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ibertas (一切從拋下一切開始)
看板third-person
標題Re: [問題] 法律有這種規定嗎?
時間Thu Sep 15 17:23:07 2005
※ 引述《iren0508 (我愛夏天~~)》之銘言:
: 就是離了婚有小孩的狀況下 半年內不能交男女朋友
: 如果一方違背了 那另一方就可以告對方!
: 是聽朋友說的 真的有這條規定嗎?
之前民法有過待婚期間的規定
離婚後
女方六個月內不能結婚
那是因為怕離婚女方懷孕
造成確認小孩生父時的困擾
但是重點是
這條規定已經刪掉了
而且就算有這條規定時
也是不能在待婚期再婚
不是說不能交男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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