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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ginnyli (奇奇)》之銘言: : 在這個版問這個問題不知道會不會違反版規 : 我是個沒事幹的路人 : 剛剛在大老婆版看到一個太太(已經結婚了) : 先生做出讓他傷心的事 : 他很善良 : 沒有送第三者跟一記通姦罪 : 如果是我我一定會讓第三者付出該付的代價的 : 以前在學校裡有討論過通姦罪除罪化的事情 : 雖然學者很多贊成的 : 但是婦女團體聯合反對 : 大法官也說沒有違憲,看來短期之內也不會修法了 : 不知道各位大大的意見是如何? : 如果有人有切身之痛,能不能跟大家分享看看 : 我看過 : 這方面的資料好像不是很多 : ..................................... : 如果不合版規,請版主大刀一砍 我看了你的文,只能說你誤會很大 到目前為止,告通姦的人很多(外遇天天上演),但還沒有多少人被關過..應該說幾乎沒有 這是事實,而且是很多元配不知道的事實.. 只要你翻翻婚姻類的書,裡面會教你,就算一起告民事,以你看到的那篇文 能拿30萬算不錯了!更何況不一定都會到那個價,原po先生及那位第三者會付不起嗎? 再者,他們已經簽字離婚,無論簽字當下原po先生說的理由為何,除非對方留下非常 明顯到不行的證據,否則舉證困難,她真要告,也未必會贏。 現在雖然不修法,但你知道現在舉證通姦必須目擊兩人疊在一起的狀況,要“正在做” 其他那些甜言蜜語的簡訊等等,要作證其實已經不大被認定...除非他們兩個在法庭上 大聲說:對,我們通姦!但想也知道一般人不會愚蠢到這種程度..尤其原po先生是醫師 高知識份子在那種外遇很多的環境,對這種事情是非常有經驗有方法的。 真要說的話,告不告都很痛,尤其在你以為你可以告死他們,結果發現法院判定你只能拿 最多兩人60萬,然後還得不到贍養費時,你會深深覺得法律沒有伸張正義。又如果你甚至 因舉證問題連通姦罪都告不成時,你會更痛苦...贍養費的規定也是目前大家都不了解的 不是只要告對方就有贍養費的... 以上這些都可以在書店找到資料,目前通姦沒有修法,但實質上法官已經從嚴認定通姦事 實,也就是不能用一些文字就證明他們在一起,等你想偷翻日記或衝進飯店房間抓姦,你 罪更大,要付出的代價更多。更何況既然無論如何都不能讓先生回心轉意,在這種他們 已經簽字離婚的情況下,勸原po還是想清楚除了婚姻之外還能要到什麼?比如說在這種剛 離婚的當下,趁著先生還有罪惡感的時候,和先生要求一筆更大的生活費,自己離開後至 少還有錢,可以慢慢過自己的生活,找回自己的自信。好好講,絕對比上法院有好處。 而且看原po的文就可以知道,原po先生算很有手段的,要在他身上得到勝利,恐怕很難。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222.1.87
1F:推 Tzetze:不得不推這篇 原PO前夫有手段 加上原PO本人戰力(?)弱 05/24 11:56
2F:→ Tzetze:意志不夠堅強 一敗塗地毫不意外 恐怕只能認栽頂多分點錢了 05/24 11:59
3F:推 ginnyli:我不知道原po是在說誰,但是我只是想要討論一個法律文題 05/24 12:54
4F:→ ginnyli:我們就討論法律文題就好,不要討論''原po'的處理方式 05/24 12:55
5F:→ ginnyli:這樣比較厚道吧 05/24 12:56
6F:推 Tzetze:樓上說得對 抱歉 請khhmolly大幫修掉我的不當推文 感恩~~ 05/24 14:03
7F:→ rehtra:難怪第三者這麼有恃無恐啊! 05/25 08:54
8F:推 Kinght:舉證之所在 敗訴之所在… 05/25 13:04
9F:→ khhmolly:我不覺得T大或我本人有批評原PO的意思,純粹討論案例,而 05/25 17:36
10F:→ khhmolly:先談到那篇文的也是G大,只是單純從那篇出發談法律 05/25 17:37
11F:推 AppleAlice:要告通姦多半是想以刑逼民,或讓對方留案底吧 05/26 10:52
12F:推 Tzetze:推樓上 若告成留案底 以後辦不出良民證 想移民就困難了 05/26 15:56
13F:→ Tzetze:想想也不只移民簽 當年申請德國工作簽記得也是要良民證的 05/26 16:01
14F:推 ginnyli:我確實有提到我看到一篇文章,但是我沒有評論該當事人 05/27 21:22
15F:→ ginnyli:的戰力、意志力...我還是覺得當事人如果看到這樣的推文 05/27 21:24
16F:→ ginnyli:會難過啦~但是妳覺得沒有不妥,而且也沒有違反版規 05/27 21:25
17F:→ ginnyli:T大本人希望修改他的推文,只是技術上沒有設計這種權限 05/27 21:27
18F:→ ginnyli:但是K大有權限決定要不要改... 05/27 2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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