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aiduc (小火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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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新聞] 在陸已繳稅款 限額抵綜所稅
時間Mon Feb 2 11:44:15 2026
在陸已繳稅款 限額抵綜所稅
2026-02-02 00:25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 /台北報導
https://pse.is/8nqe63
大陸所得申報可扣抵稅額規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有取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同個人綜合所得稅
申報並課徵所得稅,而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稅額,可自應納稅額內扣抵。
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國人赴中國大陸投資、工作或短期出差停留的大陸地區
來源所得,依法仍負有向我國政府納稅的義務。台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
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台灣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
國稅局表示,綜所稅是自行申報制,有所得就要申報,由於大陸所得並非國稅局提供查調
所得範圍,過去常有民眾忽略,或誤以為大陸所得屬海外所得、僅需計算最低稅負,而導
致漏報。
國稅局表示,雖然大陸來源所得要在台灣報稅,但為避免重複課稅,納稅人在大陸地區已
繳納的稅額,包含扣繳、自繳等,附上納稅證明,可自應納稅額中扣抵。但扣抵數額有上
限,不得超過因加計大陸地區所得,而依台灣適用稅率計算增加的應納稅額。
若以公式來看,加計大陸所得後的綜所稅額,與加計前的綜所稅額,兩者差額就是可扣抵
限額;這筆可扣抵限額,與在大陸已繳納所得稅額相比,採較低者為限額。
舉例來說,陳先生(化名)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後,應納稅額為50萬元,尚未加計大陸
地區來源所得前的應納稅額為40萬元,兩者間的差額10萬元,為可扣抵限額;即使在大陸
地區已繳納所得稅12萬元,仍只能申報扣抵10萬元。
過去曾有營利事業未計算可扣抵稅額上限,直接在大陸繳多少、就申報扣抵多少,導致被
國稅局剔除補稅,影響自身權益。
個人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及可扣抵稅額,應檢附完納所得稅額證明,包括納稅義務人姓名
、住址、所得年度、所得類別、全年所得額、應納稅額及稅款繳納日期等項目,並經大陸
地區公證處公證;同時,公證書「正本」務必要記得帶回台灣,再經海基會驗證,供國稅
局核認。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9302343?from=udn-catelistnews_c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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