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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回答如下,如有錯誤,還請不吝指正。結論先下,沒有矛盾。 既判力客觀範圍的重點在於「審理」;主觀範圍的重點在於「參與」。審理的結果,可能 有理由,可能無理由;參與的結果,可能勝訴,可能敗訴。所以無論是有理由/無理由, 勝訴/敗訴,這些都是既判力的內容。 回到你的題目: 原告有借款四十萬及租金二十萬兩個請求,經法院「審理」後,認借款有理由,租金無理 由,但是法院對這兩個請求存否的認定都有既判力;被告主張對原告有一百萬的債權,欲 行使抵銷權。經法院「審理」後,認該債權不存在(請求無理由)。是不是就如同原告被 駁回的租金請求權一樣,也是會有既判力?所以並沒有矛盾的問題。(若經法院認為不存 在的權利就不會有既判力的話,原告這輩子就可以無限起訴租金二十萬了,合理嗎?) 而由於法院認為甲有理由的債權只有四十萬,而乙抵銷的結果最多就是不用另外清償這四 十萬。所以法院只在原告有理由的這個四十萬的額度內,去審理乙主張的抵銷債權是否有 理由。現因乙「主張」的抵銷債權(一百萬)大於有理由的本訴債權(四十萬),所以超 過的部分(六十萬),不具權利保護必要,法院就不審理了。因此,就乙「主張」一百萬 的債權中,只有「經審理」的四十萬有既判力,「未經審理」的六十萬則無既判力。也因 此,乙就該債權,尚有提起後訴的可能,請求法院審理該「未經審理」的六十萬。 希望有回答到你的問題,供你參考。 ※ 引述《kevinsun0328 (凱文太陽)》之銘言: : 甲對乙提起訴訟,請求給付借款新臺幣(下同)40萬元,以及租金20萬元。在訴訟中乙否 : 認甲請求之債權存在,並稱縱使甲上開請求有理由,因甲另積欠乙100萬元之貨款,其亦 : 得以此與甲之上開債權抵銷。法院審理雙方所提出之事證,結果認定甲之借款請求為有理 : 由,租金請求為無理由,而乙之貨款債權不存在,案經法院判決確定。之後,乙對甲提起 : 訴訟,請求給付前述該100萬元之貨款,就該訴訟法院應如何審理並裁判?(107三等關稅法 : 務) : 我初步的想法: : 既然法院認定甲只有40萬元債權存在,那麼乙至多也以該金額做抵銷,但是嗣後法院審理 : 認為乙的貨款債權根本不存在,依400條2項的文義, : 其成立與否經裁判者,以主張抵銷之額為限,有既判力 : 所以100萬元當中的40萬元生既判力嗎?可是既然乙的貨款債權不存在,又何來抵銷抗辯 : 呢? : 這樣沒有矛盾嗎? : 還是本題直接以爭點效理論作切入,乙對甲債權不存在此一爭點已在前訴訟中加以審酌 : 當事人不德為相反主張,法院亦不得為相反認定,法院應判乙敗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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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Examination/M.1530815379.A.E18.html
1F:→ damonwhk: 法院審理該筆債權,該筆債權事實的陳述若只有一個,怎麼 07/06 09:53
2F:→ damonwhk: 區分「有審理」和「未審理」,這邊我無法理解。 07/06 09:53
3F:→ rengood: 我同原po答案,由於就最多可以抵銷的數額40萬,依照400 07/06 17:50
4F:→ rengood: 條一項後段有既判力,但另外60萬只是法院順帶審理,不是 07/06 17:50
5F:→ rengood: 請求或抵銷,只可能有爭點效 07/06 17:50
感謝三樓救援!現在才獲得電腦,請多包涵。 一樓的問題意識似乎是,債權只有「一筆」,法院如何割裂審理,分成六十萬/四十萬? 首先,金錢債權是可分之債,所以分開審理是絕對沒問題的(但本題用不到這個觀念)。 再者,如果既判力是一間房子,那他的三根/條/支柱子就是:當事人、訴訟標的、訴之 聲明(也就是訴之三要素)。所以你可以把被告乙的抗辯,想像成是乙主動起訴請求甲清 償債務。只是乙的訴之聲明僅做一部請求,請求甲清償其中四十萬的債務。餘部的六十萬 未予聲明(亦未放棄)。那麼法院的判決效力,就只會及於有請求的四十萬。六十萬可以 乙可以另訴。這種情況好發在侵權行為所生之債,因為侵權行為有些時候具有損害的後發 性,所以當事人不會(無法)在起訴時就為全部的請求,而是會於訴訟中再為追加請求。 如果這樣都還是覺得怪怪的,那你就放棄一部審理的概念,因為即使法院無法分開審理, 但法律的強行規定就是「只在原告有理由的額度範圍內發生既判力。」,你就當是法律 有意為之,讓餘部雖經審理但無既判力即可。因為坦白講,你這種想法其實沒什麼錯,關 於一部請求的容許性,本來在學理上就有爭議。如果我們否認了一部請求的容許性,也算 是有助於紛爭解決一次性。 但還是要說明,抵銷抗辯的既判力範圍,除了可以從學理討論外,你可以想得實際一點。 今天甲是「準備」好要起訴的人,乙是「突然」被告的人,所以甲的準備(生理/心理) 會比乙來得充分。乙在措手不及的情況下,否認債權存在在先,又因為手頭緊,提出抵銷 抗辯在後,所以關於抵銷債權的存否,我們可以認為乙的準備是相對不充分的。除非法院 願意給乙非常充分的時間蒐集證據,否則讓乙在準備不足的情況下,承擔抵銷債權全部的 既判力,其實不是那麼公平。我個人覺得啦。 ※ 編輯: zison (101.9.179.13), 07/06/2018 22:18:12
6F:→ damonwhk: 我比較同意爭點效的看法。我的理解是法院會審理一百萬的 07/06 23:52
7F:→ damonwhk: 債權存在,但因為債務只有40萬,所以可以用100萬中的40 07/06 23:53
8F:→ damonwhk: 萬抵銷。這種情形下我認為用「沒有審理」這四個字怪怪的 07/06 23:54
六十萬的部分,在後訴會有爭點效,應該大家是沒爭議的。但這題不能直接用爭點效作答 ,因為還是要先確定前訴的既判力客觀範圍,剩下的才有後訴的空間,也才有在後訴中產 生爭點效的空間。 至於「未經審理」的用語,確實有斟酌的餘地,我再進一步說明如下: 因為法院得審理的範圍,受訴訟標的及訴之聲明的限制,因此,在法學概念上,就未請求 的事項,法院是不得審理的。因此我用「審理與否」作為標準區分。 以本題的抵銷抗辯為例,乙主張對甲有一百萬的債權要抵銷,法院會請他出示證據。乙的 一百萬債權可能是由「十期」的貨款所構成。法院並不會「逐一」審理,而是要乙自行提 出並證明其中有四十萬的債權存在即可。所以此時,法院審理的標的可能僅是第一期到第 四期的貨款,但完全不及第五期到第十期的貨款。另一種情況是這一百萬的債權,就是一 張消費借貸的借據,加上一紙一百萬的匯款證明,此時法院的審理外觀確實就如你所說「 用未經審理」形容滿怪的。 感謝你的提出,我自己也要再想想。 ※ 編輯: zison (101.9.179.13), 07/07/2018 01:3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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