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ughbbs (hugh)
看板i-enterprise
标题[闲聊] 网址侵犯商标争议
时间Fri Sep 21 16:16:10 2007
本站刚收到律师信, 说我的 flickr.tw 违反商标权, 限我立刻转移网址给 Yahoo! Inc.
基於本人非常重视我国相关法律以及对 Flickr 之热爱, 本站将於一个月内关闭, 并将网
址还给 Yahoo! 并且此後不再撰写 Flickr API 相关的程式. 谢谢大家这两年来的支持.
想要珍藏过去两年文章的朋友, 请自行下载. 我是小老百姓, 很怕被告.....
其後为律师信, 请大家参考.
为 台端以「flickr」商标文字注册网域名称,违反商标法及公平交易法事,转达事项如
说明。
一、 兹据当事人Yahoo! Inc.委称:「
晈按「FLICKR」为本公司依法注册之商标,受商标法保护,本公司所经营之「flickr.com
」网站,为全球相当受欢迎之相簿网站,「flickr」为公平交易法第20条所称「相关事业
或消费者所普遍认知」之表徵,亦受公平交易法保护。
晧倾悉CK於94年11月14日申请注册网域名称「flickr.tw」。依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Arbitration and Meditation於网域名称争议案之见解,抢注他
人「着名商标」为网域名称,纵使未开站使用该网域名称,仍属恶意使用系争网域名称。
朞次按商标法第62条规定:『未得商标权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侵害商标权:
1.明知为他人着名之注册商标而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标或以该着名商标中之文字作为自己
公司名称、商号名称、网域名称或其他表彰营业主体或来源之标识,致减损着名商标之识
别性或信誉者。2.明知为他人之注册商标,而以该商标中之文字作为自己公司名称、商号
名称、网域名称或其他表彰营业主体或来源之标识,致商品或服务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者
』。
栃再按公平交易法第24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者外,事业亦不得为其他足以影响交易
秩序之欺罔或显失公平之行为』,依据公平会公平交易法第24条案件之处理原则第7点规
定,事业以高度抄袭、利用他人努力,推广自己商品或服务等,均属公平交易法第24条所
规范之『不符合商业伦理之不公平竞争行为』,依据同法第41条规定,得处新台币5万元
以上2,500万元以下罚锾,并得连续处罚。
枬基於本公司商标「FLICKR」及「flickr.com」网站之高知名度,CK不难知悉「FLICKR」
为本公司之着名商标,却仍申请注册「flickr.tw」作为网域名称显有违反网域名称争议
处理办法、商标法及公平交易法有关规定。为此,函请CK於2007年8月31日前,与理律法
律事务所蔡瑞森律师联络协商移转网域名称「flickr.tw」予本公司,否则本公司定依法
追溯相关法律责任,绝不宽贷。」等语。
二、 合代函达如上,请於2007年8月31日前就本所当事人Yahoo! Inc.之请求为确切满意
之回覆,俾免讼累为荷。
转载自
http://flickr.tw/
此等违反国际惯例的作法用出钱买回,恐怕也只能在台湾看到…又一则国际笑话…
据了解该网站并无从事商业行为,不懂法律的人永远只处於劣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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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8.162.83.238
1F:推 tsangbor:是这样?那Apple花大钱买iphone.com干吗? 09/21 16:53
2F:推 lovetoend:炒新闻??这是我联想到的唯一理由 不大相信法律知识不足. 09/21 17:20
3F:推 kamlin:律师应该都很懂法律...吧,但有些肯定不懂上网,监定完毕。 09/22 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