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egist (強哥)
看板Anti-ramp
標題Re: [抱怨] 可樂旅遊 8/18 台北車站 香港自由行促銷
時間Tue Aug 28 11:13:39 2012
感謝 chwu 的分享。在下簡單分享一些概念:
民法說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成立契約,確實是如此,但並沒有說不用證據XD
也就是說,我們還是要證明有意思表示一致這回事,才能有效主張。
很多人會說沒簽約就沒救了,原因是因為,簽約本身就是客觀的證據。
法律上要主張什麼就要有證據,就算你很善良,也不能空口說白話。
欠缺了客觀的證據,就「比較難」去證明他一開始確實講好的金額及條件。
因此,還是會建議,不要太相信店家,若能簽約才比較有保障。
很多人覺得簽約好像要很正式,其實不用,就在訂單上,簽下合意的文字,例如:
某年月日開團的某某行程,總價XX元,已收定金XX元,
再請業務員簽字,法律上就算有簽約了。
如果連這些簡單的文字都不願意簽,那我們可以換一家業者,
讓不願意簽的業者,沒有客人上門囉。他們最後就會願意簽了XD。
※ 引述《chwu (白色蛋塔吃進活大)》之銘言:
: 收到一些版友與媒體(?)的來信,
: 謝謝版友們的關心與指教,也謝謝媒體的關心
: 不過目前可樂旅遊的後續動作還算是讓人感覺到改進的誠意,
: 不過在真正成行之前,一切都還很難說,對吧?
: 然後想要澄清一下一些版友及來信指導業務們的觀念
: 以下是品保協會的CASE網頁
: http://www.travel.org.tw/casestudy/menu_main4_15.htm
: 針對團體團人數不足取消,A君以「雙方尚未簽約」為由故乙旅行社不負賠償之責。然依
: 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
: 成立。
: 因此,所謂的契約並不限於特定的書面形式,即使是口頭的約定,只要彼此間有相同的共
: 識,契約就已成立了。再加上甲旅客以信用卡繳交了1萬元定金,依民法第二百四十八條
: 規定: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契約視為成立。因此,甲旅客與乙旅行社
: 雖未簽訂定型化的國外旅遊契約書,但彼此間的行為已構成民法上契約之規定,若任何一
: 方有違約的情形產生,則適用民法相關規定予以處理。依民法第二百四十九條規定,契約
: 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因
: 此,A君雖主張甲旅客尚未簽訂旅遊契約,仍無法免除乙旅行社賠償之責。
: 簡單來說,收了訂金,旅遊契約就成立了。
: 旅行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三條規定,旅行業辦理團體觀光旅客出國旅遊或國內旅遊,應與旅
: 客簽訂書面之旅遊契約。旅行社如未依規定主動與旅客簽訂旅遊契約,不但是違反旅行業
: 管理規則之規定,會遭到主管機關之行政處罰
: 所以說,沒簽約,旅行社不用負責這個說法,好像是剛好相反,反而要受到處罰的。
: 這是我在這次事件中,學到的一些小知識,與大家分享
: 如果錯誤還請不吝指教。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09.22.129
1F:推 ffwind:真的很多人被戲劇誤導了簽約這個動作的意思 08/28 2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