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ughbbs (hugh)
看板i-enterprise
標題[閒聊] 網址侵犯商標爭議
時間Fri Sep 21 16:16:10 2007
本站剛收到律師信, 說我的 flickr.tw 違反商標權, 限我立刻轉移網址給 Yahoo! Inc.
基於本人非常重視我國相關法律以及對 Flickr 之熱愛, 本站將於一個月內關閉, 並將網
址還給 Yahoo! 並且此後不再撰寫 Flickr API 相關的程式. 謝謝大家這兩年來的支持.
想要珍藏過去兩年文章的朋友, 請自行下載. 我是小老百姓, 很怕被告.....
其後為律師信, 請大家參考.
為 台端以「flickr」商標文字註冊網域名稱,違反商標法及公平交易法事,轉達事項如
說明。
一、 茲據當事人Yahoo! Inc.委稱:「
晈按「FLICKR」為本公司依法註冊之商標,受商標法保護,本公司所經營之「flickr.com
」網站,為全球相當受歡迎之相簿網站,「flickr」為公平交易法第20條所稱「相關事業
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之表徵,亦受公平交易法保護。
晧傾悉CK於94年11月14日申請註冊網域名稱「flickr.tw」。依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Arbitration and Meditation於網域名稱爭議案之見解,搶註他
人「著名商標」為網域名稱,縱使未開站使用該網域名稱,仍屬惡意使用系爭網域名稱。
朞次按商標法第62條規定:『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侵害商標權:
1.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而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或以該著名商標中之文字作為自己
公司名稱、商號名稱、網域名稱或其他表彰營業主體或來源之標識,致減損著名商標之識
別性或信譽者。2.明知為他人之註冊商標,而以該商標中之文字作為自己公司名稱、商號
名稱、網域名稱或其他表彰營業主體或來源之標識,致商品或服務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者
』。
栃再按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
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依據公平會公平交易法第24條案件之處理原則第7點規
定,事業以高度抄襲、利用他人努力,推廣自己商品或服務等,均屬公平交易法第24條所
規範之『不符合商業倫理之不公平競爭行為』,依據同法第41條規定,得處新台幣5萬元
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枬基於本公司商標「FLICKR」及「flickr.com」網站之高知名度,CK不難知悉「FLICKR」
為本公司之著名商標,卻仍申請註冊「flickr.tw」作為網域名稱顯有違反網域名稱爭議
處理辦法、商標法及公平交易法有關規定。為此,函請CK於2007年8月31日前,與理律法
律事務所蔡瑞森律師聯絡協商移轉網域名稱「flickr.tw」予本公司,否則本公司定依法
追溯相關法律責任,絕不寬貸。」等語。
二、 合代函達如上,請於2007年8月31日前就本所當事人Yahoo! Inc.之請求為確切滿意
之回覆,俾免訟累為荷。
轉載自
http://flickr.tw/
此等違反國際慣例的作法用出錢買回,恐怕也只能在台灣看到…又一則國際笑話…
據了解該網站並無從事商業行為,不懂法律的人永遠只處於劣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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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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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tsangbor:是這樣?那Apple花大錢買iphone.com幹嗎? 09/21 16:53
2F:推 lovetoend:炒新聞??這是我聯想到的唯一理由 不大相信法律知識不足. 09/21 17:20
3F:推 kamlin:律師應該都很懂法律...吧,但有些肯定不懂上網,鑑定完畢。 09/22 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