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iasingcheng (好热的夏天(b)~*)
看板i-enterprise
标题「分享」认识着名商标-从慈济大爱商标争讼案谈起
时间Tue Mar 25 22:11:11 2008
日前新闻媒体报导「大爱」电视台与「大爱无线」计程车队争夺「大爱」商标,最後法
院认为应该要给全球着名的「大爱」电视台更大的商标保护(法院认为「大爱」电视台
的「大爱」商标属於「着名商标」),因此判决「大爱无线」计程车队败诉,引起社会
正反两面不同评价。
持反面意见者认为,慈济身为佛教团体,却无端兴讼,与他人争夺「大爱」商标,有违
佛教大爱精神云云,在此本文先不讨论佛法。若纯粹就商标法讨论,商标权的本质即为
「专用」,所以才叫做「商标专用权」,藉以排除他人使用,俾免造成混淆误认产品或
服务的来源。又,着名商标受保护的程度又比一般商标更大,以下详述之。
什麽是着名商标?所谓着名商标,系指有客观证据足以认定该商标已广为相关事业或消
费者所普遍认知者而言。注册商标若经商标权人广泛宣传促销,在市场上具有相当信誉
,且为相关业者所普遍认知时,即成为所谓的「着名商标」,也就是俗称之知名品牌。
加强保护着名商标乃为国际潮流,着名商标的保护,并不以在我国注册或申请注册或已
使用为前提要件,且其保护范围亦较一般注册商标为广,不以使用於相同或类似商品者
为限。
我国商标法对於着名商标的保护,特别参考巴黎公约及 TRIPS、APEC等国际公约及决议
之规定,规定若以相同或近似於他人着名商标或标章之图样申请注册,且有致相关公众
混淆误认之虞者,主管机关得驳回其注册之申请。另为避免对着名商标之减损产生,若
商标有减损着名商标或标章之识别性或信誉之情形,亦不得申请注册(参见商标法第23
条第1项第12款); 换言之,他人以相同或近似於着名商标的图样,『纵使使用於不相
同的商品或服务』,只要会导致着名商标跟特定来源间的联系能力减弱者,为避免着名
商标成为一般通用名称(识别性被减弱),使着名商标权人辛勤经营品牌的努力化为乌
有,任何人均不得以之申请注册。
综合上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以「大爱」电视台之「大爱」系属着名商标,其虽未指定
使用於计程车服务,惟「大爱无线」计程车队若持续使用「大爱」商标,将导致「大爱
」商标跟特定来源(「大爱」电视台)间的联系能力减弱(即着名商标的识别性被稀释
或淡化),使着名商标权人蒙受损失,故「大爱」电视台之着名「大爱」商标应给予较
大的保护,进而判决「大爱无线」计程车队败诉。就商标法观之,该判决并无违误之处
。
《转载自商标注册达人部落格。网址:
http://cattila.myweb.hinet.net/》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20.137.81.224
※ jiasingcheng:转录至看板 toberich 03/25 2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