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on (邦)
看板vetbask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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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Sun Nov 17 03:10:21 2002
第五章 計時規則
第十七條 比賽計時鐘的運用
1.啟動比賽計時鐘當;
跳球時球拋到最高點後被一位球員合法觸及時。
罰球未中球賽繼續進行當球觸及場內任何一位球員時。
發界外球時當球觸及場內任何球員時。
第六章 比賽通則
第24條 球的狀態
3.遇下列情形,即成死球,當:
a.投球合法中籃後。
b.活球或繼續比賽時,一位職員鳴笛。
c.罰球時,球已確定不能中籃,而:
(l)罰球後又另有罰球。
(2)罰球之後附帶其他罰則。
d.活球時,三十秒信號響起。(例外:參閱規則第18條之註釋-43頁)
e.每半時或每一節時間終了。
第 26條 跳 球
e.跳球員不得直接接球,拍球不得超過二次,在第二次拍球後,球未觸及其他非跳
球員八人中的任何一人、地板、球籃或籃板時,不得再行觸球。
第 27條 籃球的打法
2.踢球意指用膝蓋或膝蓋以下的腿部、或腳踢球或擋球。只有故意的踢球才算違例。
第29條 正在投籃動作中的球員
定義:
投籃:單手或雙手持球,意圖將球經過空中,投向球籃。
扣籃:強力或企圖強力將球向下扣入籃內。
撥球:以單手或雙手向球籃撥拍球體。
第七章 違例
第三十八條:運球規則
B.中樞足之建立
球員接球時,雙足同時著地,可用任何一足作中樞足,此時
若一足離地,則另一足即為中樞足。
球員在行進間接球,或運球時,其停止後確立中樞足的步驟如下:
a﹒若一足著地:
此足在另一足著地時即成為中樞足。
球員可以此足起跳,然後又雙足同時著地,則兩足之任何一足均不得為中樞足。
b.若雙足離地,然後這位球員:
(1)雙足同時著地,任何一足均可作中樞足,此時若一足離地,另一足即成為中樞
足。
(2)一足接著一足著地,先落地的一足為中樞足。
(3)一足著地,該球員可起跳,然後雙足同時著地,則兩足均不得為中樞足。
C,持球前進
l﹒確立一中樞足之後:
a﹒傳球或投籃時,中樞足可以離地,惟球必須在中樞足著地前離手。
b,開始運球時,球未離手之前,中樞足不得先行離地。
2﹒行進停止之後,雙足均不是中樞足時:
傳球或投籃時,一足或雙足均可離地,惟球必須在中樞足落地前離手。
開始運球時,球未離手之前,雙足不得先行離地。
違反本條文之規定即為違例。
第八章 侵人犯規
第 46條 身體接觸
1.籃球在理論上雖是一種沒有身體接觸的比賽,但當十位球員在有限的空間裡,作高速
度的移動時,難免發生身體接觸。
2.若身體接觸因「真心誠意」為搶球而引起(正常的比賽狀況),此類接觸未使對手不利
時,可認為是偶然,而不需加以處罰。
3.發生自背後的身體接觸,不能算為正常比賽狀況,在後面的球員,由於對球與其對手
,處於不利位置,通常須對身體接觸負較大之責任。
第47條 侵人犯規
侵人犯規為球員與對手發生身體接觸的犯規,不論是活球、繼續比賽或死球時。球員不得
伸展手臂阻擋、拉、推、撞、絆,或用肩部、臀部、膝部或不正當的彎曲身體,或施用任
何粗暴的動作,以阻礙對隊球員的行動。
定義
1.阻擋:指妨礙對方球員前進時所發生的身體接觸。
2.撞人:指持球或未持球的球員,推及或撞及對手的軀幹。
3.背後防衛:防守球員在進攻球員背後造成身體接觸的侵人犯規,防守球員固然可以設法搶球,但不應與對手發生身體接觸。
4.以手碰觸對手:指防守球員的一種防衛動作,用手接觸對手,欲阻擋對手的行進,且欲以此有助於防守
5.拉人
不合法的手部動作
推人
非法掩護:指防守球員與對手發生身體接觸,因而妨礙對方行動的自由。此類身體接觸(拉)能發生於身體之任何部位。
6.不合法的手部動作:當一位球員以手去搶球,與對手發生了接觸。若該接觸係無意間觸
及對于持球的手,則不在此限。
7.推人指球員強迫或企圖推開一位持球或末持球的對手,所造成身體任何部份的接觸
8.非法阻擋指意圖阻止或非法遲延對隊未持球球員行進,使其不能到達想去的位置。
註 釋
A,垂直性的原則
1﹒在籃球場上,球員有權在場內的位置上以及其上空(圓柱體)活動。
2﹒垂直性的原則係保護球員在其所站之地板和垂直上空的空間。
3﹒當一球員離開其垂直位置(圓柱體),與已經建立垂直位置(圓柱體)的對手發生身體
接觸,該離開垂直位置(圓柱體)之球員,應對此接觸負責。 '
a﹒如防守者垂直(在其圓柱體內)跳離地面,或在其圓柱體內,伸展其雙手及手臂
,不必宣判其犯規。
b﹒進攻球員,無論於地面或是空中,不應對防守者造成身體接觸,或是以手臂為
自己創造額外的空間(清除障礙)。
B﹒合法防守位置
1,一位防守球員已建立合法之防守位置,當;
a﹒球員面對其對手,又
b,雙腳著地,並處於騎馬步之正常防守位置。雙腳之間距,通常係與其身高成正比
例,為一正常之騎馬步,
2,合法之防守位置,係向上垂直延伸(圓柱體),球員可舉起雙臂超過其頭部,但必須
在想像之圓柱體範圍內,保持垂直姿勢。
C﹒對控球球員之防守
1.防守控球球員(持球或運球),應捨棄時間及距離的因素。
2.當防守球員在控球球員前採取合法防守之位置時,控球球員必須準備隨時作停止或
改變方向的應變,即使是突如其來的快速時間下,亦應如此。
3.防守球員進佔其位置前,必須在不發生身體接觸情形下,建立其合法的防守位置。
4.防守球員建立了合法防守位置後,必須保有此狀態(參閱下列條文第5款)。不得伸
展手臂、肩、臀或腿以阻止對手運球過人。
5.職員應依照下列原則,判定該犯規之情況為阻擋或帶球撞人:
a.防守球員必須建立其最初合法的防守位置,其姿勢為雙足著地,正面對著持球球
員。
b.防守球員為保持其防守位置,可以站定在原地,或向兩側及後方移動。在防守位
置上移位或站定時,一足或雙足可以在瞬間離開地板,如此移位的方式,應被認
定為正當的防守動作。
c.防守球員必須先到,而身體接觸必須發生在軀幹上。
若身體接觸是在軀幹上,防守球員應被認為先到達該點上。
若上述三項均發生,則持球球員應被判犯規。
D.躍起在空中的球員
1.從球場上某一點跳起之球員,有權再落於同一點上。
2.該球員有權落於另一點上,但必須;
a.該點必須於其起跳時,尚未被對方所佔據。
b.起跳與落地點間之直線路徑,尚未為對方所佔據。
3.若球員於起跳落下之時,與落點附近佔有合法防守位置之對手,發生身體接觸,起
跳者應負起該次身體接觸的責任。
4.球員不得在對手起跳後進佔其起跳點。
5.向一位在空中的對手移動至其下落之方位,造成身體接觸時,係屬不合乎運動道德
的犯規,得視情況判奪權犯規。
E.對空手球員之防守
1.未控球的球員有權在球場上任意活動,並在未為對手,所佔據之位置上自由活動。
2.所謂「視時間與距離的因素」形下進佔其位置:
,意即防守球員不得在下列懵
a,過於接近移動中之對手,使其無法獲得足夠的時間或距離,以停止或改變方向。
b.急速進入移動中對手之路徑,使其無法獲得足夠的時間或距離,以停止或改變方
向。距離係直接與對方的速度成正比,不得小於一步.大於兩步。
若一球員未能顧及時閻和距離之因素而佔位,致使發生身體接觸,該球員應為此
身體接觸負責。
3.每當防守球員取得合法的防守位置時,不得伸展手臂、肩、臀或腿,以防止對手經
過其身旁。惟為防護被撞及的情況下,得將手臂置於身前靠近身體,以避免受傷。
a,為了緊盯對手,可以作橫向交替防守或後退移動,以保持興對手活動的行徑。
b.可以向前移動趨向對手,但若發生身體接觸,該防守球員應負責。
c.必須遵守空間之因素。所謂空間,就是防守球員與對手的距離。
F.掩護一合法與非法
1.當一位球員企圖延遲或阻止對隊未持球球員到達場內之一理想位置時,即為掩護。
2.合法掩護即是一位球員阻擋著對手,
a﹒當發生身體接觸時,掩護球員為站定狀態(在圓柱體之內)
b.當發生身體接觸時,其雙足著地。
3.非法掩護即是一位球員阻擋著對手,
a﹒當發生身體接觸時,本身為移動狀態。
b.在一個站定的對手視野之外設置掩護,設掩護球員未給予對手一適當的距離,而
發生身體接觸。
c.對一位移動的對手設置掩護,未考量時間和距離之因素因而發生身體接觸。
4.若在一定位的對手視野之內(前方或兩側)設置掩護時,只要不發生身體接觸,則可
儘量靠近對手。
5.若在一個定位的對手視野之外設置掩護時,則設掩護的球員應距對手有正常一步的
移位空閒,不便發生身體接觸。
6.若對手在移動中,則應考量時間與距離因素,設掩護的球員必須退讓以留出足夠的
空間,供其對手停止或改變方向,以閃避此掩護。距離之考量,不小於一步,不大
於兩步。
7.被合法掩護之球員,與設掩護的球員發生接觸,該被合法掩護的球員,應負身體接
觸之責任。
G.阻擋
1.一位移動中的球員,正企圖設掩護,與一位定位或向其退後的對手發生身體接觸,
即為阻擋犯規。
2.一位球員若是未注意球,面對著對手,跟隨著對手的移動而隨之移位,有任何身體
接觸時,除非有其他因素,這個球員該負主要的責任。上述「除非有其他因素」的
辭句,係指已被對手掩護的球員故意推入、撞人或拉人而言。
3.球員在場上伸展臀部或肘部以估有位置,是合法的動作,但是當對手企圖由其旁邊
通過時,就必須降低其臀部或肘部(在圓柱體之內),否則他就會構成阻擋或拉人的
犯規。
H.用手碰觸對手
1.以單手或雙手碰觸對手,不一定是犯規,但職員必須判別此動作是否已獲得利益。
若對手位於一球員視野之內,則該球員不得以手碰觸對手,否則此動作應被認為侵
人犯規。
2.若身體接觸已妨害對手的行動自由轉,即為犯規。
3.一位運球球員不得伸出前臂或手,用以防範對手搶球。本條文之規定並非有利於防
守球員 同時可避免雙方球員身體接觸的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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