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indmist (灰色的世界)
看板watch
標題Re: 請問~有關訂金的問題
時間Thu Jul 21 01:43:56 2005
※ 引述《ABIO (…懷念同居日子)》之銘言:
: ※ 引述《squad25 (-無限期的夏天-)》之銘言:
: : 前天去了公館雄豪定了一對錶
: : 可是發現太貴想退訂金 她們卻不肯退 還說消基法規定是如此
: : 只能換等值的錶 不能退錢 打死不退
: : 想請問大家消基法真的是這樣說嗎@_@? 真的一毛錢都拿不回來了??
: 很不妙耶
: 在法律立場
: 你是弱勢的
: 民法第 249 條 (定金之效力)
: 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 一 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 二 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
: 返還。
: 三 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
: 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 四 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 。
嗯
因為支付定金其實就是一種為了確保交易成立的行為
若付定金者如原po是雙務契約中之一方當事人
因可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如原po覺得錶太貴不想買)
依民法249條如上面所po第二項
加上民法226條第一項之規定
對收受定金者(錶店)應負擔賠償責任
因此不可請求償還定金
而受定金者仍應依雙務契約之規定為對待
因此錶店說只能換其他錶是在法律上站的住腳的
原po有向錶店說要買這對錶才付定金的話
因原po向錶店為邀約 錶店收下定金為承諾
契約自當成立
此定金稱為"證約定金"
可適用我以上所說的狀況以及法條
但即使契約尚未成立而支付定金
此定金稱為"立約定金"或"猶豫定金"
是用來擔保將來會成立的契約
若是原po毀約 就法律立場仍然無法取回定金
店家有權利可以沒收定金
因為雖然立約定金契約尚未成立
但可以類推適用民法249之規定
因為小弟剛好修完債總
裡面這部分讀的還蠻熟的
所以提出來
也是希望能給其他手錶版的版友一些觀念
定金千萬不要隨便亂付
法律立場對付定金的人是比較吃虧的
最後
還是希望原po不要侷限在法律上
雖然法律是如此規定
還是可以試著去爭取看看你的錢
畢竟現實社會狀況層出不窮
並不是一兩條法條就能夠以一概全的
補附民法226條第一項(可能有背錯 但是應該錯不大):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而導致給付不能
債權人可請求損害賠償
而在這裡損害賠償指的就是沒收定金
--
如果小弟說的有錯請盡量鞭
感恩
--
每次想接近妳的心
卻像海市蜃樓般
讓人捉摸不定
好想讓妳知道
我的心
一直在為妳起伏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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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7.87.62
※ 編輯: windmist 來自: 218.167.87.62 (07/21 01:46)
1F:推 ABIO:呵呵 厲害,用背的.. 218.165.153.76 07/21
2F:→ ABIO: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218.165.153.76 07/21
4F:推 windmist:因為我期末考剛好有這部分啊... 小弟是法律系的 61.230.82.39 07/21
5F:→ windmist:225跟226是我的必殺法條 呵呵 61.230.82.39 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