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enkwok (惭愧)
看板tzuchi
标题「各大专院校学生公费就学奖助金」
时间Fri Jun 16 11:31:09 2006
即日起至9月30日止,受理申请「各大专院校学生公费就学奖助金」
※对象:设有慈青社团之全国大专院校二年级(含)以上在校学生。
※本公费签订有履约义务,如有签订其他应履约之学生请勿申请。
※请备齐检附要件:
一、600字自传
二、就读学校两位老师推荐函
三、前学年成绩证明书
2006年9月30日前寄至花莲市中央路三段703号 慈济基金会人力资源处黄先生收,电话:03-8561825分机3690。
请详阅附件《公费就学奖助申请表》之内容
http://www.tzuchi.net/tcem.nsf/33dbaaaf0157303348256b590032ebea/d2ec0575998f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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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团法人中华民国佛教慈济慈善事业基金会
提供大专院校学生公费就学奖助办法
第一条(目的)
财团法人中华民国佛教慈济慈善事业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为培育优秀从业人员,提昇志业服务品质,特设置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一、设有慈青社团之全国大专院校二年级(含)以上在校学生均可申请。
二、本会所属教育志业体之同学悉依「财团法人中华民国佛教慈济慈善事业基金会提供所属教育志业体公费生就学奖助办法」办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申请条件)
一、学业总成绩七十五分以上,操行成绩甲等且同学年度无累积处大过处分者。
二、能秉持「慈悲喜舍」的精神,深具服务之热忱与爱心,必须参与志工服务活动及确实遵守第八条之应尽义务者。
第四条(奖助名额)
本会得依所属志业体人力需求,提供适当之奖助名额。
第五条(奖助项目与奖助学金发给)
奖助项目如下:包括学费、杂费、实习(验)费及零用金,零用金采定额给付。
奖助学金之发给方式如下:
一、学费、杂费、实习(验)费均由本会依规定标准直接提拨至个人帐号。
二、零用金每学期以四个月计算,按月发给,直接提拨至个人帐号。
第六条(申请手续)
申请手续如下:
一、向就读学校之慈青社,索取申请单及填写自传(需600字以上)。
二、检附该校二位老师之推荐函。
三、检附前学年成绩证明书。
四、在校学生每人以申请一次为限。
五、每学年上学期注册後二周内受理申请,以办理一次为原则。
第七条(审核)
一、申请资料需先经初审,并安排两天两夜慈济人文之旅与面谈,後转送本会公费生就学奖助审查委员会复审,由本会人力资源处通知就读学校公布奖助名单。
二、经核定接受本奖助学金之学生应与本会签订就学奖助合约书,合约中之连带保证人资格须年满二十岁,有正当职业,具清偿能力证明,且应经法院公证者方可担任。
第八条(应尽义务)
接受本奖助学金之学生之应尽义务如下:
一、接受本奖助学金之学生在学期间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守校规、敦品励学、端正仪容举止。
(二)依学校规定穿着制服。
(三)踊跃参加慈济各项人文社团(该校慈青社、当区人医会义诊等)活动及寒暑假营队、志工服务, 以落实慈济精神之培养。
(四)应参加本会为公费生所办理之各项实习及活动,以朝向「学中做、做中学」的目标。
二、接受本奖助学金之学生,除服兵役外,应於毕业年度上学期结束前提出履约申请。
三、因服兵役须延後履约者,须检具相关证明,始得办理延後履约,延约以二年为限,并应於退伍前二个月,向本会提出服务履约申请。
四、申请履约者,本会得依志业体需求,决定是否派职,学生不得异议。
五、未申请履约者视同违约,须办理解约手续。
六、接受分发之公费生应於毕业後,依据各职缺规定之到职日,至指定志业体履行义务,履行义务之年限至少应符合奖助合约之年限,采连续服务方式,不得要求分段服务。
七、经分发後,应依到职志业体之规定完成任用及报到手续,并遵守服务单位之各项规则。
八、接受本奖助学金之学生於服务时,其叙薪、进修、训练、升迁、保险、福利及退休等均比照志业体之规定办理。
第九条(停止奖助之清偿)
接受本奖助学金之学生於停止奖助时之清偿方式说明如下:
一、学生在学期间,若因转科系或因休学无法复学或因故中途退学或遭受退学处分者,其在学期间接受本会所代付之一切费用(含零用金),并加上当时台湾银行存款固定利率之利息,应按教育部及本会所属教育志业体规定之应缴费用一次偿还本会。
二、学生在校期间经由本会选定代表进行关怀与评估,如发现当学年成绩表现不佳(学业总成绩未达七十五分以上或未符合於全班排名前二十名者),或行为表现不当而遭致学校处分(操行未达甲等或累积处大过处分),或未能遵守第八条第一项各款规定者,本会得视实际情形决定停止公费之奖助,并依实际受奖助年限调整合约内容;情节重大者以解约处理,并偿还相关奖助金额加计利息。
三、签约学生不照规定缴回奖助款项,并经由法院公证之连带保证人负责偿还本项奖助金额。
第十条(未履约之清偿)
接受本奖助学金之学生若未能履约其补偿方式说明如下:
一、如未按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提出服务履约申请或受分发荐派而不履约者,其在学期 间接受本会所奖助之一切费用及利息应依规定赔偿本会,由本会财务处受理解约金偿还之办理,如有恶意逃避清偿问题,将依法追偿。
二、赔偿费用依当年度在学期间受奖助之全部金额,并加上当时台湾银行存款固定利率之利息计算。
三、履约期未满遭受免职处分或欲中途离职者,得依所服务之本会志业体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实施与修订)
本办法经总执行长核定後公布实施,修订时亦同。
民国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一日公告实施
资料提供:慈济基金会人资处 黄建宪
http://www.tzuchi.net/tcem.nsf/33dbaaaf0157303348256b590032ebea/d2ec0575998f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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