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aiduc (小火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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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新聞] 死亡前兩年在台有住所 國人遺有海外財產
時間Mon Jan 5 10:39:33 2026
死亡前兩年在台有住所 國人遺有海外財產併入遺產
2026-01-05 01:24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 /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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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的中華民國國民死亡後,若遺有中華民
國「境外」財產,也應併入遺產內,計算課徵遺產稅。 聯合報系資料照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的中華民國國民死亡後,若遺有中華民
國「境外」財產,也應併入遺產內,計算課徵遺產稅。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只要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的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遺有財產
者,應針對在中華民國境內與境外的全部遺產,依法課徵遺產稅。
官員解釋,我國遺贈稅法是「屬人」兼「屬地」主義,若被繼承人屬於經常居住境內的國
民,財產所在地無論是在境內或境外,均應課徵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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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稅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定義
隨著資產配置國際化,國人常透過境外投資累積財富,可能是投資海外股票,或是在海外
工作時購置海外置產,這也讓被繼承人在死亡後的遺產稅申報更為複雜。
台北國稅局指出,所謂「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主要是死亡事實發生前兩年內,在中
華民國境內有住所;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有居所,且在死亡事實發生前兩年內,已
在境內居留超過365天者。
但同時也有例外,接受中華民國政府聘請從事工作,在中華民國境內有特定居留期限,不
論居留時間多久,都不屬於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
舉例來說,陳先生(化名)在死亡日前兩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其死亡時遺有境內
財產1,000萬元與美國財產折合新台幣8,000萬元。依規定,納稅人應將美國遺產併入遺產
總額,即以遺產總額9,000萬元在陳先生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
遺產稅。
若被繼承人的美國遺產已依美國法律繳納該國遺產稅,可由納稅人提出美國稅務機關發給
的納稅憑證,從其應納遺產稅額中扣抵。但扣抵額不可超過因加計被繼承人美國遺產而依
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的應納稅額。
國稅局呼籲,「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與非居住者在遺產稅課稅範圍、扣除額項目及申
報管轄單位都有不同,民眾若有繼承境外財產時,應詳加瞭解相關規定。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9244179?from=udn-catelistnews_c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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