並不一定無責。 有可能被利用人客觀構成要件不該當 也有可能被利用人主觀構成要件不該當 或者被利用人具備阻卻違法事由 亦或是被利用人雖具備不法性,但卻能阻卻罪責 當然也有可能被利用人本身就有因故意或過失而行犯罪 順道一提,原串中也有大大提到所謂「正犯後正犯」的概念 這就是在被利用人本身也故意犯罪的情況下所討論的 由上述可知,應該沒有「間接正犯被利用人無責」的限定 (P.S. 如果被利用人的行為是不具刑法上有意義的行為,那麼該被利用人只是如同一顆石頭被利用 人所利用,故利用人直接成立直接正犯而非間接正犯。 這才是ssss大所說的「被利用人無法為自己行為負責,刑法上不罰」的狀況。) 以上! 自己也仍在苦讀刑法 若有錯誤還請多多指教QQ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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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12.240.2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Examination/M.1554576794.A.963.html ※ 編輯: angryfatball (114.137.159.17), 04/07/2019 03:10:12
1F:推 tamama000: 推ps的部分 一直覺得某部分不太一樣 豁然開朗04/07 10:19
2F:推 ssss0960193: 對謝謝講解,剛好看老師函授有疑惑 現在終於釐清惹04/07 10:36
3F:推 lses6211: 有一部分想討論,「具備刑法品質的行為」即構成要件該當04/07 10:40
4F:→ lses6211: 那為何下句又出現可能客觀構成要件不該當XD?04/07 10:40
具備刑法上品質的行為(或說刑法上有意義之行為)與構成要件該當是不同層次的討論才對 。 要先是刑法上有意義的行為,才有機會往下討論是否構成要件有客觀、主觀該當。 而什麼是刑法上有意義之行為? 也就是 1.人類的行為 2.表現於外在環境 3.內在意志得以支配或可能支配 以上是我的理解 還請多指教QQ 或者是,我誤會而擅自把「具刑法上品質之行為」與「刑法上有意義之行為」畫上等號了(? 這我或許還要再查查,謝謝大大指教QQ ※ 編輯: angryfatball (114.137.159.17), 04/07/2019 10:49:04 ※ 編輯: angryfatball (114.137.159.17), 04/07/2019 10:52:43
5F:推 lses6211: 拍謝翻講義後知道搞錯了 04/07 10:53
6F:推 Suchahair: 推 04/12 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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