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on (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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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Sun Nov 17 03:10:21 2002
第五章 计时规则
第十七条 比赛计时钟的运用
1.启动比赛计时钟当;
跳球时球抛到最高点後被一位球员合法触及时。
罚球未中球赛继续进行当球触及场内任何一位球员时。
发界外球时当球触及场内任何球员时。
第六章 比赛通则
第24条 球的状态
3.遇下列情形,即成死球,当:
a.投球合法中篮後。
b.活球或继续比赛时,一位职员鸣笛。
c.罚球时,球已确定不能中篮,而:
(l)罚球後又另有罚球。
(2)罚球之後附带其他罚则。
d.活球时,三十秒信号响起。(例外:参阅规则第18条之注释-43页)
e.每半时或每一节时间终了。
第 26条 跳 球
e.跳球员不得直接接球,拍球不得超过二次,在第二次拍球後,球未触及其他非跳
球员八人中的任何一人、地板、球篮或篮板时,不得再行触球。
第 27条 篮球的打法
2.踢球意指用膝盖或膝盖以下的腿部、或脚踢球或挡球。只有故意的踢球才算违例。
第29条 正在投篮动作中的球员
定义:
投篮:单手或双手持球,意图将球经过空中,投向球篮。
扣篮:强力或企图强力将球向下扣入篮内。
拨球:以单手或双手向球篮拨拍球体。
第七章 违例
第三十八条:运球规则
B.中枢足之建立
球员接球时,双足同时着地,可用任何一足作中枢足,此时
若一足离地,则另一足即为中枢足。
球员在行进间接球,或运球时,其停止後确立中枢足的步骤如下:
a﹒若一足着地:
此足在另一足着地时即成为中枢足。
球员可以此足起跳,然後又双足同时着地,则两足之任何一足均不得为中枢足。
b.若双足离地,然後这位球员:
(1)双足同时着地,任何一足均可作中枢足,此时若一足离地,另一足即成为中枢
足。
(2)一足接着一足着地,先落地的一足为中枢足。
(3)一足着地,该球员可起跳,然後双足同时着地,则两足均不得为中枢足。
C,持球前进
l﹒确立一中枢足之後:
a﹒传球或投篮时,中枢足可以离地,惟球必须在中枢足着地前离手。
b,开始运球时,球未离手之前,中枢足不得先行离地。
2﹒行进停止之後,双足均不是中枢足时:
传球或投篮时,一足或双足均可离地,惟球必须在中枢足落地前离手。
开始运球时,球未离手之前,双足不得先行离地。
违反本条文之规定即为违例。
第八章 侵人犯规
第 46条 身体接触
1.篮球在理论上虽是一种没有身体接触的比赛,但当十位球员在有限的空间里,作高速
度的移动时,难免发生身体接触。
2.若身体接触因「真心诚意」为抢球而引起(正常的比赛状况),此类接触未使对手不利
时,可认为是偶然,而不需加以处罚。
3.发生自背後的身体接触,不能算为正常比赛状况,在後面的球员,由於对球与其对手
,处於不利位置,通常须对身体接触负较大之责任。
第47条 侵人犯规
侵人犯规为球员与对手发生身体接触的犯规,不论是活球、继续比赛或死球时。球员不得
伸展手臂阻挡、拉、推、撞、绊,或用肩部、臀部、膝部或不正当的弯曲身体,或施用任
何粗暴的动作,以阻碍对队球员的行动。
定义
1.阻挡:指妨碍对方球员前进时所发生的身体接触。
2.撞人:指持球或未持球的球员,推及或撞及对手的躯干。
3.背後防卫:防守球员在进攻球员背後造成身体接触的侵人犯规,防守球员固然可以设法抢球,但不应与对手发生身体接触。
4.以手碰触对手:指防守球员的一种防卫动作,用手接触对手,欲阻挡对手的行进,且欲以此有助於防守
5.拉人
不合法的手部动作
推人
非法掩护:指防守球员与对手发生身体接触,因而妨碍对方行动的自由。此类身体接触(拉)能发生於身体之任何部位。
6.不合法的手部动作:当一位球员以手去抢球,与对手发生了接触。若该接触系无意间触
及对于持球的手,则不在此限。
7.推人指球员强迫或企图推开一位持球或末持球的对手,所造成身体任何部份的接触
8.非法阻挡指意图阻止或非法迟延对队未持球球员行进,使其不能到达想去的位置。
注 释
A,垂直性的原则
1﹒在篮球场上,球员有权在场内的位置上以及其上空(圆柱体)活动。
2﹒垂直性的原则系保护球员在其所站之地板和垂直上空的空间。
3﹒当一球员离开其垂直位置(圆柱体),与已经建立垂直位置(圆柱体)的对手发生身体
接触,该离开垂直位置(圆柱体)之球员,应对此接触负责。 '
a﹒如防守者垂直(在其圆柱体内)跳离地面,或在其圆柱体内,伸展其双手及手臂
,不必宣判其犯规。
b﹒进攻球员,无论於地面或是空中,不应对防守者造成身体接触,或是以手臂为
自己创造额外的空间(清除障碍)。
B﹒合法防守位置
1,一位防守球员已建立合法之防守位置,当;
a﹒球员面对其对手,又
b,双脚着地,并处於骑马步之正常防守位置。双脚之间距,通常系与其身高成正比
例,为一正常之骑马步,
2,合法之防守位置,系向上垂直延伸(圆柱体),球员可举起双臂超过其头部,但必须
在想像之圆柱体范围内,保持垂直姿势。
C﹒对控球球员之防守
1.防守控球球员(持球或运球),应舍弃时间及距离的因素。
2.当防守球员在控球球员前采取合法防守之位置时,控球球员必须准备随时作停止或
改变方向的应变,即使是突如其来的快速时间下,亦应如此。
3.防守球员进占其位置前,必须在不发生身体接触情形下,建立其合法的防守位置。
4.防守球员建立了合法防守位置後,必须保有此状态(参阅下列条文第5款)。不得伸
展手臂、肩、臀或腿以阻止对手运球过人。
5.职员应依照下列原则,判定该犯规之情况为阻挡或带球撞人:
a.防守球员必须建立其最初合法的防守位置,其姿势为双足着地,正面对着持球球
员。
b.防守球员为保持其防守位置,可以站定在原地,或向两侧及後方移动。在防守位
置上移位或站定时,一足或双足可以在瞬间离开地板,如此移位的方式,应被认
定为正当的防守动作。
c.防守球员必须先到,而身体接触必须发生在躯干上。
若身体接触是在躯干上,防守球员应被认为先到达该点上。
若上述三项均发生,则持球球员应被判犯规。
D.跃起在空中的球员
1.从球场上某一点跳起之球员,有权再落於同一点上。
2.该球员有权落於另一点上,但必须;
a.该点必须於其起跳时,尚未被对方所占据。
b.起跳与落地点间之直线路径,尚未为对方所占据。
3.若球员於起跳落下之时,与落点附近占有合法防守位置之对手,发生身体接触,起
跳者应负起该次身体接触的责任。
4.球员不得在对手起跳後进占其起跳点。
5.向一位在空中的对手移动至其下落之方位,造成身体接触时,系属不合乎运动道德
的犯规,得视情况判夺权犯规。
E.对空手球员之防守
1.未控球的球员有权在球场上任意活动,并在未为对手,所占据之位置上自由活动。
2.所谓「视时间与距离的因素」形下进占其位置:
,意即防守球员不得在下列懵
a,过於接近移动中之对手,使其无法获得足够的时间或距离,以停止或改变方向。
b.急速进入移动中对手之路径,使其无法获得足够的时间或距离,以停止或改变方
向。距离系直接与对方的速度成正比,不得小於一步.大於两步。
若一球员未能顾及时阎和距离之因素而占位,致使发生身体接触,该球员应为此
身体接触负责。
3.每当防守球员取得合法的防守位置时,不得伸展手臂、肩、臀或腿,以防止对手经
过其身旁。惟为防护被撞及的情况下,得将手臂置於身前靠近身体,以避免受伤。
a,为了紧盯对手,可以作横向交替防守或後退移动,以保持兴对手活动的行径。
b.可以向前移动趋向对手,但若发生身体接触,该防守球员应负责。
c.必须遵守空间之因素。所谓空间,就是防守球员与对手的距离。
F.掩护一合法与非法
1.当一位球员企图延迟或阻止对队未持球球员到达场内之一理想位置时,即为掩护。
2.合法掩护即是一位球员阻挡着对手,
a﹒当发生身体接触时,掩护球员为站定状态(在圆柱体之内)
b.当发生身体接触时,其双足着地。
3.非法掩护即是一位球员阻挡着对手,
a﹒当发生身体接触时,本身为移动状态。
b.在一个站定的对手视野之外设置掩护,设掩护球员未给予对手一适当的距离,而
发生身体接触。
c.对一位移动的对手设置掩护,未考量时间和距离之因素因而发生身体接触。
4.若在一定位的对手视野之内(前方或两侧)设置掩护时,只要不发生身体接触,则可
尽量靠近对手。
5.若在一个定位的对手视野之外设置掩护时,则设掩护的球员应距对手有正常一步的
移位空闲,不便发生身体接触。
6.若对手在移动中,则应考量时间与距离因素,设掩护的球员必须退让以留出足够的
空间,供其对手停止或改变方向,以闪避此掩护。距离之考量,不小於一步,不大
於两步。
7.被合法掩护之球员,与设掩护的球员发生接触,该被合法掩护的球员,应负身体接
触之责任。
G.阻挡
1.一位移动中的球员,正企图设掩护,与一位定位或向其退後的对手发生身体接触,
即为阻挡犯规。
2.一位球员若是未注意球,面对着对手,跟随着对手的移动而随之移位,有任何身体
接触时,除非有其他因素,这个球员该负主要的责任。上述「除非有其他因素」的
辞句,系指已被对手掩护的球员故意推入、撞人或拉人而言。
3.球员在场上伸展臀部或肘部以估有位置,是合法的动作,但是当对手企图由其旁边
通过时,就必须降低其臀部或肘部(在圆柱体之内),否则他就会构成阻挡或拉人的
犯规。
H.用手碰触对手
1.以单手或双手碰触对手,不一定是犯规,但职员必须判别此动作是否已获得利益。
若对手位於一球员视野之内,则该球员不得以手碰触对手,否则此动作应被认为侵
人犯规。
2.若身体接触已妨害对手的行动自由转,即为犯规。
3.一位运球球员不得伸出前臂或手,用以防范对手抢球。本条文之规定并非有利於防
守球员 同时可避免双方球员身体接触的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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