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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錄目前規定如下 第三章 使用者規範總則 3-5 違反規定而於判決前刪改違規部份,使之無違規者,板主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3-6 違反規定而受處罰完畢,再違反同一規定者,為累犯,依其規定得加重處罰。 3-7 〔直接水桶之加重〕 Ⅰ 直接水桶累計達三次者,提升一級罰則。累計達十次者,處永久水桶。 Ⅱ 同一文章因多重違規而直接水桶六個月以上者,處永久水桶。 接下來,將分為兩個部分來詳談:(也就是本文主旨) 一、3-5 (判決前自刪/修文者免責或從輕發落),是否應調整並限制可使用次數,或直   接撤除此規定?還有,哪類使用者有使用此條款的權利? 二、3-6(累犯計算)及連帶之3-7,是否應重新定義,以避免和第四章各項規定內容起衝   突? 針對第一部分,先提及本人想到的選項: 甲:是否應保留此條款?如是,是否應進行調整或維持現狀? 一、維持現狀,不為任何修改 二、保留但修改,以限制單一使用者在受到永久禁言(水桶)前的使用次數   (即順應群組規中的部分說法:「設有警告條例的看板或小組請務必注意,警告也算    是看板罰則的一環。為避免惡意再犯及統計上的爭議,請不要加上重新計算的時限    。」) 三、保留但修改,以限制單一使用者在一個年度的使用次數   (這邊的「一個年度」是指一個公曆年或一個民國曆年,而過了這個年份之後,次數    將重新進行累積計算) 四、棄用廢止、往後永久不再行使此條款   (這大概是最不樂見的情況,但為了公平起見,還是提出此選項) 乙:承前項,是否應調整有權使用此條款的使用者? 一、維持現狀(即板主群可主觀認定是否使用) 二、明文規定:曾經違規或使用3-5 達一定次數(參見前項)者,無法再次使用 簡述事由如下: 相信在使用3-5 的時機上,如果讓有心人得以藉機規避受處分,對於各位檢舉人,應屬不 樂見的情況。 如果只是因為案件被檢舉人自行發覺有違規之虞,而在判決前刪修一兩次的話,這還處於 可接受的範圍;但若屢次企圖以此讓本身免受板務處分,恐將引起更多使用者的不滿。 針對第二部分: 經查現行板規中,有明示「累犯另計罰則」的如下 4-3 〔交友文違規〕 以下文章,超貼者不處分刪文: 一 ACG類之徵友文、揪團文、招募文,以單一遊戲、單一社群一日一篇為限。 二 同一使用者之自介文相隔一年方可重新發表。 刻意多次違規者以累犯論,水桶三天。 4-4 〔洗文違規〕 Ⅱ 未經文章作者同意,短時間內大量推文且內容相近者,處直接水桶一週以 上。累犯者,處直接水桶二週以上。 Ⅲ 短時間內大量轉文且未經申請者,處直接水桶一週。 累犯者,處直接水桶一個月。 4-9 〔十八禁違規〕 Ⅰ 發文、回文、推文含十八禁內容者,處直接水桶三天以上。 累犯者,處直接水桶一週以上。 Ⅱ 轉文而違反前項規定者,處直接水桶一週以上。 累犯者,處直接水桶一個月以上。 4-12 〔他板看板事務與風氣違規〕 Ⅰ 發文、回文討論其它看板或討論區之看板事務、看板風氣者,       處直接水桶一週以上。累犯者,處直接水桶二週以上。 Ⅱ 轉文而違反前項規定者,處直接水桶二週。 累犯者,處直接水桶一個月以上。 4-13 〔本板看板事務與風氣違規〕 Ⅰ 有以下情事者,處直接水桶一週。累犯者,處直接水桶二週以上。 一 非經7-1程序,或非[板務]、[統計]分類發文、回文討論 本板看板事務、看板風氣者。 二 於特定議題之[板務]分類下,討論其他議題者。 Ⅱ 轉文討論本板看板事務、風氣者,處直接水桶二週。累犯者, 處直接水桶一個月以上。但轉錄與本板看板事務直接相關之公告者, 不在此限。 4-14 〔發表公告違規〕 非本板板主發表或回覆公告者,處直接水桶一個月以上。 累犯者,處永久水桶。 4-19 〔轉文違規〕 Ⅰ 未經文章作者同意而轉錄文章至本板者,處直接水桶一週 累犯者,處直接水桶二週以上。 Ⅱ 轉錄本板受水桶中之使用者之文章至本板,處直接水桶一週 累犯者,處直接水桶二週以上。 有鑒於上述條款以外的各項板規恐有不明確之處,並導致板務執行時容易起爭議,因此爭 點在於,是否要修訂 3-6 及 3-7 第Ⅰ款,或在3-3 第一項處加入「十天」及「兩年」, 使之變成: 3-3 處罰之種類如下: 一 直接水桶:三天、一週、十天、兩週、一個月、三個月、一年、兩年、永久 水桶。 (即在兩個選項中,擇一執行調整) 這樣一來,如果因該使用者累犯而需要提升罰則層級,曾受禁言一週者,就可順理成章受 禁言十天處分,之後亦同。 綜上所述,希望各位可以考慮,是否要請板主群修訂相關行政規定,以避免後續問題之發 生。 如果認為需要修改,請「附議」本文。 以上,無任感禱。 -- 淩波不過橫塘路,但目送、芳塵去。錦瑟年華誰與度? 月橋花院、瑣窗朱戶,只有春知處。 飛雲冉冉蘅皋暮,彩筆新題斷腸句。若問閒情都幾許? 一川菸草、滿城風絮,梅子黃時雨。                   ——【北宋】賀鑄《青玉案・凌波不過橫塘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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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00.119.74 (馬來西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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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jensheng09: 以上,我的所作所為皆是正義 這樣說會 223.141.8.255 03/09 20:17
2F:→ jensheng09: 不會很帥 223.141.8.255 03/09 20:17
3F:→ Giornno: 累犯不談,來談3-5的部分 111.71.41.204 03/10 04:08
4F:→ Giornno: 先說清楚,這部分是自由心證,本意是方便 111.71.41.204 03/10 04:09
5F:→ Giornno: 一些不小心,太衝動,腦子缺根筋的人有 111.71.41.204 03/10 04:09
6F:→ Giornno: 改正的機會 111.71.41.204 03/10 04:09
7F:→ Giornno: 後來卻有些人喜歡拿來做違反法條本意的 111.71.41.204 03/10 04:11
8F:→ Giornno: 事,這是少例 111.71.41.204 03/10 04:11
9F:推 Giornno: 到底自刪是故意引戰來挑眾怒還是真的不小 111.71.41.204 03/10 04:13
10F:→ Giornno: 心,你很難單純拿出一個標準去認定,有 111.71.41.204 03/10 04:13
11F:→ Giornno: 些人天生打字語氣衝,但沒那個意思,被噴 111.71.41.204 03/10 04:13
12F:→ Giornno: 了才自刪也有的 111.71.41.204 03/10 04:13
13F:→ linzero: 另外,版主會判沒有違規的情況,這時自刪 36.227.182.201 03/10 09:35
14F:→ linzero: 要不要算入你所謂的次數呢? 36.227.182.201 03/10 09:35
15F:→ linzero: 3-5是只限定刪除修改後才無違規的,那一 36.227.182.201 03/10 09:36
16F:→ linzero: 開始就沒違規的應該不算在3-5內吧? 36.227.182.201 03/10 09:36
17F:→ linzero: 而以往很多判例無法看出板主的無違規是本 36.227.182.201 03/10 09:37
18F:→ linzero: 身就無違規,還是刪改了後才無違規 36.227.182.201 03/10 09:37
19F:→ linzero: 所以要修改的話,1.以後判例須明確表示刪 36.227.182.201 03/10 09:38
20F:→ linzero: 改後有無改變判決。2.以往的判例若無明顯 36.227.182.201 03/10 09:38
21F:→ linzero: 表示因刪改而改決判例的,就不該被算入次 36.227.182.201 03/10 09:39
22F:→ linzero: 數之中 36.227.182.201 03/10 09:39
23F:→ linzero: 而以後對所謂刪改的次數計算、定義,可能 36.227.182.201 03/10 09:40
24F:→ linzero: 以會變得麻煩。或者以前的判例不列入計算 36.227.182.201 03/10 09:40
25F:→ linzero: 然後之後板主判定須明確表示3-5的情況 36.227.182.201 03/10 09:41
26F:→ laptic: 如果不是因自刪而無違規,建請板主群交代 175.144.22.226 03/10 09:51
27F:→ laptic: 清楚就好 175.144.22.226 03/10 09:51
28F:→ laptic: 不然也很難講是否因自刪而的確安全下莊 175.144.22.226 03/10 09:52
29F:推 makinoyui: 這還好吧 49.214.217.36 03/10 10:04
30F:推 fragmentwing: 3-5一直都是「得」 但不知為何老是 42.75.246.114 03/14 20:56
31F:→ fragmentwing: 被看成「應」 42.75.246.114 03/14 20:56
32F:推 badend8769: 因為板主基本上是當應在用 27.105.184.115 03/15 07:44
33F:→ sysloljs: 附議 建議下次避免使用疑問句當標題 101.12.100.162 03/15 11:06
34F:→ sysloljs: 沒仔細看我還以為是[建議]分類 101.12.100.162 03/15 11:06
35F:→ laptic: 好的,待會修改;另外說 3-5 的「得」和「175.138.117.198 03/15 12:17
36F:→ laptic: 應」,這邊的觀念上不時被混為一談,如果175.138.117.198 03/15 12:17
37F:→ laptic: 要防堵漏洞,也只能靠明確化時機的修訂了175.138.117.198 03/15 12:18
38F:→ laptic: 明確化使用時機*175.138.117.198 03/15 12:19
※ 編輯: laptic (175.138.117.198 馬來西亞), 03/15/2020 12:27:35
39F:推 karta273745: 附議 114.39.41.4 03/15 17:22
40F:推 zizc06719: 附議 61.231.53.34 03/15 17:31
41F:推 fragmentwing: 附議 42.75.246.114 03/15 19:10
42F:→ fragmentwing: 個人認為三應該比較適當 42.75.246.114 03/15 19:10
43F:→ fragmentwing: 現在的情況用年度去限制 42.75.246.114 03/15 19:10
44F:→ fragmentwing: 應該就能改善不少 42.75.246.114 03/15 19:10
45F:推 Giornno: 附議150.117.222.115 03/15 19:24
46F:推 kirbycopy: 附議 180.176.99.192 03/15 20:30
47F:推 jensheng09: 附議 223.141.123.93 03/15 21:02
48F:→ pp1877: 附議。111.248.165.185 03/15 23:45
49F:推 plzza0cats: 覆議 59.127.63.70 03/16 00:25
50F:推 badend8769: 附議 27.105.184.121 03/16 00:34
51F:推 wingkauzy: 附議 42.77.55.5 03/16 01:01
52F:推 Fewer: 附議 114.44.35.75 03/16 08:36
53F:推 marchcharlie: 附議 36.228.138.193 03/16 08:36
54F:推 jacky1990b: 附議 59.124.143.226 03/16 08:41
55F:推 l47695456: 附議 180.218.232.89 03/16 08:42
56F:推 berice152233: 附議 49.217.85.214 03/16 08:43
57F:推 Koyomiiii: 附議 110.28.226.147 03/16 08:46
58F:推 justatree: 附議 119.77.139.87 03/16 08:53
59F:推 jerry7668: 附議 114.24.207.116 03/16 09:40
60F:推 uranus013: 附議 211.22.104.158 03/16 11:40
61F:推 plzza0cats: 附議 110.50.164.132 03/16 17:03
62F:推 waitan: 反對 39.12.192.106 03/19 14:35
63F:→ waitan: 沒必要為了改而改 39.12.192.106 03/19 14:35
64F:推 ab95687: 附議 對於某些自刪慣犯需要特別關照才行 114.43.45.221 03/19 23:55
65F:推 Emerson158: 附議 118.169.78.225 03/21 15:37
66F:推 Emerson158: 自刪應考慮視同放棄答辯,被判罰後不 118.169.78.225 03/21 15:39
67F:→ Emerson158: 可迴避罰則。 118.169.78.225 03/21 15:39
68F:推 Emerson158: 但刪除全文與修改文章,仍須分別考量 118.169.78.225 03/21 15:42
69F:推 S2357828: 附議 61.227.2.231 03/22 15:30
70F:→ spfy: 附議 118.150.76.187 03/22 22:34
71F:推 smart0eddie: 158居然會同意這個 太神奇了122.121.193.219 03/22 22:36
72F:推 f222051618: 附議 61.58.68.34 03/22 22:37
73F:→ smart0eddie: 反對 "得" 就已經有視情況考量了122.121.193.219 03/22 22:37
74F:→ xxtomnyxx: 我覺得有點尷尬,現況對某些故意犯也許 120.126.39.207 03/22 22:41
75F:→ xxtomnyxx: 有些輕放,我同意應該要加強處分,但是 120.126.39.207 03/22 22:41
76F:→ xxtomnyxx: 法規中是寫"得",意思就是版主有權決定 120.126.39.207 03/22 22:42
77F:推 purplemagic: 附議 114.47.68.193 03/22 22:43
78F:→ xxtomnyxx: 是否不罰或減輕,當然也可以予以處罰 120.126.39.207 03/22 22:43
79F:推 xsc: 附議 118.165.159.57 03/22 22:43
80F:推 LillyWhite: 附議 114.46.131.231 03/22 22:44
81F:→ laptic: 其實對於「得」和「應」,我早前也有提過 175.145.52.171 03/22 22:44
82F:→ laptic: 了,可以看上面的推文 175.145.52.171 03/22 22:44
83F:→ laptic: 目前可能有點弊病,個人希望可以推動修補 175.145.52.171 03/22 22:45
84F:→ laptic: ,以免被檢舉後,企圖藉機逃避責任 175.145.52.171 03/22 22:45
85F:推 gf833910: 附議 42.74.105.251 03/22 22:58
86F:→ nok1126: 附議 220.142.220.44 03/23 01:56
87F:推 motw1999: 附議 1.160.215.243 03/23 03:07
88F:推 coon182: 附議 110.30.115.0 03/23 14:57
89F:→ linzero: 3-5本身就有讓板主新政的考量空間,只是 118.167.124.93 03/23 15:30
90F:→ linzero: 有時可能會被板主濫用。所以會想要進一步 118.167.124.93 03/23 15:30
91F:→ linzero: 讓條文來限縮版主的權限吧 118.167.124.93 03/23 15:31
92F:→ linzero: 讓版主心證的考量空間 118.167.124.93 03/23 15:31
93F:推 S2357828: 在版主不是常常有空跟判決時間不一的情 61.227.2.231 03/23 18:16
94F:→ S2357828: 況下 我是希望最少改成一定時間內刪除比 61.227.2.231 03/23 18:17
95F:→ S2357828: 較好 61.227.2.231 03/23 18:17
96F:推 hatsuka5566: 反對 39.13.1.194 03/23 23:10
97F:推 jschenlemn: 人數未達本案結案 220.129.237.78 03/31 0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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