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ianing (另一種生活)
看板teaching
標題[請益] 公民法律問題
時間Fri May 6 16:45:54 2016
在我國的《刑法》規定中,警察若是為了執勤而開槍射擊嫌犯,
可主張下列何種原因而不會加以用刑罰處分?
(A)依法令的行為 (B)業務上的正當行為 (C)正當防衛行為 (D)緊急避難行為。
警察為了執勤而開槍...
請問:A or B 都可嗎?!理由是?!
請高手老師指點,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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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susophist: 「中華民國」是國民黨開的,國民黨說有罪就有罪,台灣 05/06 19:21
2F:→ susophist: 人沒得選擇。 05/06 19:22
3F:→ binbinthink: 這不就是個教學版嗎?回答這種分化的答案,你覺得合適? 05/06 20:15
4F:→ binbinthink: 真不曉得你書唸到哪去了,爭對錯不要緊,扯這種東西 05/06 20:16
5F:→ binbinthink: 你零分 05/06 20:16
6F:→ susophist: 你中華民國人。 05/06 22:16
7F:→ hereiam1022: A吧,B過當還是有刑事責任的(印象中) 05/07 00:33
8F:→ binbinthink: 那你是什麼人? 05/07 09:44
9F:→ susophist: 剷除「中華民國」是台灣人的權利也是責任。 05/07 20:54
10F:推 mp390329: A,B的必須面臨到"現時上不法侵害",簡單點說是,業務上 05/08 21:16
11F:→ mp390329: 警察業務上並沒有規定可以打死人..... 05/08 21:17
12F:→ binbinthink: 對不起,我過於認真了,等你多讀點書我們再聊!!! 05/09 14:06
13F:→ susophist: 盡信書不如無書也。 05/09 22:24
14F:推 chggen: 您好,是'B'警察執勤使用槍枝是業務範圍,但可能會有使用 05/11 22:03
15F:→ chggen: 過當的問題。所以在選擇B之後,阻卻違法。要在探討是否有 05/11 22:04
16F:→ chggen: 使用過當的問題。阻卻違法事由與防衛過當必須分開來討論 05/11 22:05
17F:→ chggen: 依情況而論:如果當時嫌犯對警察施以「現在不法之侵害」 05/11 22:06
18F:推 chggen: 可以使用正當防衛來阻卻違法。案例就會變得很單純 05/11 22:10
19F:推 mp390329: ch大...警察使用槍支似乎不是屬於該警察之業務範圍。 05/15 17:54
20F:→ mp390329: 再者,警察佩槍是經由法令所許可用之,其業務範圍不為 05/15 17:58
21F:→ mp390329: 用槍。另外題目上,依您的論點,似乎c也可選?警械使用 05/15 17:59
22F:→ mp390329: 條例。刑法三階層論用在這邊似乎不太恰當?題旨並未說明 05/15 18:00
23F:→ mp390329: 所謂侵害與否,依題旨所述似乎選擇a較為正確。 05/15 18:01
24F:→ mp390329: 警察不會每天開槍,開槍時機依照法令上之限制。 05/15 18:02
25F:推 alexshih85: B業務上正當行為 執勤時有必要當然可以開 06/07 03:45
26F:→ alexshih85: 槍 不然幹嘛配槍 06/07 03:45
27F:→ alexshih85: 當然如果有現在不法侵害也可以主張正當防 06/07 03:46
28F:→ alexshih85: 衛 06/07 03: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