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larinaser (康瑞斯)
看板Examination
標題[請益] 最優申請人救濟問題
時間Mon Oct 1 14:05:58 2018
請問一下
甲跟乙依照促參法參加政府機關甄選程序
之後機關評定乙為最優先締約人
請問一下甲如何救濟
周董那本寫
看甲的目的為何
如果要單純除去乙的地位
提撤銷訴願與撤銷訴訟即可
那如果想拿到最優先締約人地位
則提課與義務訴願跟訴訟
然後在訴訟中加提一個撤銷訴訟(因爲乙的最優先地位還在)
我想請問一下
為何在第二個方式中
課與義務義務訴願加課與義務訴訟併提撤銷訴訟時
在訴願階段不用再提一個撤銷訴願(訴願前置)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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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HtcNewOne: 拒絕申請之訴(? 10/01 14:12
2F:推 walyun: 印象中,先異議再申訴(相當訴願程序)再撤銷訴訟 10/01 14:55
3F:→ GGOPEN: 異議形同審查了? 10/01 16:14
4F:推 Hzy1004: 相當於訴願程序? 10/01 16:54
5F:→ Hzy1004: 異議(訴願先行主義)訴願(訴願前置主義) 10/01 16:56
6F:→ clarinaser: 謝謝大家回覆 看起來是周董那本多補述但沒注意 10/01 17:10
7F:→ clarinaser: 相關規定 10/01 1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