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egist (强哥)
看板Anti-ramp
标题Re: [抱怨] 可乐旅游 8/18 台北车站 香港自由行促销
时间Tue Aug 28 11:13:39 2012
感谢 chwu 的分享。在下简单分享一些概念:
民法说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成立契约,确实是如此,但并没有说不用证据XD
也就是说,我们还是要证明有意思表示一致这回事,才能有效主张。
很多人会说没签约就没救了,原因是因为,签约本身就是客观的证据。
法律上要主张什麽就要有证据,就算你很善良,也不能空口说白话。
欠缺了客观的证据,就「比较难」去证明他一开始确实讲好的金额及条件。
因此,还是会建议,不要太相信店家,若能签约才比较有保障。
很多人觉得签约好像要很正式,其实不用,就在订单上,签下合意的文字,例如:
某年月日开团的某某行程,总价XX元,已收定金XX元,
再请业务员签字,法律上就算有签约了。
如果连这些简单的文字都不愿意签,那我们可以换一家业者,
让不愿意签的业者,没有客人上门罗。他们最後就会愿意签了XD。
※ 引述《chwu (白色蛋塔吃进活大)》之铭言:
: 收到一些版友与媒体(?)的来信,
: 谢谢版友们的关心与指教,也谢谢媒体的关心
: 不过目前可乐旅游的後续动作还算是让人感觉到改进的诚意,
: 不过在真正成行之前,一切都还很难说,对吧?
: 然後想要澄清一下一些版友及来信指导业务们的观念
: 以下是品保协会的CASE网页
: http://www.travel.org.tw/casestudy/menu_main4_15.htm
: 针对团体团人数不足取消,A君以「双方尚未签约」为由故乙旅行社不负赔偿之责。然依
: 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无论其为明示或默示,契约即为
: 成立。
: 因此,所谓的契约并不限於特定的书面形式,即使是口头的约定,只要彼此间有相同的共
: 识,契约就已成立了。再加上甲旅客以信用卡缴交了1万元定金,依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
: 规定:订约当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时,契约视为成立。因此,甲旅客与乙旅行社
: 虽未签订定型化的国外旅游契约书,但彼此间的行为已构成民法上契约之规定,若任何一
: 方有违约的情形产生,则适用民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理。依民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契约
: 因可归责於受定金当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时,该当事人应加倍返还其所受之定金。因
: 此,A君虽主张甲旅客尚未签订旅游契约,仍无法免除乙旅行社赔偿之责。
: 简单来说,收了订金,旅游契约就成立了。
: 旅行业管理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旅行业办理团体观光旅客出国旅游或国内旅游,应与旅
: 客签订书面之旅游契约。旅行社如未依规定主动与旅客签订旅游契约,不但是违反旅行业
: 管理规则之规定,会遭到主管机关之行政处罚
: 所以说,没签约,旅行社不用负责这个说法,好像是刚好相反,反而要受到处罚的。
: 这是我在这次事件中,学到的一些小知识,与大家分享
: 如果错误还请不吝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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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40.109.22.129
1F:推 ffwind:真的很多人被戏剧误导了签约这个动作的意思 08/28 2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