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iniAH (廢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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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iWIN] 蔡易餘立委今日貼文
時間Thu Apr 4 00:01:30 2024
我覺得一圖流抹殺別人的努力實在不太公正,
所以加上來源,用四張圖,大家會比較清楚。
https://pbs.twimg.com/media/GKP6S_ubEAAAQ-P?format=jpg&name=orig
https://pbs.twimg.com/media/GKP6S_xaIAAFNz7?format=jpg&name=orig
https://pbs.twimg.com/media/GKP6VvXbMAAS4as?format=jpg&name=orig
https://pbs.twimg.com/media/GKP6Vv0aMAAH1_o?format=jpg&name=orig
來源
立法院第112卷 第19期(5104)公報中冊 會議日期 112年1月10日 院會紀錄
https://ppg.ly.gov.tw/ppg/PublicationOfficialGazettes/
download/communique1/final/pdf/112/19/LCIDC01_1121902.pdf
法條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50023
公報裡還可以看到,
投票可以聲明跟黨團同意見,就被投票,
還有投完票給自由發言時間,委員人就不見了的事。
所以合理推測,一定是林淑芬鄭運鵬蔡易餘被黨內不良立委欺騙,
才會全程反對時力提的修正版本。
時力提的大約就是兩點:
一、明訂24小時內限制瀏覽及移除資料
二、明訂中央主管機關應衡量對基本自由權的侵害去細項定義
也可以說,民進黨版沒有寫明白時間,這會變時間長短他們講了算。
然後中央也沒有一個明確的規範,缺乏與人民討論跟考量實行能力。
甚至未授權使用者回報平台,這對防制流通急速的網路犯罪很不利。
再回來看兒性剝防法。
首先並沒有定義兒童跟少年,所以這邊就採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條寫的為準。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兒童及少年,指未滿十八歲之人;
所稱兒童,指未滿十二歲之人;
所稱少年,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
然後看一下兒性剝防法第2條。
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兒童或少年性剝削,指下列行為之一者:
一、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
二、利用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以供人觀覽。
三、拍攝、製造、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
販賣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
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
四、使兒童或少年坐檯陪酒或涉及色情之伴遊、伴唱、
伴舞或其他類似行為。
本條例所稱被害人,指遭受性剝削或疑似遭受性剝削之兒童或少年。
跟二次元相關爭議點在「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
的「客觀上」及「製造、~公然陳列」這兩點,其實就又回到刑法 235 了。
來看看大法官解釋。
中華民國刑法§235 相關大法官解釋(舊制)-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Rela.aspx?
media=print&PCODE=C0000001&FLNO=235&ty=C
解釋字號:釋字第 617 號
解釋日期:民國 95 年 10 月 26 日
解釋字號:釋字第 407 號
解釋日期:民國 85 年 07 月 05 日
簡單說 617 號是要求「採取適當安全隔絕措施之傳布」,
而 407 號是「主管機關所為釋示」並「隨時檢討改進」。
在大法官釋字的年代,同志出版品是猥褻物,
但在現代,也許有適當保護防止未成年接觸,
就不會構成刑法 235 條的要件。
總之中央應該要負責完善法條,
不該全黨封殺他黨及人民聲音。
所以在正式的立法院會議中,直接全黨投票反對他黨修正版本,
還有不尊重公聽會上的業者意見,甚至讓人民通報的管道受限,
這麼粗糙的法案,可能會失去立法初衷,流為打擊異己的工具。
我這樣講解下來,大家有沒有比較好懂蔡委員這一年多來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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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推 TETUO: 只能說裝睡的人叫不醒,不要挑隊友(是吧?) 04/04 00:31
3F:→ Aeryzephyr: 為何你們不會這樣解釋: 04/04 00:40
4F:→ Aeryzephyr: 綠團反對別人的動議=反對改變=現行法規夠用 04/04 00:40
5F:→ Aeryzephyr: 圖畫就84年來一直都有的東西 04/04 00:40
6F:→ Aeryzephyr: 這麼多年來沒問題當然不用改 04/04 00:40
7F:→ Aeryzephyr: 說粗暴也沒錯,但黨團整團反對別人提案又不奇怪 04/04 00:40
8F:→ Aeryzephyr: 不過去年修法確實是他們過的,本來就該負責 04/04 00:41
9F:推 Hosimati: 現在又要回到討論去年修法了嗎?說實話這兩個投票其實 04/04 00:42
10F:→ Hosimati: 跟現在討論的方向關係不大就是了 04/04 00:42
11F:→ poke001: 他們全黨反對別人提案 那過了出問題他們就全責阿不然勒 04/04 00:42
12F:→ Hosimati: 有瑕疵,但不是現在主要的爭議(不管虛擬) 04/04 00:43
13F:→ Aeryzephyr: 反對別人提案又不是重點,重點是為何改變會通過 04/04 00:43
14F:→ Aeryzephyr: 誰提案管虛擬的,又是誰同意管虛擬的,你有了解嗎 04/04 00:47
15F:推 Hosimati: 法條根本沒有提及虛擬,提案修法的人也說沒有要管,怎 04/04 00:48
16F:→ Hosimati: 麼現在又鎮魂曲說修法管虛擬 04/04 00:48
17F:→ Fuuin: 就要你不要去管 到底為啥硬要管 04/04 01:13
18F:→ Mjts33: 24小時你要不要再想想 推下去台灣論壇都不用玩了 在檢舉 04/04 01:54
19F:→ Mjts33: 零門檻的現在要花多少人力去處理 只能說真的是謝謝各界推 04/04 01:54
20F:→ Mjts33: 動對於創作自由的箝制喔 04/04 01:54
21F:推 smart0eddie: ㄎㄎ 04/04 06:19
22F:→ Hellery: 法就那個黨協商修過的,不是他們負全責難不成是立院掃地 04/04 12:34
23F:→ Hellery: 的負責?呸 04/04 12:34
24F:→ winiAH: 照時力版本就是中央要明訂標準,不能放給民間機關濫權。 04/04 20:00
25F:→ winiAH: 有機會改較完善的法條也不好好討論,都三讀了還能怎辦。 04/04 20:00
26F:→ winiAH: 既有法條可管,那iWIN最近是出來幹嘛的,接案賺外快嗎。 04/04 20:00
27F:→ winiAH: 立法者連自己想通過的法都不知道也不想改,不鞭你鞭誰! 04/04 20:00
28F:→ hitlerx: iWin就出來賺外包辛苦錢的 畢竟我們政府很有錢啊.jpg 04/07 0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