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vicb15 (小米) 看板: ukulele
標題: [討論]買買時的相關法律問題 個人淺見...
時間: Sun Jul 29 00:29:33 2012
小弟最近準備投入國考
有稍微翻過民法上之買賣相關條文
個人淺見提出和大家討論...
看到前幾篇有關買賣上的糾紛
先不提雙方在證據保全上之問題討論
先單純就買賣雙方所付之法律責任而言
簡單提出幾項有關條文...
賣家-
民法 354條 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與效果
-出賣人(賣家)應擔保標的物(商品)於危險轉移(例如貨運)時
無減少或損失其價值之瑕疵,這裡的價值指的是其一般功能
或者是在購買時所保證可使用之作用。
-出賣人也需擔保其物於危險轉移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民法 355條 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免除
-若買賣成立時,買受人知其物有前項所敘述之瑕疵時
出賣人可不負擔保之責任。
買家-
民法 356條 買受人(買家)之檢查通知義務
-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就是正常開箱動作)
檢查受領之物(寄來的貨品),如有發現應由出賣人負責
之瑕疵,應即刻通知出賣人。
-若買受人怠於通知出賣人(也就是發現瑕疵,當下沒有通知出賣人)
,除依正常檢查程序無法發現之瑕疵外,視為承認受領之物
(也就是認為商品無問題)。
-不能立刻發現之瑕疵,於日後發現時,應立刻通知出賣人。
就法律上角度而言,法律通常比較保護"弱勢"的一方
而在買賣交易時,賣家所掌握的主動權較為強勢
因此法律會比較保護較為被動的買家一方。
買家可以做一些動作保護自己的權益
例如在包裝其商品時,可以對商品做拍照保留包裝過程的存證
因為在網路買賣而言,其實物須和你所呈現之物件照片等品項相符合
(不符合就可能觸犯詐欺囉...)
買家在收到貨品後,同樣也做開箱上的證據保留,這樣也可保護自己的權益
並非一定要錄影,當下立刻拍照通知也是可以,我和網路商家購買小山大仁琴時
物件有碰撞,馬上拍照聯絡,也是直接換新的...
如果是二手品的東西,通常我在物品說明時會附上有使用瑕疵或是拍照指出
這樣同樣為了免除物之瑕疵膽保責任...
那就先前的文章而言,C大說有妥善包裝,那麼P大在文章中也有提到寄來時包裝
十分妥善,那問題很可能出現在運送上...
在法律角度而言,和貨運締結運送契約的人是賣家,因此買家在發現商品出問題後
其作法的確是先通知賣家瑕疵問題,賣家再向貨運提出賠償事宜
畢竟買家和貨運並無任何法律關係,這是個人淺見...
提出這篇文章,主要是希望大家在買賣商品時
不管是買或賣,都須注意自己的權益保障,
版上時常有交易,故提出相關概念供大家參考
若有錯誤,也請告知 謝謝您的耐心收看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53.119.56
1F:→ medama:專業推 07/29 00:31
※ 編輯: vicb15 來自: 111.253.119.56 (07/29 00:32)
2F:→ vicb15:剛好有涉獵 所以提出看法 買家在買賣時的確需負較大的責任 07/29 00:34
3F:推 hellenic:果然版友都臥虎藏龍!!! 推 07/29 00:35
4F:→ vicb15:另外C大的語氣或可以和緩一點 我想討論的氣氛可以更和氣... 07/29 00:35
5F:→ vicb15:前面打錯 賣家需負較大責任 Orz 07/29 00:40
6F:→ Ayanesoul:題外~個人覺得這裡的法律爭點是在373危險負擔的部分 07/29 00:50
A大關於這點我也有注意到,個人的想法是相關的危險負擔責任轉移至買受人部分
是在標的物交付時起計算,因此才會有356條買受人相關的檢查通知義務,需立刻
通知出賣人以避免責任轉移至自己身上,也才會有怠於通知之而視為標的物無問題
之規定...
※ 編輯: vicb15 來自: 111.253.119.56 (07/29 01:06)
7F:→ gazwa:其實問消保官最快... 07/29 01:06
8F:→ Ayanesoul:爭點在判斷373"交付"的時點,要和374併看 07/29 01:07
9F:→ Ayanesoul:討論有無374的情況,以及交付給運送人是否算是373的交付 07/29 01:08
10F:→ Ayanesoul:但這就太偏國考版的問題了~^^" 07/29 01:08
11F:→ Ayanesoul:回應主題,個人建議採用郵局寄的話,不要去省報值的小錢 07/29 01:09
12F:→ vicb15:真的 XD 大家當法律常識看看,如同G大所言 問消保官最快XD 07/29 01:09
13F:→ Ayanesoul:報值+4元/千元,但至少在損失能拿到相當的賠償 07/29 01:10
14F:推 chctrader:感謝vicb15 但一堆人不知道實際狀況就指著人有罪 07/29 09:22
15F:→ chctrader:沒想到鄉民的正義也在ukulele版上演 07/29 09:22
16F:推 sjh6537:這篇寫得很清楚,不要只挑自己想看的看,另外態度也是問題 07/29 12:15
17F:→ sjh6537:很同意v大倒數第三段的心得 07/29 12:16
18F:推 bsnv:推樓上 07/29 12:41
19F:→ chctrader:你們就是挑了你們想看的 無誤阿 07/29 12:52
20F:推 ctra:樓上..大家看得很清楚 買家向賣家求償 賣家再向運送者索賠 07/31 03:04
21F:→ ctra:你有沒有搞清楚..不然郵購業者七天鑑賞期, 鑑假的XD 07/31 03:06
22F:→ Ayanesoul:樓上,後半部的七天鑑賞期老實說,並不適用個人賣家 07/31 08:07
23F:推 cdseller:個人賣家未必就不是 消費者保護法所說的企業經營者喔. 07/31 20:21
24F:→ cdseller:個人看法最近發生的情況 還是有適用特種買賣規定的空間 07/31 20:23
25F:推 cdseller:經驗分享 消費者 能適用消保法主張權益 就不要用民法... 07/31 20:28
26F:→ cdseller:說人家可能詐欺 或是告詐欺 如果只是給付不完全 弄不好的 07/31 20:35
27F:→ cdseller:話 又是公開講or寫的話 就可能變成誹謗 和被告誣告. 07/31 20:38
28F:→ cdseller:所以要謹慎發言! 可以私下自己大膽假設小心求證+蒐證 07/31 20:40
29F:→ cdseller:舉證的證據決定一切!! 俗諺: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07/31 20:42
30F:推 cdseller:我一直覺得樂器的商品標示缺漏讓我很感冒 還沒空查相關規 07/31 20:47
31F:→ cdseller:定. 如果有人知道 再請分享告知,感恩. 07/31 20:48
32F:→ Ayanesoul:cd大,在下還是持原見,畢竟當您說個人賣家未必是企業經營 07/31 21:08
33F:→ Ayanesoul:者時,就已經把它劃入企業經營者這塊了. 07/31 21:08
34F:→ Ayanesoul:至於認定是否為企業經營,自然是為實質判斷.而非形式上為 07/31 21:09
35F:→ Ayanesoul:個人戶就認為能規避消保法. 其餘您所提部分均贊同. 07/31 21:10
36F:→ Ayanesoul:首句更正"未必不是企業經營者" 07/31 21:11
37F:推 cdseller:企業經營者: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 07/31 21:11
38F:→ cdseller:提供服務為營業者。 07/31 21:13
39F:→ cdseller:有沒有公司登記或是稅籍登記...等符合行政規範非其必要. 07/31 21:15
40F:推 Ayanesoul:雖不以符合行政規範為必要,但須符合後段"服務為營業"囉 07/31 21:18
41F:推 cdseller:對方要是"企業經營者"才可能適用消保法特種買賣之規定 07/31 21:19
42F:→ Ayanesoul:我也同意形式上縱然是個人賣家,但未必就能規避消保法 07/31 21:19
43F:→ Ayanesoul:只是此時便形成形式上的個人,實質上根本是公司的情況 07/31 21:19
44F:→ cdseller:那個斷句不是這麼斷的... 冏rz 那要怎麼討論啊?! 07/31 21:20
45F:→ Ayanesoul:所以我想我們的想法應該是一致,只是表達方式不同 07/31 21:20
46F:→ cdseller:企業經營者那個是法條的定義要件... 07/31 21:21
47F:→ cdseller:您真的有看懂我寫的嗎? ...想法一致 大概吧?! 07/31 21:22
48F:→ Ayanesoul:我突然不太理解雙方問題卡在?? 我所指的個人賣家,就是很 07/31 21:23
49F:→ Ayanesoul:單純不以您所寫的定義為營業者. 這樣自然不受消保法規範 07/31 21:24
50F:→ Ayanesoul:所以在下也不了解您的問題為何. 07/31 21:24
51F:推 cdseller: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 07/31 21:25
52F:→ cdseller:那個不是我寫的 那是消保法第二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 07/31 21:27
53F:→ cdseller:如果不是消保法所說的企業經營者要怎麼受消保法規範? 07/31 21:27
54F:推 cdseller:Ayanesoul:後半部的七天鑑賞期老實說,並不適用個人賣家 07/31 21:29
55F:推 Ayanesoul:我在第一次回應您推文就寫了,當您認為個人賣家未必不是 07/31 21:30
56F:→ Ayanesoul:企業經營者時,您已經先實質判斷過,而把它認為是經營者 07/31 21:30
57F:→ cdseller:我只是在告訴大家 就算是個人賣家還是有可能適用7天規定 07/31 21:31
58F:→ Ayanesoul:是,同意. 07/31 21:31
59F:→ Ayanesoul:因為如此可以把那些企圖假裝成個人戶的公司也納入, 07/31 21:32
60F:→ Ayanesoul:以保障消費者.這也是消保法的本旨 07/31 21:32
61F:→ cdseller:所以你當初的推文 是 純粹筆誤?! ... 冏rz 07/31 21:32
62F:推 Ayanesoul:呃,應該說"後半部的七天鑑賞期老實說,並不適用個人賣家" 07/31 21:34
63F:→ Ayanesoul:是限縮在真的是個人的一般人. 07/31 21:35
64F:→ Ayanesoul:當初推文也只是想提醒版友,不是只要網購就一定有鑑賞期 07/31 21:35
65F:→ cdseller:我只能說法律的文字遊戲不是這樣玩的... 07/31 21:37
66F:→ cdseller:如果個人賣家不是企業經營者當然不適用消保法 07/31 21:37
67F:→ cdseller:但如果個人賣家是消保法所說的企業經營者 為何不適用?! 07/31 21:38
68F:→ cdseller:所以重點在"舉證" "判斷"個人賣家他是不是企業經營者 07/31 21:39
69F:推 cdseller:如果個人賣家在大公司受雇 但副業網拍 舉證成功證明他是 07/31 21:42
70F:→ cdseller:符合消費者保護法所說的企業經營者 法院採 就OK 07/31 21:44
71F:推 cdseller:我總算懂了!! 應該直接跟你說消保法沒有"個人賣家"這東西 07/31 21:54
72F:→ cdseller:消保法在(賣家)企業經營者採列舉規範,(買家)消費者也是. 07/31 21:56
73F:→ cdseller:例如 買家是批琴來賣 就不是消費者保護法所要保護的 07/31 21:57
74F:→ cdseller:消費者 應為消保法的消費者是以"消費"為目的 不是營利 07/31 21:58
75F:→ cdseller:或是其他非以消費為目的 的 目的. 07/31 21:59
76F:推 cdseller:A大所說的個人賣家 就是非企業經營者 07/31 22:07
77F:→ cdseller:但前提是 要有舉證判斷他是不是企業經營者的能力 07/31 2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