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iasingcheng (好熱的夏天(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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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分享」認識著名商標-從慈濟大愛商標爭訟案談起
時間Tue Mar 25 22:11:11 2008
日前新聞媒體報導「大愛」電視台與「大愛無線」計程車隊爭奪「大愛」商標,最後法
院認為應該要給全球著名的「大愛」電視台更大的商標保護(法院認為「大愛」電視台
的「大愛」商標屬於「著名商標」),因此判決「大愛無線」計程車隊敗訴,引起社會
正反兩面不同評價。
持反面意見者認為,慈濟身為佛教團體,卻無端興訟,與他人爭奪「大愛」商標,有違
佛教大愛精神云云,在此本文先不討論佛法。若純粹就商標法討論,商標權的本質即為
「專用」,所以才叫做「商標專用權」,藉以排除他人使用,俾免造成混淆誤認產品或
服務的來源。又,著名商標受保護的程度又比一般商標更大,以下詳述之。
什麼是著名商標?所謂著名商標,係指有客觀證據足以認定該商標已廣為相關事業或消
費者所普遍認知者而言。註冊商標若經商標權人廣泛宣傳促銷,在市場上具有相當信譽
,且為相關業者所普遍認知時,即成為所謂的「著名商標」,也就是俗稱之知名品牌。
加強保護著名商標乃為國際潮流,著名商標的保護,並不以在我國註冊或申請註冊或已
使用為前提要件,且其保護範圍亦較一般註冊商標為廣,不以使用於相同或類似商品者
為限。
我國商標法對於著名商標的保護,特別參考巴黎公約及 TRIPS、APEC等國際公約及決議
之規定,規定若以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著名商標或標章之圖樣申請註冊,且有致相關公眾
混淆誤認之虞者,主管機關得駁回其註冊之申請。另為避免對著名商標之減損產生,若
商標有減損著名商標或標章之識別性或信譽之情形,亦不得申請註冊(參見商標法第23
條第1項第12款); 換言之,他人以相同或近似於著名商標的圖樣,『縱使使用於不相
同的商品或服務』,只要會導致著名商標跟特定來源間的聯繫能力減弱者,為避免著名
商標成為一般通用名稱(識別性被減弱),使著名商標權人辛勤經營品牌的努力化為烏
有,任何人均不得以之申請註冊。
綜合上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以「大愛」電視台之「大愛」係屬著名商標,其雖未指定
使用於計程車服務,惟「大愛無線」計程車隊若持續使用「大愛」商標,將導致「大愛
」商標跟特定來源(「大愛」電視台)間的聯繫能力減弱(即著名商標的識別性被稀釋
或淡化),使著名商標權人蒙受損失,故「大愛」電視台之著名「大愛」商標應給予較
大的保護,進而判決「大愛無線」計程車隊敗訴。就商標法觀之,該判決並無違誤之處
。
《轉載自商標註冊達人部落格。網址:
http://cattila.myweb.hinet.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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