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iasingcheng (好熱的夏天(b)~*)
看板i-enterprise
標題[分享] 自己原來使用的商標被別人搶先申請註冊還能繼續使用嗎?!
時間Thu Oct 11 11:01:13 2007
商標被他人搶先申請註冊也是很常見的問題。我花了一些時間整理在我的部落格,也
貼在這裡提供給批踢踢想要創業的鄉民們做個參考。
Q:
本人經營滷味店已有二十多年了,最近收到一封律師寄來的存證信函,說我的店名○○
已經被他們申請商標註冊成功,要我更改店名,我該更改嗎?!可是這個招牌我已經用了
二十幾年了,而且是我先使用的,難道沒有任何法律保障嗎?!
ANS:
我國商標法第 2條規定,凡因表彰自己之商品或服務,欲取得商標權者,應依本法申
請商標註冊。可知,我國商標法就商標權的取得並非採取所謂的『先使用主義』,而
是採取『註冊保護主義』。商標必須取得商標註冊,才能取得商標權。
但是過度採取註冊主義對於事先自行創設商標之善意先使用者,因為其可能已經大量
投資於行銷,並建立起一定的商譽,此時若仍堅守註冊主義讓後來取得註冊之商標權
人排除其使用,對於原來善意先使用者顯然並不公平,因此我國商標法特別於第30條
第1項第3款規定,在他人商標註冊申請日前,善意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於同一或類
似之商品或服務者,可不受他人商標權之效力所拘束,作為註冊保護主義之例外,用
以使善意的先使用者得到適當的保障。但是得主張善意先使用之商品或服務,以原使
用之商品或服務為限,商標權人並得要求其附加適當之區別標示。因此,為避免日後
發生不必要的糾紛,商家若有自創品牌應該要儘快就自己所使用的商標申請商標註冊
,才是正道。
就您的情況而言,對方雖然已經取得您的店名的商標權,但是因為您使用該商標的時
間點是在對方提出商標註冊申請之前,依上開說明,您可以依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3
款規定抗辯不受對方商標權效力拘束,而無需更換招牌。但是還是要強烈建議您,日
後若有任何商標或自創品牌,應僅早申請商標註冊,以避免類似糾紛的發生,而徒增
困擾。
《轉載自商標註冊達人部落格。網址:
http://jiasingchang.myweb.hinet.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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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公平交易的舞台上,智慧財產權是要角。
它被仿冒、被侵害。它為競爭伎倆穿針引線,以合法掩護非法。
它是法院和公平交易委員會的常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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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1.78.134.153
※ jiasingcheng:轉錄至看板 toberich 10/11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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