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oyHoliday (RoyHoliday)
看板Examination
標題[課業] 刑總 過失犯-超越承擔的過失
時間Wed Nov 8 17:01:36 2017
請問一下各位大大
過失犯中的『超越承擔的過失』
應該置於哪個階段中討論?
我唸李允呈的刑總
他是放在構成要件該當性階段討論
他是這樣寫的:
『行為人這種單純膽敢承擔超越其能力與條件的特定工作的行為,即屬違反
客觀注意義務
,而具行為不法,故可成立超越承擔的過失』
可是在罪責階段他又寫到:
『...這種超越個人能力,而為特定行為的情況,即可能構成超越承擔的過失,不能主張
欠缺
主觀的注意違反性而不具罪責...』
我看高點旭台大的刑法則是寫:
『通常,超越承擔的過失都會在過失犯的
罪責層次檢驗....若行為人的行為超出其
主觀預
見可能性,則屬於超越承擔的過失』
究竟哪個說法比較合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136.186.72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Examination/M.1510131698.A.BDA.html
1F:推 jespershine: 兩個說的不是一樣嗎? 11/08 19:30
2F:推 gd831225: 就是在罪責討論 11/08 19:56
3F:推 lackture: 這考點? 11/08 23:25
4F:推 JAJAFA: 易律曰:一般過失犯在構成要件討論,超越承擔is special要 11/10 22:23
5F:→ JAJAFA: 在罪責 11/10 22:23
6F:推 AppleMan: 林鈺雄老師的書好像有在過失作為犯之罪責處理這個問題 11/12 0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