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v7113487 (馬克自我突破)
看板Examination
標題[請益] 通知函性質,公益訴訟
時間Wed Mar 7 01:19:07 2018
大大好,小弟想請教下列兩個問題,題目如下
1 行政執行法第 14 條規定:「行政執行處為辦理執行事件,得通知義務人到場或自動清
繳應納金額……。」,某行政執行分署依此規定,通知某甲清繳應納金額。問:該項通知
性質為何?
答案:此通知單性質為事實行為。
問題:小弟曾作過選擇題有提到補稅通知單性質是行政處分
對於上述兩種皆為通知單,為甚麼一個是事實行為,一個是行政處分?
能依據甚麼分辨嗎 還是只能硬背呢?
2國立 C 大長年以來因校地不足而致發展受限,今有隔鄰之國防部辦公處所有意搬遷而空
出 10 餘公頃土地,C 大乃依國有財產法規定,報經教育部核明屬實,再由教育部、國防
部、財政部三者達成協議後,報經行政院核准,先將該土地從公務用財產變更為非公用財
產,再撥由 C 大使用。今有 C 大隔鄰之商家及環保團體各基於不同理由,向行政法院訴
請撤銷該等「變更」及「撥用」行為,試分析此等起訴是否合法?
答案:商家與環保團體為第三人效力處分之地位,可提起公益訴訟。
問題:
小弟想知道此題是鄰人訴訟,但從題目中看不出是為了公益啊,而且公益訴訟不是要有法
律特別規定才能提起嗎?如空氣污染防制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海洋污染防治法、廢棄物清理法、環境影響評估法
以上為小弟的疑惑,麻煩大大們不吝指教,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6.105.7.187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Examination/M.1520356750.A.D67.html
1F:推 kobe30732: J423參考看看 03/07 01:43
2F:推 inrain: 實質上有重複審查? 03/07 03:46
3F:推 Banridi: 執行法的「告戒」 並無實質審查 自然不是行政處分 03/07 06:17
4F:推 superlawer: 第一題要從「行政處分的法效性」看 03/07 06:40
5F:→ superlawer: 法效性=造成權利義務的變動 03/07 06:41
6F:推 superlawer: 行政執行處的通知並非行政處分,理由在於公法上的義 03/07 06:47
7F:→ superlawer: 務因相對人未履行,始得移送執行,故已有一個「基礎 03/07 06:47
8F:→ superlawer: 行政處分」的義務。而基於此處分所為之通知尚未對相 03/07 06:47
9F:→ superlawer: 對人產生法效性。 03/07 06:47
10F:推 superlawer: 補稅通知單已對相對人產生權利義務(即納稅義務), 03/07 06:50
11F:→ superlawer: 當然是行政處分 03/07 06: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