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urrry (南港李國毅)
看板Examination
標題[請益] 行政程序法114條
時間Wed Feb 28 14:10:31 2018
請問一下各位前輩
行程法有一點問題
符合第114條有瑕疵的VA時
得補正
請問一下補正前的VA是
有效 無效 還是暫時失效
這部分有點搞混
謝謝
第114條
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除依第一百十一條規定而無效者外,因
下列情形而補正︰
一、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已於事後提出者。
二、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者。
三、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於事後給予者。
四、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委員會已於事後作成決議者。
五、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其他機關已於事後參與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補正行為,僅得於訴願程序終結前為之;得不經訴
願程序者,僅得於向行政法院起訴前為之。
當事人因補正行為致未能於法定期間內聲明不服者,其期間之遲誤視為不
應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其回復原狀期間自該瑕疵補正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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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ceiba5566: 行政處分只要做成就一律有效,縱使具無效事由也得認定02/28 14:14
2F:→ ceiba5566: 後才自始當然失效02/28 14:14
3F:→ ceiba5566: 行政處分的效力跟合違法性得拆開來看,兩者不當然掛勾02/28 14:15
也就是補正前是有效的,但被確認為得補正瑕疵後失效待補正後有效?
※ 編輯: currry (27.246.193.106), 02/28/2018 14:19:25
4F:推 kk860521: 114第二項白話:訴願終結前處分有效但得補正(反面亦得撤)02/28 14:48
5F:→ kk860521: 所以沒你所謂的暫時失效這說法02/28 14:48
懂了謝謝!
※ 編輯: currry (27.246.193.106), 02/28/2018 15:11:55
6F:→ y0707186: 有效吧 02/28 1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