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inhanpaul (沒風度到極點的病)
看板Examination
標題Re: [分享] 手工法條PDF、四等書記官心得(有新增東西
時間Fri May 25 15:26:15 2018
不好意思,自回自文
因為有同學大大反應通保法有項次標錯和刑法筆記的頁碼有亂碼
於是我就修正上傳
謝謝善心同學大大幫忙勘誤 ><
通保法
https://tinyurl.com/y6vou323 (第11-1條漏了1個項次)
刑法總則筆記
http://tinyurl.com/y7qmr3lp
刑法分則筆記
https://tinyurl.com/y98gvce9
另外我發現一開始沒有引用好文獻 @@ 不妥
應該要做好版權宣告的(?
刑總是用顏聖 刑分是蕭台大 做為架構做的筆記
※ 引述《pinhanpaul (沒風度到極點的病)》之銘言:
: 這篇主要是分享法條本和筆記本的
: 因為我覺得法科的東西都有時效性
: 現在不發,等到考上想考的發心得文才來發,可能早就過期了,沒人有好處
: (也有可能這輩子都發不到考上的心得文)
: 不如現在供有興趣的好夥伴們下載利用,大家都得利才是
: 以下的法條都是從法規資料庫抓來改,手動輸入項號,會盡量讓同一條維持在同一頁內
: (除非它真的很長)
: 我用LibreOffice做的,所以輸出列印主要用PDF檔,至於有一個ODT原始檔,如果有需要增
: 補,歡迎自行拿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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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果的悲慘世界永遠少寫了一篇 何時才能停筆
http://www.wretch.cc/blog/pinhanpau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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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7.56.4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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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pinhanpaul (117.56.41.76), 05/25/2018 15:29:01
1F:推 wea567: 幫推個。謝謝你 05/25 15:46
2F:推 onlyu0402: 有分享有推 05/25 15:55
3F:推 sonoone: 感謝,推! 05/25 15:57
4F:推 hankedasbest: 感謝您! 05/25 16:28
5F:推 kakashi71: 推原po熱心~ 05/25 16:30
6F:推 hhhutwtw: 有分享有推 05/25 17:00
7F:推 showth1230: 推 05/25 17:55
8F:推 oitecard: 感恩善心分享 05/25 18:07
9F:推 ntc039400: 推! 05/25 19:22
10F:推 tryitover: 謝謝原po分享! 05/25 19:41
11F:推 askye546388: 謝謝分享 05/25 20:00
12F:推 Foreverknow: |超級感謝您 05/25 20:51
13F:推 brella: 推 05/25 21:07
14F:推 rayray1109: 用心推 05/25 21:37
15F:推 s7133jeremy: 非常感謝你 05/25 22:27
16F:推 mrgray: 大推好心 05/25 22:49
17F:推 jack820822: 有推有上! 05/25 23:02
18F:推 Swerhin: 感謝分享! 05/25 23:07
19F:推 alai1119: 推 05/25 23:09
20F:推 calvined97: 謝謝分享 05/26 00:21
21F:推 orangefox: 感謝QAQ 05/26 00:23
22F:推 nukjay: 推 謝謝 05/26 00:34
23F:推 bettybuy: 幫推 感謝 05/26 00:49
24F:推 noshfju: 推 超讚 05/26 01:25
25F:推 HugeOne: 感謝分享 05/26 05:23
26F:推 eastgirl91: 感謝原po分享 05/26 07:18
27F:推 xxiuan: 謝謝分享! 05/26 08:11
28F:推 lingugu: 謝謝分享! 05/26 10:14
29F:推 vanjany: 推 05/26 10:20
30F:推 ssaamm810130: 推推 05/26 10:35
31F:推 bccbus1228: 推 05/26 10:36
32F:推 hurosixth: 感謝分享 05/26 11:23
33F:推 balaangel: 感謝分享 05/26 12:56
34F:推 melody50325: 謝謝分享~~ 05/26 13:02
35F:推 bobu554433: 用心推 05/26 14:02
36F:推 deamor: 感謝無私分享 祝工作順利! 05/26 16:09
37F:推 clbkan: 不法構成要件 結果歸"則" 05/26 16:55
謝謝!已修改!
38F:推 simon0911: 推 05/26 17:15
39F:推 Shibacomtw: 感謝分享! 05/27 00:38
40F:推 henry1382: 感謝~ 05/27 01:08
41F:推 kuojerry: 謝謝分享 05/27 06:53
42F:推 Clau6: 謝謝分享 05/27 09:53
43F:推 qqhui: 感謝分享 05/27 15:40
44F:推 FairPrice: 佛心 05/27 15:49
45F:推 taka2007: 感謝分享! 05/27 20:53
46F:推 jackamy520: 872395是抽象危險犯吧? 05/27 21:11
87年台上字2395號判例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項後段之遺棄罪,以負有扶助、養育或保護義務者,對於無自救
力之人,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為要件。所謂「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
或保護」,係指義務人不履行其義務,於無自救力人之生存有危險者而言。是本院二十九
年上字第三七七七號判例所稱:「若負有此項義務之人,不盡其義務,而事實上尚有他人
為之養育或保護,對於該無自救力人之生命,並不發生危險者,即難成立該條之罪」,應
以於該義務人不履行其義務之際,業已另有其他義務人為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為限;否
則該義務人一旦不履行其義務,對於無自救力人之生存自有危險,仍無解於該罪責。
我也忘了為何當時寫的時候會把他歸成具體危險犯(查了一下,好像大家都說他是抽象危
險犯),我猜當時分類的原因可能是書上這樣分(但手邊沒有書,做完筆記書就封印了,
所以我不敢確定書上是否這樣分類)。也有可能是我覺得這個判例補充的29年上字第2377
號判例,是具體危險犯,既然被補充的原判例採具體危險犯,那延伸的當然也是具體危險
犯,所以就這樣歸類了。(太久以前寫的,已不可考...)
所以到底這則判例應該歸到抽象危險犯還是具體危險犯,我真的不知道@@...
這點還有請高手幫忙解答 ><
謝謝大大提醒,不然我真的完全不知道 @@(我是個不求甚解之人,很糟糕...
47F:推 mmmo: 感謝分享 05/27 21:18
謝謝大家喜歡
※ 編輯: pinhanpaul (1.161.19.197), 05/27/2018 23:18:22
48F:推 jackamy520: 沒有別的意思希望樓主別介意,感謝分享! 05/27 23:24
不會啦不會啦!(揮手揮手
我是真的不知道啦 OAQ
※ 編輯: pinhanpaul (1.161.19.197), 05/27/2018 23:30:27
49F:推 uknowangel: 推佛心 05/28 08:44
50F:推 cemhf: 推~好心人 05/28 09:29
51F:推 YELEGY: 推 謝分享 good~ 05/28 11:35
52F:推 mirror7dg: 推 05/29 16:59
53F:推 paul810928: 謝謝分享~~ 05/30 21:08
54F:推 howard840531: 感謝大大無私的分享 05/31 0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