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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闻] 死亡前两年在台有住所 国人遗有海外财产
时间Mon Jan 5 10:39:33 2026
死亡前两年在台有住所 国人遗有海外财产并入遗产
2026-01-05 01:24 经济日报/ 记者邱琮皓 /台北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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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经常居住在中华民国境内的中华民国国民死亡後,若遗有中华民
国「境外」财产,也应并入遗产内,计算课徵遗产税。 联合报系资料照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经常居住在中华民国境内的中华民国国民死亡後,若遗有中华民
国「境外」财产,也应并入遗产内,计算课徵遗产税。
依《遗产及赠与税法》规定,只要经常居住中华民国境内的中华民国国民死亡时遗有财产
者,应针对在中华民国境内与境外的全部遗产,依法课徵遗产税。
官员解释,我国遗赠税法是「属人」兼「属地」主义,若被继承人属於经常居住境内的国
民,财产所在地无论是在境内或境外,均应课徵遗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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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税经常居住中华民国境内定义
随着资产配置国际化,国人常透过境外投资累积财富,可能是投资海外股票,或是在海外
工作时购置海外置产,这也让被继承人在死亡後的遗产税申报更为复杂。
台北国税局指出,所谓「经常居住中华民国境内」,主要是死亡事实发生前两年内,在中
华民国境内有住所;或在中华民国境内无住所而有居所,且在死亡事实发生前两年内,已
在境内居留超过365天者。
但同时也有例外,接受中华民国政府聘请从事工作,在中华民国境内有特定居留期限,不
论居留时间多久,都不属於经常居住中华民国境内者。
举例来说,陈先生(化名)在死亡日前两年内在中华民国境内有住所,其死亡时遗有境内
财产1,000万元与美国财产折合新台币8,000万元。依规定,纳税人应将美国遗产并入遗产
总额,即以遗产总额9,000万元在陈先生死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户籍所在地国税局申报
遗产税。
若被继承人的美国遗产已依美国法律缴纳该国遗产税,可由纳税人提出美国税务机关发给
的纳税凭证,从其应纳遗产税额中扣抵。但扣抵额不可超过因加计被继承人美国遗产而依
国内适用税率计算增加的应纳税额。
国税局呼吁,「经常居住中华民国境内」与非居住者在遗产税课税范围、扣除额项目及申
报管辖单位都有不同,民众若有继承境外财产时,应详加了解相关规定。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9244179?from=udn-catelistnews_c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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