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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vicb15 (小米) 看板: ukulele 标题: [讨论]买买时的相关法律问题 个人浅见... 时间: Sun Jul 29 00:29:33 2012 小弟最近准备投入国考 有稍微翻过民法上之买卖相关条文 个人浅见提出和大家讨论... 看到前几篇有关买卖上的纠纷 先不提双方在证据保全上之问题讨论 先单纯就买卖双方所付之法律责任而言 简单提出几项有关条文... 卖家- 民法 354条 物之瑕疵担保责任与效果 -出卖人(卖家)应担保标的物(商品)於危险转移(例如货运)时 无减少或损失其价值之瑕疵,这里的价值指的是其一般功能 或者是在购买时所保证可使用之作用。 -出卖人也需担保其物於危险转移时,具有其所保证之品质。 民法 355条 物之瑕疵担保责任免除 -若买卖成立时,买受人知其物有前项所叙述之瑕疵时 出卖人可不负担保之责任。 买家- 民法 356条 买受人(买家)之检查通知义务 -买受人应按物之性质,依通常程序(就是正常开箱动作) 检查受领之物(寄来的货品),如有发现应由出卖人负责 之瑕疵,应即刻通知出卖人。 -若买受人怠於通知出卖人(也就是发现瑕疵,当下没有通知出卖人) ,除依正常检查程序无法发现之瑕疵外,视为承认受领之物 (也就是认为商品无问题)。 -不能立刻发现之瑕疵,於日後发现时,应立刻通知出卖人。 就法律上角度而言,法律通常比较保护"弱势"的一方 而在买卖交易时,卖家所掌握的主动权较为强势 因此法律会比较保护较为被动的买家一方。 买家可以做一些动作保护自己的权益 例如在包装其商品时,可以对商品做拍照保留包装过程的存证 因为在网路买卖而言,其实物须和你所呈现之物件照片等品项相符合 (不符合就可能触犯诈欺罗...) 买家在收到货品後,同样也做开箱上的证据保留,这样也可保护自己的权益 并非一定要录影,当下立刻拍照通知也是可以,我和网路商家购买小山大仁琴时 物件有碰撞,马上拍照联络,也是直接换新的... 如果是二手品的东西,通常我在物品说明时会附上有使用瑕疵或是拍照指出 这样同样为了免除物之瑕疵胆保责任... 那就先前的文章而言,C大说有妥善包装,那麽P大在文章中也有提到寄来时包装 十分妥善,那问题很可能出现在运送上... 在法律角度而言,和货运缔结运送契约的人是卖家,因此买家在发现商品出问题後 其作法的确是先通知卖家瑕疵问题,卖家再向货运提出赔偿事宜 毕竟买家和货运并无任何法律关系,这是个人浅见... 提出这篇文章,主要是希望大家在买卖商品时 不管是买或卖,都须注意自己的权益保障, 版上时常有交易,故提出相关概念供大家参考 若有错误,也请告知 谢谢您的耐心收看罗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1.253.119.56
1F:→ medama:专业推 07/29 00:31
※ 编辑: vicb15 来自: 111.253.119.56 (07/29 00:32)
2F:→ vicb15:刚好有涉猎 所以提出看法 买家在买卖时的确需负较大的责任 07/29 00:34
3F:推 hellenic:果然版友都卧虎藏龙!!! 推 07/29 00:35
4F:→ vicb15:另外C大的语气或可以和缓一点 我想讨论的气氛可以更和气... 07/29 00:35
5F:→ vicb15:前面打错 卖家需负较大责任 Orz 07/29 00:40
6F:→ Ayanesoul:题外~个人觉得这里的法律争点是在373危险负担的部分 07/29 00:50
A大关於这点我也有注意到,个人的想法是相关的危险负担责任转移至买受人部分 是在标的物交付时起计算,因此才会有356条买受人相关的检查通知义务,需立刻 通知出卖人以避免责任转移至自己身上,也才会有怠於通知之而视为标的物无问题 之规定... ※ 编辑: vicb15 来自: 111.253.119.56 (07/29 01:06)
7F:→ gazwa:其实问消保官最快... 07/29 01:06
8F:→ Ayanesoul:争点在判断373"交付"的时点,要和374并看 07/29 01:07
9F:→ Ayanesoul:讨论有无374的情况,以及交付给运送人是否算是373的交付 07/29 01:08
10F:→ Ayanesoul:但这就太偏国考版的问题了~^^" 07/29 01:08
11F:→ Ayanesoul:回应主题,个人建议采用邮局寄的话,不要去省报值的小钱 07/29 01:09
12F:→ vicb15:真的 XD 大家当法律常识看看,如同G大所言 问消保官最快XD 07/29 01:09
13F:→ Ayanesoul:报值+4元/千元,但至少在损失能拿到相当的赔偿 07/29 01:10
14F:推 chctrader:感谢vicb15 但一堆人不知道实际状况就指着人有罪 07/29 09:22
15F:→ chctrader:没想到乡民的正义也在ukulele版上演 07/29 09:22
16F:推 sjh6537:这篇写得很清楚,不要只挑自己想看的看,另外态度也是问题 07/29 12:15
17F:→ sjh6537:很同意v大倒数第三段的心得 07/29 12:16
18F:推 bsnv:推楼上 07/29 12:41
19F:→ chctrader:你们就是挑了你们想看的 无误阿 07/29 12:52
20F:推 ctra:楼上..大家看得很清楚 买家向卖家求偿 卖家再向运送者索赔 07/31 03:04
21F:→ ctra:你有没有搞清楚..不然邮购业者七天监赏期, 监假的XD 07/31 03:06
22F:→ Ayanesoul:楼上,後半部的七天监赏期老实说,并不适用个人卖家 07/31 08:07
23F:推 cdseller:个人卖家未必就不是 消费者保护法所说的企业经营者喔. 07/31 20:21
24F:→ cdseller:个人看法最近发生的情况 还是有适用特种买卖规定的空间 07/31 20:23
25F:推 cdseller:经验分享 消费者 能适用消保法主张权益 就不要用民法... 07/31 20:28
26F:→ cdseller:说人家可能诈欺 或是告诈欺 如果只是给付不完全 弄不好的 07/31 20:35
27F:→ cdseller:话 又是公开讲or写的话 就可能变成诽谤 和被告诬告. 07/31 20:38
28F:→ cdseller:所以要谨慎发言! 可以私下自己大胆假设小心求证+蒐证 07/31 20:40
29F:→ cdseller:举证的证据决定一切!! 俗谚: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 07/31 20:42
30F:推 cdseller:我一直觉得乐器的商品标示缺漏让我很感冒 还没空查相关规 07/31 20:47
31F:→ cdseller:定. 如果有人知道 再请分享告知,感恩. 07/31 20:48
32F:→ Ayanesoul:cd大,在下还是持原见,毕竟当您说个人卖家未必是企业经营 07/31 21:08
33F:→ Ayanesoul:者时,就已经把它划入企业经营者这块了. 07/31 21:08
34F:→ Ayanesoul:至於认定是否为企业经营,自然是为实质判断.而非形式上为 07/31 21:09
35F:→ Ayanesoul:个人户就认为能规避消保法. 其余您所提部分均赞同. 07/31 21:10
36F:→ Ayanesoul:首句更正"未必不是企业经营者" 07/31 21:11
37F:推 cdseller:企业经营者:指以设计、生产、制造、输入、经销商品或 07/31 21:11
38F:→ cdseller:提供服务为营业者。 07/31 21:13
39F:→ cdseller:有没有公司登记或是税籍登记...等符合行政规范非其必要. 07/31 21:15
40F:推 Ayanesoul:虽不以符合行政规范为必要,但须符合後段"服务为营业"罗 07/31 21:18
41F:推 cdseller:对方要是"企业经营者"才可能适用消保法特种买卖之规定 07/31 21:19
42F:→ Ayanesoul:我也同意形式上纵然是个人卖家,但未必就能规避消保法 07/31 21:19
43F:→ Ayanesoul:只是此时便形成形式上的个人,实质上根本是公司的情况 07/31 21:19
44F:→ cdseller:那个断句不是这麽断的... 冏rz 那要怎麽讨论啊?! 07/31 21:20
45F:→ Ayanesoul:所以我想我们的想法应该是一致,只是表达方式不同 07/31 21:20
46F:→ cdseller:企业经营者那个是法条的定义要件... 07/31 21:21
47F:→ cdseller:您真的有看懂我写的吗? ...想法一致 大概吧?! 07/31 21:22
48F:→ Ayanesoul:我突然不太理解双方问题卡在?? 我所指的个人卖家,就是很 07/31 21:23
49F:→ Ayanesoul:单纯不以您所写的定义为营业者. 这样自然不受消保法规范 07/31 21:24
50F:→ Ayanesoul:所以在下也不了解您的问题为何. 07/31 21:24
51F:推 cdseller:以设计、生产、制造、输入、经销商品或提供服务为营业者 07/31 21:25
52F:→ cdseller:那个不是我写的 那是消保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07/31 21:27
53F:→ cdseller:如果不是消保法所说的企业经营者要怎麽受消保法规范? 07/31 21:27
54F:推 cdseller:Ayanesoul:後半部的七天监赏期老实说,并不适用个人卖家 07/31 21:29
55F:推 Ayanesoul:我在第一次回应您推文就写了,当您认为个人卖家未必不是 07/31 21:30
56F:→ Ayanesoul:企业经营者时,您已经先实质判断过,而把它认为是经营者 07/31 21:30
57F:→ cdseller:我只是在告诉大家 就算是个人卖家还是有可能适用7天规定 07/31 21:31
58F:→ Ayanesoul:是,同意. 07/31 21:31
59F:→ Ayanesoul:因为如此可以把那些企图假装成个人户的公司也纳入, 07/31 21:32
60F:→ Ayanesoul:以保障消费者.这也是消保法的本旨 07/31 21:32
61F:→ cdseller:所以你当初的推文 是 纯粹笔误?! ... 冏rz 07/31 21:32
62F:推 Ayanesoul:呃,应该说"後半部的七天监赏期老实说,并不适用个人卖家" 07/31 21:34
63F:→ Ayanesoul:是限缩在真的是个人的一般人. 07/31 21:35
64F:→ Ayanesoul:当初推文也只是想提醒版友,不是只要网购就一定有监赏期 07/31 21:35
65F:→ cdseller:我只能说法律的文字游戏不是这样玩的... 07/31 21:37
66F:→ cdseller:如果个人卖家不是企业经营者当然不适用消保法 07/31 21:37
67F:→ cdseller:但如果个人卖家是消保法所说的企业经营者 为何不适用?! 07/31 21:38
68F:→ cdseller:所以重点在"举证" "判断"个人卖家他是不是企业经营者 07/31 21:39
69F:推 cdseller:如果个人卖家在大公司受雇 但副业网拍 举证成功证明他是 07/31 21:42
70F:→ cdseller:符合消费者保护法所说的企业经营者 法院采 就OK 07/31 21:44
71F:推 cdseller:我总算懂了!! 应该直接跟你说消保法没有"个人卖家"这东西 07/31 21:54
72F:→ cdseller:消保法在(卖家)企业经营者采列举规范,(买家)消费者也是. 07/31 21:56
73F:→ cdseller:例如 买家是批琴来卖 就不是消费者保护法所要保护的 07/31 21:57
74F:→ cdseller:消费者 应为消保法的消费者是以"消费"为目的 不是营利 07/31 21:58
75F:→ cdseller:或是其他非以消费为目的 的 目的. 07/31 21:59
76F:推 cdseller:A大所说的个人卖家 就是非企业经营者 07/31 22:07
77F:→ cdseller:但前提是 要有举证判断他是不是企业经营者的能力 07/31 2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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