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iasingcheng (好热的夏天(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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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分享》输入水货贩售有无侵害商标权?!
时间Tue Oct 9 23:27:48 2007
※ [本文转录自 toberich 看板]
作者: jiasingcheng (好热的夏天(b)~*) 看板: toberich
标题: 《分享》输入水货贩售有无侵害商标权?!
时间: Tue Oct 9 23:26:03 2007
水货问题是每个月固定会有客户询问到的『月经题』,表示遇到这个问题的客户很多。
我花了一点时间把水货问题的重点稍微整理一下,也提供给要创业的乡民们做个参考。
Q:我们公司在台湾有取得A商标注册,但乙进口贸易商却输入同样A商标的相同产品
来台湾贩售,请问乙贸易商是否有侵害到我们公司的商标权呢?
ANS:
所谓的『水货』就是『真品平行输入』的商品,指本地已有商标权人,现又从国外进口
国外注册商标之真品。关於『真品平行输入』是否违反商标法?学者间的见解分歧。采
肯定说者认为,因为本国商标权人通常就该商标已花费钜额之广告费用,进口商若不必
花费任何的成本,就可以攀附其成果(搭便车),显然不足保障本地商标权人之权益,
所以应该禁止真品平行输入。但采『真品平行输入』是合法行为的人士认为,商标权的
范围并未包含『进口』的权利,而且基於鼓励公平竞争,让消费者有较多选择,真品平
行输入应该是可以允许的。
又,依我国商标法第 30条第2项规定:『附有注册商标之商品,由商标权人或经其同意
之人於市场上交易流通,或经有关机关依法拍卖或处置者,商标权人不得就该商品主张
商标权。』此一耗尽原则,可证明我国是承认真品平行输入。关於上面两种见解,我国
最高法院八十一年台上字第二四四四号民事判决认为,只要水货的品质与我国商标权人
所销售之商品相同,且进口商又未冒用他人商标,水货就不至於使消费者有混淆误认之
虞,如此对於我国商标权人及消费者的利益(消费者有选择可能性,可享受自由竞争的
利益)就没有损害,自然不应禁止真品平行输入。
不过要注意的是,虽然『真品平行输入』原则上并没有违反商标法的问题,但是如果进
口商是用积极的手段攀附本国商标权人的声誉(搭便车),例如不在商品上注明是水货
而使用本国商标权人的广告字眼,虽然没有违反商标法,但却有可能违反公平交易法。
以上意见,提供参考。
《转载自商标注册达人部落格。网址:
http://jiasingchang.myweb.hinet.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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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公平交易的舞台上,智慧财产权是要角。
它被仿冒、被侵害。它为竞争伎俩穿针引线,以合法掩护非法。
它是法院和公平交易委员会的常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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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60.6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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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bkc:推 实用 10/11 14:36
2F:→ jiasingcheng: 大家好,我是原PO。因奇摩部落格已停止服务,我之前 04/11 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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