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TULambda (台大浪达)
看板transgender
标题Fw: [平权] 原来同性伴侣所内注记作业有性别限制
时间Sun May 14 02:31:21 2017
※ [本文转录自 lesbian 看板 #1P5r30Y0 ]
作者: NTULambda (台大浪达) 看板: lesbian
标题: [平权] 原来同性伴侣所内注记作业有性别限制
时间: Sun May 14 02:30:15 2017
台北市政府民政局回覆意见:
案件主旨:同性伴侣所内注记作业相关询问
具体内容:
请问是否必须在注记时法律上需相同性别始得为同性伴侣所内注记作业?
如是,是否忽视跨性别的拥有同性伴侣的权益?(特别是不想被称为夫妻的同性伴侣)
受理机关:民政局
回覆机关:民政局
回覆日期:106/04/27
处理情形:处理完成
亲爱的民众:您好!
有关您来信询问「同性伴侣所内注记作业」一事,本局向您说明如下:
一、本市为尊重性别多元文化,因应民众需求,所提供的同性伴侣注记须双方在
国民身分证上的性别均为男性或女性,如果一方为跨性别者,
依现行作业规定尚无法申请同性注记,敬请见谅。
二、您来信建议「重视跨性别者拥有同性伴侣的权益」,您的宝贵意见本局相当重视,
本局未来将纳入研议。谢谢您的来信与指教,若您对本次回复内容有任何疑问,
欢迎迳洽承办人:郭银子联络,电话:1999(外县市02-27208889)转6255。并祝您
健康愉快
台北市政府民政局 敬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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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政司回覆意见:
先生(小姐)您好: 您於106年4月23日寄给司长的电子邮件,提及同性伴侣所内注记作业1事,兹答复如下: 有关同性伴侣议题向为社会大众所关注,本部对於任何性别倾向均予尊重,查民法及法务部相关解释,目前并无同性婚姻或同性伴侣之法律关系。目前地方政府依地方制度法於办理户籍行政管理自治事项自订同性伴侣所内注记相关作业规定,惟该「所内注记」,仅供户政人员办理业务时参考,尚无显示於户籍誊本或户口名簿上,不具法律效力,其相关所内注记涉及个人资料之蒐集、处理及利用,户政机关亦应遵循个人资料保护法相关规定办理。
考量本部为户籍法之主管机关,目前同性伴侣关系尚无法律依据或法律授权,
本部未订定同性伴侣关系登记之办法,各地方政府之作业规定,本部予以尊重。
如未来民法修正将同性婚姻法制化,或立法创设非婚姻之其他制度(例如同性伴侣),
且须办理户籍登记者,本部将配合立法结果订定後续户籍登记之应备证明文件及程序,
以保障当事人相关权益。 以上答复,供您参考,您若仍有其他疑问或不明了之处,
欢迎随时来电洽询,感谢您的来信。
本案联络人员:吴信德 联络电话:02-23976701 内政部户政司 敬启
若以上答覆未解决您问题,请至 全球资讯网 提出您的问题。
您的问题:请问是否必须在注记时法律上需相同性别始得为同性伴侣所内注记作业?
如是,是否忽视跨性别的拥有同性伴侣的权益?(特别是不想被称为夫妻的同性伴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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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看到
http://ca.gov.taipei/ct.asp?xItem=109438196&ctNode=80771&mp=102001
有关同性伴侣所内注记作业方式中
二、受理对象:
凡年满20岁单身且其中一方现设籍於台北市或合作县市,并有同性伴侣注记需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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似乎台北市政府民政局自打嘴巴,原本在规定中没有相关规范却自行限缩。
大家可以多多写信去建议他们,毕竟一个友善的注记不应该排除任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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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能让女同志学生过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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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录者: NTULambda (140.112.246.36), 05/14/2017 02:3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