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TULambda (台大浪達)
看板transgender
標題Fw: [平權] 原來同性伴侶所內註記作業有性別限制
時間Sun May 14 02:31:21 2017
※ [本文轉錄自 lesbian 看板 #1P5r30Y0 ]
作者: NTULambda (台大浪達) 看板: lesbian
標題: [平權] 原來同性伴侶所內註記作業有性別限制
時間: Sun May 14 02:30:15 2017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回覆意見:
案件主旨:同性伴侶所內註記作業相關詢問
具體內容:
請問是否必須在註記時法律上需相同性別始得為同性伴侶所內註記作業?
如是,是否忽視跨性別的擁有同性伴侶的權益?(特別是不想被稱為夫妻的同性伴侶)
受理機關:民政局
回覆機關:民政局
回覆日期:106/04/27
處理情形:處理完成
親愛的民眾:您好!
有關您來信詢問「同性伴侶所內註記作業」一事,本局向您說明如下:
一、本市為尊重性別多元文化,因應民眾需求,所提供的同性伴侶註記須雙方在
國民身分證上的性別均為男性或女性,如果一方為跨性別者,
依現行作業規定尚無法申請同性註記,敬請見諒。
二、您來信建議「重視跨性別者擁有同性伴侶的權益」,您的寶貴意見本局相當重視,
本局未來將納入研議。謝謝您的來信與指教,若您對本次回復內容有任何疑問,
歡迎逕洽承辦人:郭銀子聯絡,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6255。並祝您
健康愉快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 敬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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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司回覆意見:
先生(小姐)您好: 您於106年4月23日寄給司長的電子郵件,提及同性伴侶所內註記作業1事,茲答復如下: 有關同性伴侶議題向為社會大眾所關注,本部對於任何性別傾向均予尊重,查民法及法務部相關解釋,目前並無同性婚姻或同性伴侶之法律關係。目前地方政府依地方制度法於辦理戶籍行政管理自治事項自訂同性伴侶所內註記相關作業規定,惟該「所內註記」,僅供戶政人員辦理業務時參考,尚無顯示於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上,不具法律效力,其相關所內註記涉及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戶政機關亦應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
考量本部為戶籍法之主管機關,目前同性伴侶關係尚無法律依據或法律授權,
本部未訂定同性伴侶關係登記之辦法,各地方政府之作業規定,本部予以尊重。
如未來民法修正將同性婚姻法制化,或立法創設非婚姻之其他制度(例如同性伴侶),
且須辦理戶籍登記者,本部將配合立法結果訂定後續戶籍登記之應備證明文件及程序,
以保障當事人相關權益。 以上答復,供您參考,您若仍有其他疑問或不明瞭之處,
歡迎隨時來電洽詢,感謝您的來信。
本案聯絡人員:吳信德 聯絡電話:02-23976701 內政部戶政司 敬啟
若以上答覆未解決您問題,請至 全球資訊網 提出您的問題。
您的問題:請問是否必須在註記時法律上需相同性別始得為同性伴侶所內註記作業?
如是,是否忽視跨性別的擁有同性伴侶的權益?(特別是不想被稱為夫妻的同性伴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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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看到
http://ca.gov.taipei/ct.asp?xItem=109438196&ctNode=80771&mp=102001
有關同性伴侶所內註記作業方式中
二、受理對象:
凡年滿20歲單身且其中一方現設籍於臺北市或合作縣市,並有同性伴侶註記需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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似乎臺北市政府民政局自打嘴巴,原本在規定中沒有相關規範卻自行限縮。
大家可以多多寫信去建議他們,畢竟一個友善的註記不應該排除任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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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能讓女同志學生過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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