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iasingcheng (好熱的夏天(b)~*)
看板i-enterprise
標題《分享》輸入水貨販售有無侵害商標權?!
時間Tue Oct 9 23:27:48 2007
※ [本文轉錄自 toberich 看板]
作者: jiasingcheng (好熱的夏天(b)~*) 看板: toberich
標題: 《分享》輸入水貨販售有無侵害商標權?!
時間: Tue Oct 9 23:26:03 2007
水貨問題是每個月固定會有客戶詢問到的『月經題』,表示遇到這個問題的客戶很多。
我花了一點時間把水貨問題的重點稍微整理一下,也提供給要創業的鄉民們做個參考。
Q:我們公司在台灣有取得A商標註冊,但乙進口貿易商卻輸入同樣A商標的相同產品
來台灣販售,請問乙貿易商是否有侵害到我們公司的商標權呢?
ANS:
所謂的『水貨』就是『真品平行輸入』的商品,指本地已有商標權人,現又從國外進口
國外註冊商標之真品。關於『真品平行輸入』是否違反商標法?學者間的見解分歧。採
肯定說者認為,因為本國商標權人通常就該商標已花費鉅額之廣告費用,進口商若不必
花費任何的成本,就可以攀附其成果(搭便車),顯然不足保障本地商標權人之權益,
所以應該禁止真品平行輸入。但採『真品平行輸入』是合法行為的人士認為,商標權的
範圍並未包含『進口』的權利,而且基於鼓勵公平競爭,讓消費者有較多選擇,真品平
行輸入應該是可以允許的。
又,依我國商標法第 30條第2項規定:『附有註冊商標之商品,由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
之人於市場上交易流通,或經有關機關依法拍賣或處置者,商標權人不得就該商品主張
商標權。』此一耗盡原則,可證明我國是承認真品平行輸入。關於上面兩種見解,我國
最高法院八十一年台上字第二四四四號民事判決認為,只要水貨的品質與我國商標權人
所銷售之商品相同,且進口商又未冒用他人商標,水貨就不至於使消費者有混淆誤認之
虞,如此對於我國商標權人及消費者的利益(消費者有選擇可能性,可享受自由競爭的
利益)就沒有損害,自然不應禁止真品平行輸入。
不過要注意的是,雖然『真品平行輸入』原則上並沒有違反商標法的問題,但是如果進
口商是用積極的手段攀附本國商標權人的聲譽(搭便車),例如不在商品上註明是水貨
而使用本國商標權人的廣告字眼,雖然沒有違反商標法,但卻有可能違反公平交易法。
以上意見,提供參考。
《轉載自商標註冊達人部落格。網址:
http://jiasingchang.myweb.hinet.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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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公平交易的舞台上,智慧財產權是要角。
它被仿冒、被侵害。它為競爭伎倆穿針引線,以合法掩護非法。
它是法院和公平交易委員會的常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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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0.6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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