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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ginnyli (奇奇)》之铭言: : 在这个版问这个问题不知道会不会违反版规 : 我是个没事干的路人 : 刚刚在大老婆版看到一个太太(已经结婚了) : 先生做出让他伤心的事 : 他很善良 : 没有送第三者跟一记通奸罪 : 如果是我我一定会让第三者付出该付的代价的 : 以前在学校里有讨论过通奸罪除罪化的事情 : 虽然学者很多赞成的 : 但是妇女团体联合反对 : 大法官也说没有违宪,看来短期之内也不会修法了 : 不知道各位大大的意见是如何? : 如果有人有切身之痛,能不能跟大家分享看看 : 我看过 : 这方面的资料好像不是很多 : ..................................... : 如果不合版规,请版主大刀一砍 我看了你的文,只能说你误会很大 到目前为止,告通奸的人很多(外遇天天上演),但还没有多少人被关过..应该说几乎没有 这是事实,而且是很多元配不知道的事实.. 只要你翻翻婚姻类的书,里面会教你,就算一起告民事,以你看到的那篇文 能拿30万算不错了!更何况不一定都会到那个价,原po先生及那位第三者会付不起吗? 再者,他们已经签字离婚,无论签字当下原po先生说的理由为何,除非对方留下非常 明显到不行的证据,否则举证困难,她真要告,也未必会赢。 现在虽然不修法,但你知道现在举证通奸必须目击两人叠在一起的状况,要“正在做” 其他那些甜言蜜语的简讯等等,要作证其实已经不大被认定...除非他们两个在法庭上 大声说:对,我们通奸!但想也知道一般人不会愚蠢到这种程度..尤其原po先生是医师 高知识份子在那种外遇很多的环境,对这种事情是非常有经验有方法的。 真要说的话,告不告都很痛,尤其在你以为你可以告死他们,结果发现法院判定你只能拿 最多两人60万,然後还得不到赡养费时,你会深深觉得法律没有伸张正义。又如果你甚至 因举证问题连通奸罪都告不成时,你会更痛苦...赡养费的规定也是目前大家都不了解的 不是只要告对方就有赡养费的... 以上这些都可以在书店找到资料,目前通奸没有修法,但实质上法官已经从严认定通奸事 实,也就是不能用一些文字就证明他们在一起,等你想偷翻日记或冲进饭店房间抓奸,你 罪更大,要付出的代价更多。更何况既然无论如何都不能让先生回心转意,在这种他们 已经签字离婚的情况下,劝原po还是想清楚除了婚姻之外还能要到什麽?比如说在这种刚 离婚的当下,趁着先生还有罪恶感的时候,和先生要求一笔更大的生活费,自己离开後至 少还有钱,可以慢慢过自己的生活,找回自己的自信。好好讲,绝对比上法院有好处。 而且看原po的文就可以知道,原po先生算很有手段的,要在他身上得到胜利,恐怕很难。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03.222.1.87
1F:推 Tzetze:不得不推这篇 原PO前夫有手段 加上原PO本人战力(?)弱 05/24 11:56
2F:→ Tzetze:意志不够坚强 一败涂地毫不意外 恐怕只能认栽顶多分点钱了 05/24 11:59
3F:推 ginnyli:我不知道原po是在说谁,但是我只是想要讨论一个法律文题 05/24 12:54
4F:→ ginnyli:我们就讨论法律文题就好,不要讨论''原po'的处理方式 05/24 12:55
5F:→ ginnyli:这样比较厚道吧 05/24 12:56
6F:推 Tzetze:楼上说得对 抱歉 请khhmolly大帮修掉我的不当推文 感恩~~ 05/24 14:03
7F:→ rehtra:难怪第三者这麽有恃无恐啊! 05/25 08:54
8F:推 Kinght:举证之所在 败诉之所在… 05/25 13:04
9F:→ khhmolly:我不觉得T大或我本人有批评原PO的意思,纯粹讨论案例,而 05/25 17:36
10F:→ khhmolly:先谈到那篇文的也是G大,只是单纯从那篇出发谈法律 05/25 17:37
11F:推 AppleAlice:要告通奸多半是想以刑逼民,或让对方留案底吧 05/26 10:52
12F:推 Tzetze:推楼上 若告成留案底 以後办不出良民证 想移民就困难了 05/26 15:56
13F:→ Tzetze:想想也不只移民签 当年申请德国工作签记得也是要良民证的 05/26 16:01
14F:推 ginnyli:我确实有提到我看到一篇文章,但是我没有评论该当事人 05/27 21:22
15F:→ ginnyli:的战力、意志力...我还是觉得当事人如果看到这样的推文 05/27 21:24
16F:→ ginnyli:会难过啦~但是你觉得没有不妥,而且也没有违反版规 05/27 21:25
17F:→ ginnyli:T大本人希望修改他的推文,只是技术上没有设计这种权限 05/27 21:27
18F:→ ginnyli:但是K大有权限决定要不要改... 05/27 2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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