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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0124/2191603 許秀雯/婚姻平權:什麼是可能的、最理想的版本? 特約作者 25 Dec, 2016 從今年十一月立院出現三個婚姻平權民法修正案版本開始,包括美國、英國、 日本、法國、新加坡等多個國際傳媒記者都在採訪中直接問過我,三個版本的 差異何在,以及我個人最偏好與最支持的是哪個版本? 這不是三言兩語能夠完整回答的問題,而 12月26日立院審案在即,目前確定了 蔡易餘委員提出的民法「同性婚姻」專章草案將與其他三個版本併案審查,謹 以此文分析四個版本的差異,藉此說明我心中最理想的修法方式與內容,針對 四個法案版本分析如下: 一、尤美女委員版(下稱尤版) 尤版全文共五條,其中有兩條旨在拉齊男女訂婚、結婚年齡的差距(許版、時 力版亦有相同之修法)。另外三條,一條修改972,把婚約的「男女」改為 「雙方當事人」,但其他民法親屬編中父母、夫妻等異性戀中心的法律稱謂, 全數予以保留1。另一條提出「收養反歧視」原則,最後,最關鍵但也引發若 干重大疑問的一條是新增的第971-1條。 尤版第971-1條規定「同性或異性之婚姻當事人,平等適用夫妻權利義務之規定。 (第一項)同性或異性配偶與其子女之關係,平等適用父母子女權利義務之規 定。但本法第1063條以異性配偶為限。(第二項)」 第971-1條劃分同性與異性配偶,用一「平等適用」概括條款處理同性配偶的權 利義務、父母子女權利義務,並明文排除同性配偶適用民法第1063條婚生推定 的可能性。這樣做可能有什麼問題呢? 尤版新增第971-1條區分同性或異性配偶,未能涵括包括跨性別、陰陽人以 及未來台灣有可能開放的第三(其他)性別2,例如法律男性和第三性別結婚算 是異性配偶還是同性配偶呢?而兩個第三性別結婚就算是「同性配偶」嗎?至於 一方當事人轉換法律性別之情形(跨性別換證),是否在法律分類上要從同性配 偶變成異性配偶,或從異性配偶變成同性配偶呢?維持性別二分、異性戀 vs. 同性戀二分的框架,未來恐衍生難以歸類與「定性」當事人婚姻的困擾,因此我 建議應該修正此種同性或異性配偶二分之用語。 尤版新增第971-1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所稱「平等適用夫妻權利義務之規定」、 「平等適用父母子女權利義務之規定」,文義上易生解釋疑義,且是否能當然 「輻射」適用至其他法領域,並非完全無疑,如完成立法後竟遭行政或司法機 關採狹義解釋,亦有可能被解釋為僅限「民法」上權利義務,或僅限「夫妻間」、 「父母子女間」權利義務,而未能包括同性配偶在其他法領域(如公法、程序 法)之權利義務,與因婚姻關係而來對第三人或國家所得主張之「地位」與「資格」。 尤版新增第971-1條第二項但書排除女同志配偶(或跨性別配偶)所生子女 適用民法第1063條婚生推定之可能,如此「非分娩/生母」之一方僅能以繼親 收養方式建立親子關係,如果「非分娩/生母」之一方因故拒絕收養,將導致 合意生育之女同志配偶(或跨性別配偶)之法律風險(只能單獨扶養小孩,無 法強制另一方收養或負擔子女扶養責任),對所生子女權益亦恐有保障不周之 虞(例如非分娩之一方在收養前死亡,該子女無法成為其法定繼承人,享有財 產繼承權),此與異性婚姻相較,屬於差別待遇。 尤其,跨性別者之「法律性別變更」在若干國家並不以「切除性腺器官」 (強制手術)為要件,台灣未來亦極可能採此政策方向,是以當跨性別配偶實 際上保有生殖機能但在法律上被歸類為「同性配偶」時,依據尤版規定,非分 娩之一方,將無法依據民法第1063條婚生推定之擬制規定與小孩建立親子關係, 反而須另行「收養」具有自己基因之小孩(這將是非常怪異、不合理的情況, 因為法律上的收養對象指的是與收養人不具有血緣關係的人)。此外,女同志 配偶可以藉由至國外進行合法之人工授精或自行滴精生育子女,因此,似無絕 對必要立法明文排除「同性配偶」適用婚生推定規定之可能。 二、許毓仁委員版(下稱許版)及時代力量黨團版(下稱時力版) 許版及時力版均將民法中具有性別差異性的用語修改為中性用詞,效果上能夠 去除異性戀中心,也最符合性傾向平等的精神,兩個版本主要差別在於許版 (和尤版一樣)有「收養反歧視條款」,時力版沒有,許版另外修訂了民法 第1063條,保留了女同志配偶及跨性別配偶在婚姻關係中所生子女直接適用婚 生推定的可能性。時力版則未修改現行第1063條3,但也未像尤版予以明文排 除該條之適用,因此在未來,如依據時力版,跨性別配偶、女同志配偶似仍可 能保有「適用」或「類推適用」婚生推定之若干餘地(此需搭配司法與行政解 釋之與時俱進)。 三、蔡易餘委員版本(下稱蔡版) 蔡委員為了折衷社會上反對勢力的主張,提出了增訂第八章同性婚姻專章的修 法方式,其版本僅有三個條文,一條處理「同性婚約」,另外兩條處理同性婚 姻「準用」及「平等適用」異性婚姻制度之規定。該版本未修改民法中男女訂 婚、結婚年齡不一致的規定4,若僅按蔡版設計,顯將產生男同志與女同志法 律上可以訂婚與結婚的最低年齡不一致的怪異景況(其他三個版本無此問題)。 但蔡版的最大問題,不僅如此。其最大的問題在於:用專章設立「同性婚姻」, 而非讓多元性別公民得以一體適用既有法律規定,此種做法,不當地誇大了同 志群體與異性戀群體的差異,並建構了制度性隔離,形成民法中的「專法」。 另外,其1137條之2規定「同性婚姻準用本法有關婚姻、父母子女、監護、扶養、 家、親屬會議(註:指《民法》親屬編的章名)之規定」,第1137條之3規定 「同性婚姻當事人,平等適用夫妻權利義務之規定;其有子女者,平等適用父母 子女權利義務之規定。」兩個條文在立法技術上混用「準用」及「平等適用」, 各欲規範的範圍與區分標準皆大有疑義,勢必衍生許多問題5。有鑒於上述理由, 伴侶盟已經公開聲明認為應該拒絕蔡版草案6。 代結論:那最理想的婚姻平權草案版本呢? 綜上,我認為最理想的婚姻平權法案應該朝以下幾個面向來努力與思考: 拒絕隔離式立法(專法、專章)及異性戀中心的預設,且法律用語稱謂應 該性別中立化,以同時涵納異性戀及多元性別。 伴侶盟是台灣最早有意識地用「婚姻平權」取代過往常用的「同性婚姻」 一詞的運動組織。對我們來說,「婚姻平權」指的是放寬現行民法婚姻的性別 要件,讓婚姻可以平等開放給不分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的兩個人。婚姻平 權一詞,一方面可以含括跨性別,且他方面如日後我國開放男性、女性之外的 其他(第三)性別選項,亦不會有認定劃分上的爭議。 婚姻平權運動不只是為了回應同性伴侶對於具體權利的「需要」,更要爭 取多元性別擁有平等結婚的「資格」,終極目標是要求國家將多元性別者視為 正常的公民,而非次等的「他者」。既然我國婚姻家庭制度規範於民法之中, 當然應該讓多元性別一體適用,而非用專法或專章加以隔離。 基此,我們也認為考量性傾向、性別認同等因素,在概念上不該如尤版及 蔡版僅截然二分為異性與同性的配偶。 完善保障多元性別配偶與所生子女親子關係之建立(婚生推定相關議題)。 對於具有分娩可能的女同志及跨性別配偶,應考慮在許版或時力版的基礎 上保留適用(或類推適用)民法婚生推定規定之可能,或是參照人工生殖法規 定,允許在法定條件下合意出生之子女,「視為」婚生子女。 親子關係之建立,在我國法律上除了血統真實原則,本即另外承認其他擬 制的親子關係,此包括養子女與養父母,以及異性不孕夫妻用借精、借卵方式 出生的小孩,法律都用擬制方式(法條稱「視為婚生子女」)建立其間之親子關係。 目前我國人工生殖法僅開放給異性不孕夫妻使用(單身者無法使用,且本 次立法亦不涉及開放給同性配偶使用),但實務上,已有愈來愈多女同志伴侶 藉由到國外進行合法人工生殖或自行滴精方式生育,婚姻平權法案通過後,對 於這一類的女同志配偶,建議應參酌現行人工生殖法之規定,承認如經配偶他 方書面同意後,與他人捐贈之精子受胎所生子女,在能出具國外合法人工生殖 機構相關書面文件的情況,或她方配偶有撫育事實之際,其婚姻關係中所生子 女「視為婚生子女」或「視為認領」7。讓此類同性配偶所生小孩可以如異性 配偶般,自動建立起與「非分娩/生母」一方的親子關係,以期降低並避免多 元性別配偶之一方,必須「收養」自己小孩的狀況所衍生之不利益與法律風險。 若立法採尤版概括條款971-1模式,建議用語上宜參見前述分析,予以斟 酌調整,以避免往後遭狹義解釋、限縮適用之範圍。 尤版及許版之收養反歧視條款,除具有重要宣示意義,也會是收養案件中 審查法院裁定合法性、妥適性的重要依據,建議應予採納。 謹以此文呼籲立法者在12月26日審案過程應進行實質討論,對於上述有疑義的 部分能適時提出修正動議,並期在後續能好好協商、理性討論,通過一個保障 最完善、平權最能真正被確保的法案版本。 願2017年成為台灣的婚姻平權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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