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enkwok (慚愧)
看板tzuchi
標題「各大專院校學生公費就學獎助金」
時間Fri Jun 16 11:31:09 2006
即日起至9月30日止,受理申請「各大專院校學生公費就學獎助金」
※對象:設有慈青社團之全國大專院校二年級(含)以上在校學生。
※本公費簽訂有履約義務,如有簽訂其他應履約之學生請勿申請。
※請備齊檢附要件:
一、600字自傳
二、就讀學校兩位老師推薦函
三、前學年成績證明書
2006年9月30日前寄至花蓮市中央路三段703號 慈濟基金會人力資源處黃先生收,電話:03-8561825分機3690。
請詳閱附件《公費就學獎助申請表》之內容
http://www.tzuchi.net/tcem.nsf/33dbaaaf0157303348256b590032ebea/d2ec0575998f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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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中華民國佛教慈濟慈善事業基金會
提供大專院校學生公費就學獎助辦法
第一條(目的)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佛教慈濟慈善事業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培育優秀從業人員,提昇志業服務品質,特設置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
一、設有慈青社團之全國大專院校二年級(含)以上在校學生均可申請。
二、本會所屬教育志業體之同學悉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佛教慈濟慈善事業基金會提供所屬教育志業體公費生就學獎助辦法」辦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申請條件)
一、學業總成績七十五分以上,操行成績甲等且同學年度無累積處大過處分者。
二、能秉持「慈悲喜捨」的精神,深具服務之熱忱與愛心,必須參與志工服務活動及確實遵守第八條之應盡義務者。
第四條(獎助名額)
本會得依所屬志業體人力需求,提供適當之獎助名額。
第五條(獎助項目與獎助學金發給)
獎助項目如下:包括學費、雜費、實習(驗)費及零用金,零用金採定額給付。
獎助學金之發給方式如下:
一、學費、雜費、實習(驗)費均由本會依規定標準直接提撥至個人帳號。
二、零用金每學期以四個月計算,按月發給,直接提撥至個人帳號。
第六條(申請手續)
申請手續如下:
一、向就讀學校之慈青社,索取申請單及填寫自傳(需600字以上)。
二、檢附該校二位老師之推薦函。
三、檢附前學年成績證明書。
四、在校學生每人以申請一次為限。
五、每學年上學期註冊後二週內受理申請,以辦理一次為原則。
第七條(審核)
一、申請資料需先經初審,並安排兩天兩夜慈濟人文之旅與面談,後轉送本會公費生就學獎助審查委員會複審,由本會人力資源處通知就讀學校公佈獎助名單。
二、經核定接受本獎助學金之學生應與本會簽訂就學獎助合約書,合約中之連帶保證人資格須年滿二十歲,有正當職業,具清償能力證明,且應經法院公證者方可擔任。
第八條(應盡義務)
接受本獎助學金之學生之應盡義務如下:
一、接受本獎助學金之學生在學期間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守校規、敦品勵學、端正儀容舉止。
(二)依學校規定穿著制服。
(三)踴躍參加慈濟各項人文社團(該校慈青社、當區人醫會義診等)活動及寒暑假營隊、志工服務, 以落實慈濟精神之培養。
(四)應參加本會為公費生所辦理之各項實習及活動,以朝向「學中做、做中學」的目標。
二、接受本獎助學金之學生,除服兵役外,應於畢業年度上學期結束前提出履約申請。
三、因服兵役須延後履約者,須檢具相關證明,始得辦理延後履約,延約以二年為限,並應於退伍前二個月,向本會提出服務履約申請。
四、申請履約者,本會得依志業體需求,決定是否派職,學生不得異議。
五、未申請履約者視同違約,須辦理解約手續。
六、接受分發之公費生應於畢業後,依據各職缺規定之到職日,至指定志業體履行義務,履行義務之年限至少應符合獎助合約之年限,採連續服務方式,不得要求分段服務。
七、經分發後,應依到職志業體之規定完成任用及報到手續,並遵守服務單位之各項規則。
八、接受本獎助學金之學生於服務時,其敘薪、進修、訓練、升遷、保險、福利及退休等均比照志業體之規定辦理。
第九條(停止獎助之清償)
接受本獎助學金之學生於停止獎助時之清償方式說明如下:
一、學生在學期間,若因轉科系或因休學無法復學或因故中途退學或遭受退學處分者,其在學期間接受本會所代付之一切費用(含零用金),並加上當時台灣銀行存款固定利率之利息,應按教育部及本會所屬教育志業體規定之應繳費用一次償還本會。
二、學生在校期間經由本會選定代表進行關懷與評估,如發現當學年成績表現不佳(學業總成績未達七十五分以上或未符合於全班排名前二十名者),或行為表現不當而遭致學校處分(操行未達甲等或累積處大過處分),或未能遵守第八條第一項各款規定者,本會得視實際情形決定停止公費之獎助,並依實際受獎助年限調整合約內容;情節重大者以解約處理,並償還相關獎助金額加計利息。
三、簽約學生不照規定繳回獎助款項,並經由法院公證之連帶保證人負責償還本項獎助金額。
第十條(未履約之清償)
接受本獎助學金之學生若未能履約其補償方式說明如下:
一、如未按第八條第二款規定提出服務履約申請或受分發薦派而不履約者,其在學期 間接受本會所獎助之一切費用及利息應依規定賠償本會,由本會財務處受理解約金償還之辦理,如有惡意逃避清償問題,將依法追償。
二、賠償費用依當年度在學期間受獎助之全部金額,並加上當時台灣銀行存款固定利率之利息計算。
三、履約期未滿遭受免職處分或欲中途離職者,得依所服務之本會志業體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實施與修訂)
本辦法經總執行長核定後公佈實施,修訂時亦同。
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一日公告實施
資料提供:慈濟基金會人資處 黃建憲
http://www.tzuchi.net/tcem.nsf/33dbaaaf0157303348256b590032ebea/d2ec0575998f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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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嚴法師《靜思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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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benkwok 來自: 140.112.162.41 (06/16 1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