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out_Life 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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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CLXxDNX (SYSOP) 「申訴案所負責板主需要迴避時,小組長代為處理。」 應在於該看板只有單一板主,板主遭檢舉違規,抑或 板主違反「板主自律條款」等情形,由小組長認定。 複數以上的板主,則多由其他板主判定。 二、「利益迴避」主要為避免板主利用板主職權吃案,自行 結案。(站規對於違規行為之認定權人及被檢舉人身分的 認定) 板主自行判定「檢舉案不成立」,抑或板主輕判,對於 需水桶改處以警告,水桶期限縮短,均有濫用板主職權 的情形。 然板主受理違規行為檢舉行為權人的檢舉,依檢舉內容 公告並執行處分,為執行板主職權。僅在於板主有權限 自行設定及解除水桶,由小組長暫時移除板主名單, 停止板主職權,會較為妥適。 過往,亦有板主自行水桶,水桶期間僅發布水桶公告及 執行板務處分的案例。板主自行水桶期間,發布非板務 公告和推文,即有利用板主特權的情形。 三、本案 HatePolitics 板主 slcgboy 所違反板規為 「媒體新聞及社論,須加上四十字心得,未滿四十字者, 文章刪除。」 板務處分為「刪除文章」,板規訂定「板主對於採刪除/ 退文處置之違規,應主動處理,以維護版面秩序。」 若以板務處分水桶,則無板規上的法源依據。 然則,HatePolitics 板規所訂「若板主本身違規,視為 一般使用者身份,由其他板主代為處理判決」限縮板主 權力。板主自行刪除違規文章,組務警告處置並無疑慮。 四、站規賦予組長「看板監督權」,組長對於板主違反站規、 群組規範或小組的組規等情形,可主動查察,積極處置。 五、HatePolitics 板規「所有判決/版規/爭議判決為2位 以上板主有共識下執行,若不足2位則依據先前已定共識。」 應在於告知板友,板規均經板主群審議訂定,板主群有一致 的板務處分標準。 然簡易可判定是否有違反板規的情形,如:文章字數不足, 單一板主即可自行判定,並做出刪除文章處置。始符合 板規所訂「板主對於採刪除/退文處置之違規,應主動處理, 以維護版面秩序。」板務積極管理的精神。而非所有判決 均經兩位以上板主討論過後再執行。 如遇爭議案件,可經兩位以上板主討論有共識後執行,始有 一致的判罰標準。 ※ 引述《jobli (十七歲的夢 七十也感動♪)》之銘言: : L_SecretGard小組內轄HatePolitics板主slcgboy : 因 : 1.遭人檢舉,自行違規自為判決,未待其他板主或小組代行處份 : 小組依違反PTT申訴制度#1CLXxDNX (SYSOP)申訴案所負責板主需要迴避 : 小組予以群組規予以警告。 : 三、板主懲處 : 1.板主無故隱板及違反本站或本組之規定或公告,依違情節程度作以下之懲處: : 1>警告。 : 板主於一年內遭警告兩次就解除板主職務。 : 2>解除板主職務。 : 3>褫奪於本群組內任板主之權。 : 2.累犯者加重懲處。 : 惟有使用者質疑,此篇旨在規定申訴項目和管道, : 並未說明若未迴避時違反板主權力義務或有任何罰責。 : 故小組不得依群組規實施處份,惟小組認為, : 板主違反站規(站務公告),即依群組規實施判決。 : 煩請群組長釋疑,小組是否於發現板主違反站規時,可依群組規判決。 : 或仍需於小組規內另行規定後,始可判決。 : 即,站規、群組規是否以當作小組判決依據? : 2.該員違反自訂板規,板主應合議處理違規,小組予以警告乙次。 : 惟有使用者質疑,板主依站規對所管轄之看板,進行維護,若有不當之文章需儘快處理 : 故如該板板規為合議制,但違規時又以站規稱板主應有處置權。 : 煩請群組長釋疑如板規為合議制,板主是否可以於違反後,宣告站規予以板主處置權 : 若然,小組當撤銷其處份,並另案通令所轄各板不得再有合議制,因以違站規 : 不然,則維持原處份 : 依站規 板主權責 : 一、責任 : (1) 板主有責任對所管轄之看板,進行維護,若有不當之文章需儘快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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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1.181.104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About_Life/M.1481180538.A.4E2.html ra065311:轉錄至看板 L_SecretGard 12/08 15:17
1F:→ goetze: 請問這個解釋是否單純針對slcgboy違反"媒體新聞及社論,須 12/08 18:34
2F:→ goetze: 加上四十字心得,未滿四十字者,文章刪除。"這件案子? 12/08 18:35
3F:→ goetze: 仔細讀小組長提出的釋疑案,應該是如此 12/08 18:36
4F:→ goetze: 也許我問得不清楚,我再問一次 12/09 01:26
5F:→ goetze: jobli所提釋疑案,乃針對L_SecretGard板文章#1OH3kvwC而來 12/09 01:32
6F:→ goetze: 請問,是否一案解釋只適用一案釋疑? 12/09 01:33
7F:→ goetze: 如同版中文章#1OGlVPQn? 12/09 01:36
8F:→ goetze: 若是,請問187天的水桶刑期是否適用"積極管理的精神"而不 12/09 01:37
9F:→ goetze: 必等待合議 12/09 01:38
10F:→ goetze: 應該說~政黑板規3-7,是否可以用""積極管理的精神"來作為? 12/09 01:52
hw102050:轉錄至看板 HateP_Picket 12/10 10:20
11F:→ goetze: 可說明一下嗎?還是可以提出申訴? 12/11 10:38
12F:→ GeminiMan: 一、小組長 jobli 主為詢問特定案件,依該案件回覆說明 12/11 21:11
13F:→ GeminiMan: 二、他案,超貼,可簡易判定,單一板主判定即可,惟 12/11 21:13
14F:→ GeminiMan: 判罰標準需一致。 12/11 21:13
15F:推 hw102050: 謝謝群組長回答 :) 12/11 21:29
hw102050:轉錄至看板 HateP_Picket 12/11 23:15
16F:→ goetze: 依之前所述,同案內判決不只含超貼,亦含政黑版規3-7,其 12/12 08:30
17F:→ goetze: 處置達水桶180天,請問是否可由單一版主判決?若答案為否, 12/12 08:31
18F:→ goetze: 版主是否違反政黑版規之合議制? 12/12 08:33
19F:→ goetze: 依群組解釋文所述,判主可簡易判定之精神需符合"處置為刪 12/12 08:34
20F:→ goetze: 文/退文",政黑版規3-7處置為180天水桶,依其比例原則,應 12/12 08:36
21F:→ goetze: 須版主合議才是。 12/12 08:37
22F:→ goetze: 然所謂他案中,無輪超貼版規3-3,或處置達180天水桶之3-7 12/12 08:39
23F:→ goetze: 皆由單一版主自為判決,其行為是否不符本解釋文而為違規? 12/12 08:40
24F:→ goetze: 請群組協助說明,以利釐清案情並作為版主修訂版規之依據。 12/12 08:42
25F:→ hw102050: 政黑板規只有規定水桶需等人檢舉後才能執行判決 12/12 08:52
26F:→ hw102050: 與你上面所說的什麼比例原則,應該是不同的事 12/12 08:54
27F:推 hw102050: 再來3-7是違規後自刪罰則,除非判斷「自刪」很困難... 12/12 08:56
28F:→ goetze: 錯,3-7的判定原則是逃避責任,且政黑處置為水桶者,須經 12/12 09:17
29F:→ goetze: 經檢舉,在檢舉發生前自刪,與檢舉時已無超貼,如何視為逃 12/12 09:40
30F:→ goetze: 避責任?甚至無超貼之責,然版主未經合議,執意對超貼自刪 12/12 09:42
31F:→ goetze: 一案判決違反3-3及3-7共187天。版主應對檢舉前自刪及逃避 12/12 09:51
32F:→ goetze: 進行合議,187天水桶影響版友權益甚巨,豈可由單一版主判 12/12 09:56
33F:→ goetze: 定?此判決明顯違反本解釋之精神,請群組詳查。 12/12 10:11
34F:→ goetze: 本人於案發後於政黑檢舉版建議版主應明確規定3-3及3-7應明 12/12 10:15
35F:→ goetze: 確界定3-3於檢舉是超貼及3-7檢舉後刪除文始為違法,但版主 12/12 10:18
36F:→ goetze: 視若無睹不置一語,執意將此兩條維持模糊空間,不知為何。 12/12 10:21
37F:→ goetze: 前第二列應為"界定3-3檢舉時超貼.....",打錯字 12/12 10:23
38F:→ GeminiMan: 個案都可能有板規爭議競合問題,如遭處分者對於判決 12/12 10:53
39F:→ GeminiMan: 不服,可檢具理由上訴,群組不再於本案推文回應。 12/12 10:54
40F:→ hw102050: 群組辛苦了 12/12 11:10
41F:→ goetze: 正等著群組這句話呢,那我申訴就有依據可循了 12/12 11:30
goetze:轉錄至看板 L_SecretGard 01/13 1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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