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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回答如下,如有錯誤,還請不吝指正: 一、兩個馬子 在處理這個問題之前,要先有一個觀念,無論是「許可/報備」與「事前/事後」是兩個馬子的事。許可跟報備,在本質上都還是事前管制,只是寬嚴有別,不管跟其他妹子約約是需要得到女友(如果有的話)的同意或是口頭報備,一定都是要事前為之,如果等到事後就只剩行政罰或行政執行的問題了。 而回到原PO的問題,之所以會產生混淆,是因為關於偶發性集會的定義,在釋憲實務中,前後(釋字445、釋字718)其實並不相同。嚴格來講,在釋字445號的世界裡,雖然是用「偶發性」集會的名字,但其實表達的是「緊急性」集會的概念,標準的嘴裡吃的是餃子(偶發性)心裡想的是嫂子(緊急性)。如果沒有來回參照,其實真的滿容易混淆的。 二、釋字445號(集會類型二分法:一般/偶發) 我們先看當時81年版的集遊法第9條1項規定: 「室外集會、遊行,應由負責人填具申請書,載明左列事項,於六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因天然災變或其他不可預見之重大事故而有正當理由者,得於二日前提出申請:」 啟揚法院在釋字445號解釋文末段指出:「...惟集會遊行法第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因天然災變或其他不可預見之重大事故而有正當理由者,得於二日前提出申請。』對此偶發性集會、遊行,不及於二日前申請者不予許可,與憲法保障人民集會自由之意旨有違,亟待檢討改進。」 合併觀察可知,81年版的9條1項本文指的是「一般性」集會遊行,但書指的則是「偶發性」集會遊行。大法官認為,若重大事故事出突然,火都上來了,馬上就要秀一波,(這種集會的性質用李震山大法官提出的意見書中的說法是:「是人類最自然、最原始且最需保護之集會自由權」),怎麼可能再等兩天,蟲都上腦了,所以「兩日前」這個時間要求不合理,於是直接下結論:「許可制於偶發性集會、遊行殊無適用之餘地」,這個規定需要檢討改進。 但都說蟲都上腦了,這會是偶發的嗎?是緊急(嫂子)! 三、釋字718號(集會類型三分法:一般/緊急/偶發) 大法官拍桌子的聲音,因為辦公室很近,立法者聽到了。所以有了91年版的集遊法,我們先看一下:「室外集會、遊行,應由負責人填具申請書,載明左列事項,於六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因不可預見之重大緊急事故,且非即刻舉行,無法達到目的者,不受六日前申請之限制:」 91年版在1項但書做了兩個小修正: 1. 類型的要件 第一個是將要件從「因天然災變或其他不可預見之重大事故而有正當理由者」改為「因不可預見之重大緊急事故,且非即刻舉行,無法達到目的者」。這個文字的修改,鋪墊了「緊急性」跟「偶發性」集會的區別空間,也就是原PO最關心/苦惱的問題。 在釋字445啟揚法院的時代,最先區別「緊急性」跟「偶發性」集會的,是內政部(警政署),內政部大意是:對於「很急的那種」集會,跟其他國家相比,要求兩天不為過;對於「沒帶頭的那種」,我們也會依集遊法第26條:「集會遊行之不予許可、限制或命令解散,應公平合理考量人民集會、遊行權利與其他法益間之均衡維護,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越所欲達成目的之必要限度。」妥適處理。但在該號解釋中,啟揚法院有意或無意地未予區隔。 直到釋字718的時候,浩敏法院,保障人權更進一步,延續了釋字445的帥氣結論:「許可制於偶發性集會、遊行殊無適用之餘地」,不確定是受到了德國學說的影響還是內政部的影響,把釋字445剛剛那句帥話裡的偶發性集會,再細分(其實就是擴張)成兩種類型。 將第9條但書解為「緊急性」集會(事起倉促型),然後把「沒帶頭的那種」(自發聚集型)另外拖出來打,稱之為「偶發性」集會,認不在但書之列。也就是認為這兩種性質的集會都在釋字445的涵攝範圍內,沒有許可制的適用。 2. 期間的要件 第二個是將「兩日前的提出要求」直接刪除,但至此並不是改為不需要提出申請喔,因為依照第12條2項之規定,還是要提出申請,只是在「規範上」沒有壓時間,但因為12條2項是要求主管機關在收件後二十四小時之內做出決定,所以實際上操作的結果是:不論你最自然且原始需要被保護的集會自由權有多想快速秀一波,就有可能被主管機關先「卡」二十四小時。 這個部分,浩敏法院延續了啟揚法院的思路,「遠水難救火,現在就給我」,認限制仍是過重,而有了現在我們在《偶發性及緊急性集會遊行處理原則》第四點中看到的:「緊急性集會、遊行之申請,主管機關應於收受申請書即時核定,並以書面通知負責人。」 至此,在釋字718時,已正式將集會類型三分為:一般/緊急/偶發,效果各異。 一般集會:中華電信,抽號碼牌,照順序來,申請許可。 緊急集會:事出突然,且戰且走,即時報備,同步作業。 偶發集會:首謀已死,有事燒紙,無從申請,事後處理。 ※ 引述《jardon (綜合水果汁武士)》之銘言: : 集會遊行法第九條但書,【但因不可預見之重大緊急事故,且非即刻舉行,無法達到目 : 的者,不受六日前申請之限制】 : 偶發性及緊急性集會遊行處理原則 第二點 : (一)偶發性集會、遊行:指因特殊原因未經召集而自發聚集,且事實 : 上無發起人或負責人之集會、遊行。 : (二)緊急性集會、遊行:指因事起倉卒,且非即刻舉行無法達其目的 : 之集會、遊行。 : 我的問題是,到底第九條一項但書到底是偶發還是緊急 : 我看講義立法要旨是講保障偶發性 : 寫選擇也是以偶發性為題幹在出(EX:偶發性集會遊行16條救濟時間..) : 但看處理原則比照集遊法應該是緊急性(當初上課也是講緊急性) : 我借用一下【一起讀判決】https://casebf.com/2017/08/22/718/ : 第二,第9條第1項但書及第12條第2項:這兩條一起看的話,「緊急性」集會遊行仍然要 : 事先申請,並且可能要等24小時。 : 真是... : 偶發:目前不用事前申請 : 緊急:用第9條一項但書+12條二項+救濟16條各項但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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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Examination/M.1527349112.A.4FC.html ※ 編輯: zison (115.82.240.53), 05/26/2018 23:39:13
1F:推 jardon: 感謝! 05/27 01:28
2F:推 ejrq5785: 718 李震山大法官的意見書 超推 但是看到好累... 05/27 04:20
3F:推 teng1970: 推 05/27 09:51
4F:推 michael7788: 推 05/27 14:00
5F:推 im31519: 真希望國考板都是這些po文 05/27 16:33
6F:推 vancepeng: 推 05/27 19:19
7F:推 mstar: XD 05/28 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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