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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各位報告 這個擬答最後得52分 (雖然最後還是沒上~~~) ※ 引述《pinhanpaul (沒風度到極點的病)》之銘言: : 律師憲法題 : 我的擬答(獻醜了 >/////<) : 有錯請狠狠鞭打( 啊~~~啊~~~ <3 <3 <3 ) : (一)法院應依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適用刑法第309條第1項,於個案中綜合判斷 : 1. 言論自由為憲法所保障,人格權亦為憲法所保障, 法院應就基本權衝突予以 : 綜合判斷: : (1) 按憲法第11條規定,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出版之自由,又按司法 : 院釋字(下稱釋字)第509 號解釋意旨,言論之目的,在於「表現自我」 : 、「溝通意見」、「發見真理」與「健全政治制度」。在學理上又有認 : 為,言論等自由與憲法第14條之集會結社自由,通稱為「表意自由」, : 乃為與展現人格不可或缺重要的一環,故憲法應給予最大限度的保障。 : (2) 再按刑法第309條第1項設有公然侮辱罪之規定,其目的應在於保護相對 : 人之人格權。惟第311 條就表意人之言論設有例外不罰之規定,惟應與 : 公益事項有關: : a. 表意人為單純陳述事實或為善意之評論 : b. 表意人已善盡查證義務而為言論 : c. 於議會中之答辯或基於自衛所為合理之自辯 : d. 關於重大公益事項所為之言論 : (3) 在數基本權互相衝突時(如題旨中言論自由與人格權之衝突),應如何 : 衡量孰輕孰重之問題,法院審查時應注意下列情形: : a. 權利之本質、權利受影響之範圍、 時間、程度,以及是否有可回復 : 性為判斷。 : b. 如為政治性言論、學術性言論等高價值言論 ,則為高價值言論,應 : 受最大保護; 如係商業性言論甚或仇恨性言論等,僅能受到中等保 : 障及低度保障(釋字第414號解釋意旨參照)。 : c. 言論人之評論是否出於善意,陳述之言論是否為事實? : d. 表意人是否已經善盡自己窮盡查證之義務, 而信其訊息為真實而轉 : 述? : e. 表意人是否因不得已情形,出於自衛、自辯而為言論。 : f. 涉及者為重大公益?或僅為個人私領域(私德事務)? : 2. 如經判斷後難以判斷何者較受保護,或保護程度應相當者, 此時依刑法之謙 : 抑性原則, 應肯認此時應著重保護表意人之言論自由,是以,即不得依刑法 : 規定予以相繩。 : 3. 綜上, 法院就此應參酌上述因素解釋並適用刑法公然侮辱罪之規定,並就個 : 案情形予以綜合判斷,以符合憲法保護言論自由之本旨。 : (二) : 1. 釋憲主旨: 「就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牴觸憲法第11條言論聲請司法 : 院大法官解釋憲法」 : 2. 程序部分: : (1) 按釋字第371號、第572號、第590號之解釋意旨,依憲法第80 條之規定 : ,法官依法律獨立審判,不受干涉。又各級法院法官於審判時,就適用 : 之法律有違憲確信時,應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聲請司法院 : 大法官解釋憲法 (惟若是最高法院法官,則得直接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 : 案件法第5條第2項聲請之)。 : (2) 依題旨,法官於審判時,發現系爭法律牴觸憲法,且如已達違憲確信, : 應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本案訴訟程序,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 : 法。 : 3. 實體部分: : (1) 系爭規定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 a. 依釋字第432號、第545號解釋意旨, 憲法有「明確性原則」之要求 : ,即規範之意義非難以理解,為由相對人所能預見, 且得由司法機 : 關判斷者。又就專業事項之意義,如能由專業團體理解判斷者, 仍 : 與明確性原則相符。 : b. 按題旨,系爭規定使用「侮辱」為要件,雖實務上對於侮辱, 係指 : 以不當之言語或行為侮辱相對人, 使相對人之人格或尊嚴受到貶損 : 者而言。惟所謂侮辱一詞其意義本難以理解, 且相對人亦難有預見 : 性,且司法機關在審查時,就相似案件是否構成侮辱, 向有截然不 : 同之見解,顯然欠缺可審查性。是以, 系爭規定與憲法要求之「明 : 確性原則」不符。 : (2) 系爭規定牴觸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 : a. 按系爭法規之目的,應在於保護相對人之人格權, 而其採用刑罰作 : 為其手段,固然有助於目的之實現(參酌釋字第476號解釋意旨, 比 : 例原則須符合適當性原則(手段有助於實現目的)、必要性原則(須為 : 最小侵害性)以及衡平性原則(保護與侵害不得顯失均衡)), 然就系 : (註:這邊釋字插入時點不太好,但發現時已經來不及收手了...QQ) : 爭規定限制者,乃特定言論之表達, 性質上已經涉及基本權核心之 : 限制,且其採用刑罰,不可謂不重, 故在必要性原則的審查上,應 : 該認為至少採取中度審查標準(手段與目的必須有實質性的關聯) , : 而不能僅採低度審查標準(手段與目的僅要求合理關聯性即可) ,然 : 採行政罰之處罰,亦能達到喝止之相當成果。職此以言 ,是否仍須 : 採取較激烈的刑罰方式作為手段,實有疑義, 是以,不能謂系爭規 : 定手段與目的間已經達到實質關聯性的關係,亦即, 系爭規定不符 : 合「必要性原則」之要求,而與「比例原則」有違。 : b. 承前,系爭規定不符合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之要求, 牴觸憲法保障 : 言論自由之意旨。 : 4. 綜上,就本件法律違憲疑義問題,依法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 : (三) (註:這題寫很爛...先跳去寫行政法...回頭只剩5分鐘 -.- 我不知道我在寫什麼) : 1. 按釋字第725號解釋,宣告定期違憲,聲請人就確定判決,得聲請非常上訴救 : 濟。 : 2. 又雖非同一聲請案件,惟相同法律被宣告違憲者,仍得聲請非常上訴救濟。 : 3. 故: : (1) 乙於第一件確定後,因乙為聲請人,得提起非常上訴救濟。 : (2) 乙於第二件確定後,因為是相同法律被宣告違憲,仍得提起非常上訴救 : 濟。 : 寫完(一)加(二)大約過了1小時50分鐘 (扣掉審題,應該是寫了1小時30分鐘) : 另外(三)的30分沒了幫R.I.P一下 QQ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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