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uhsinche (花語—紫色風信子)
看板XXXXU
標題大學學生會的法源正式確立..
時間Tue Dec 13 19:55:47 2005
http://epaper.edu.tw/news/941213/941213a.htm?open
與學生相關的
第三十三條 大學為增進教育效果,應由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出席校務會議
,並出席與其學業、生活及訂定獎懲有關規章之會議;學生出席
校務會議之代表比例不得少於會議成員總額十分之一。
大學應輔導學生成立由全校學生選舉產生之學生會及其他相關自
治組織,以增進學生在校學習效果及自治能力。
學生為前項學生會當然會員,學生會得向會員收取會費;學校應
依學生會請求代收會費。
大學應建立學生申訴制度,受理學生、學生會及其他相關學生自
治組織不服學校之懲處或其他措施及決議之事件,以保障學生權益。
前四項之辦法,於各大學組織規程定之。
大學法正式確立學生會的地位了..以後學生是強制必須是學生會會員..
也可以由學校代收會費..
另外,校務會議也必須擴增學生代表席次達總額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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