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ianing (另一种生活)
看板teaching
标题[请益] 公民法律问题
时间Fri May 6 16:45:54 2016
在我国的《刑法》规定中,警察若是为了执勤而开枪射击嫌犯,
可主张下列何种原因而不会加以用刑罚处分?
(A)依法令的行为 (B)业务上的正当行为 (C)正当防卫行为 (D)紧急避难行为。
警察为了执勤而开枪...
请问:A or B 都可吗?!理由是?!
请高手老师指点,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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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susophist: 「中华民国」是国民党开的,国民党说有罪就有罪,台湾 05/06 19:21
2F:→ susophist: 人没得选择。 05/06 19:22
3F:→ binbinthink: 这不就是个教学版吗?回答这种分化的答案,你觉得合适? 05/06 20:15
4F:→ binbinthink: 真不晓得你书念到哪去了,争对错不要紧,扯这种东西 05/06 20:16
5F:→ binbinthink: 你零分 05/06 20:16
6F:→ susophist: 你中华民国人。 05/06 22:16
7F:→ hereiam1022: A吧,B过当还是有刑事责任的(印象中) 05/07 00:33
8F:→ binbinthink: 那你是什麽人? 05/07 09:44
9F:→ susophist: 铲除「中华民国」是台湾人的权利也是责任。 05/07 20:54
10F:推 mp390329: A,B的必须面临到"现时上不法侵害",简单点说是,业务上 05/08 21:16
11F:→ mp390329: 警察业务上并没有规定可以打死人..... 05/08 21:17
12F:→ binbinthink: 对不起,我过於认真了,等你多读点书我们再聊!!! 05/09 14:06
13F:→ susophist: 尽信书不如无书也。 05/09 22:24
14F:推 chggen: 您好,是'B'警察执勤使用枪枝是业务范围,但可能会有使用 05/11 22:03
15F:→ chggen: 过当的问题。所以在选择B之後,阻却违法。要在探讨是否有 05/11 22:04
16F:→ chggen: 使用过当的问题。阻却违法事由与防卫过当必须分开来讨论 05/11 22:05
17F:→ chggen: 依情况而论:如果当时嫌犯对警察施以「现在不法之侵害」 05/11 22:06
18F:推 chggen: 可以使用正当防卫来阻却违法。案例就会变得很单纯 05/11 22:10
19F:推 mp390329: ch大...警察使用枪支似乎不是属於该警察之业务范围。 05/15 17:54
20F:→ mp390329: 再者,警察佩枪是经由法令所许可用之,其业务范围不为 05/15 17:58
21F:→ mp390329: 用枪。另外题目上,依您的论点,似乎c也可选?警械使用 05/15 17:59
22F:→ mp390329: 条例。刑法三阶层论用在这边似乎不太恰当?题旨并未说明 05/15 18:00
23F:→ mp390329: 所谓侵害与否,依题旨所述似乎选择a较为正确。 05/15 18:01
24F:→ mp390329: 警察不会每天开枪,开枪时机依照法令上之限制。 05/15 18:02
25F:推 alexshih85: B业务上正当行为 执勤时有必要当然可以开 06/07 03:45
26F:→ alexshih85: 枪 不然干嘛配枪 06/07 03:45
27F:→ alexshih85: 当然如果有现在不法侵害也可以主张正当防 06/07 03:46
28F:→ alexshih85: 卫 06/07 03: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