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aiduc (小火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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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新聞] 派員海外出差 薪資須扣繳
時間Thu Mar 6 09:50:42 2025
派員海外出差 薪資須扣繳
2025-03-06 03:00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 /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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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企業若派遣員工前往國外提供技術服務,該員工在此期間所領取
的薪資,仍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企業必須依法扣繳所得稅,並向國稅局申報,避免
漏報而遭罰。聯合報系資料照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企業若派遣員工前往國外提供技術服務,該員工在此期間所領取
的薪資,仍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企業必須依法扣繳所得稅,並向國稅局申報,避免
漏報而遭罰。
國稅局說明,若企業因業務需要,派遣員工前往國外執行工作,這類行為屬於「海外出差
」,即使員工人在國外提供服務,其薪資所得仍視為來自台灣,應依法課稅。
國稅局指出,企業在支付該筆薪資時,應按照規定扣繳所得稅,並於每月10日前繳納國庫
,且企業還需在次年1月底前,依照規定格式向國稅局申報扣繳明細,以確保遵守稅務規
定。
舉例來說,小明受雇於甲公司,2022年薪資總額為新台幣240萬元,該年2月,甲公司派遣
小明前往荷蘭,為客戶提供機器維修服務,期間共三個月,甲公司換算後,小明在這段時
間的薪資為60萬元,不過,甲公司卻誤以為這筆薪資屬於境外所得,因此未依法辦理扣繳
申報,只針對小明其餘月份薪資180萬元進行扣繳。
經國稅局查核後,認定小明的海外服務屬於「國外出差」,期間薪資仍應計入「中華民國
來源所得」,因此國稅局依《所得稅法》規定,要求甲公司限期補繳應扣未扣稅款,並補
辦扣繳申報,另因甲公司未依規定辦理,還須繳納罰款。
國稅局提醒,企業若派員至國外提供技術服務,應確認該薪資是否屬於「中華民國來源所
得」,並依規定辦理扣繳及申報,避免因誤解規定而導致補稅與罰款。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8588589?from=udn-catelistnews_c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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