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aiduc (小火柴)
看板tax
標題[新聞] 企業借款買非營業用房屋 未賣出不得列報
時間Tue Jan 20 11:01:25 2026
企業借款買非營業用房屋 未賣出不得列報利息支出
2026-01-20 01:36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 /台北報導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提醒,企業購買房地,若屬存貨及非供營業使用,在該房屋、土地未出
售時,房貸借款所支付的利息支出,不得以當期費用列支。
依營所稅查核準則規定,公司購買供營業使用之房屋、土地之借款利息,應列為資本支出
;經辦妥過戶手續或交付使用後之借款利息,可作費用列支。若屬存貨、非供營業使用房
地,借款利息應以遞延費用列帳,等到房屋、土地出售時,再以費用列支。
稅局舉例,甲公司以不動產投資開發為業,在營所稅結算申報中列報利息支出400萬元,
經國稅局查核發現,這筆利息支出是甲公司為購置供銷售用之房地,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
付利息,帳列利息支出項下,但因該房地屬存貨性質,借款利息不得認列為當期費用,國
稅局依規定將這筆利息支出400萬元轉列為遞延費用,補稅80萬元。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9275557?from=udn-catelistnews_ch2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0.1.123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tax/M.1768878089.A.3FB.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